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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得到了统一法律架构的支撑。而在成文法出台之前,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市场还是为之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并没有因为法律的缺失而束手无策。中国的快递柜行业从2012年开始发展,在提高了投递效率的同时,也很好地控制了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和渠道,满足了对个人信息保护较敏感的消费群体的需求。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快递柜行业的发展势头不及预期,也并没有从最新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架构中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动力。
电子商务发展中独特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为实现网络购物,消费者须向销售者和快递业者提供个人信息。与线下购物相比,消费者须向销售者提供详细的家庭或工作地址等个人信息,再由销售者将该类信息提供给快递业者完成商品交付,从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个人信息保护场景。
在传统线下销售场景中,消费者与销售者在同一现场完成交易,消费者在付款之外无须提供任何个人信息。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时,无须担心销售者根据所提供的信息锁定消费者并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但电子商务情境下,消费者需要销售者将所购商品运送到指定地点,通常是其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场所,且需要提供手机号码等即时联系方式,因此销售者可以高度确定消费者的身份与现实情况。如果消费者与销售者产生纠纷,或者消费者对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给予差评,销售者很可能会对消费者采取报复措施。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快递业,且在快递包裹流转过程中,包裹上的信息很容易被更多人获悉,甚至泄露给同包裹投递业务无关的第三人,因此带来的风险将超出销售者、投递业者及消费者所能控制的范围。
消费者与销售者及快递业者之间出现争议本属正常现象,但员工在企业的考核压力下,会非常在意消费者的评价。另外,当非平台商户与消费者发生争议并遭到差评时,很可能会被平台降级或受到其他处罚,其经济效益将受到严重影响。当员工和非平台商户对消费者差评不满时,如其在消费者的移动电话号码之外,还能获得确定消费者身份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地址等信息,将会增加消费者信息的泄露风险。如果消费者通过提供关联度不强的信息即可实现交易,将会降低这种因交易纠纷或差评而产生的信息泄露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倘若消费者向销售者乃至快递业者提供高度关联的个人信息是交易所必需,《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对销售者或快递业者施加更多责任外,似乎就无能为力。即使加重相关方责任,也仅仅是以严格法律责任吓阻其利用所控制或处理的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但不能提供根本解决方案;同时,加重相关方法律责任,无形中会提升企业的合规成本,提高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门槛,不利于销售者及消费者利用去中心化的互联网达成交易,尤其对小众市场影响更大,而小众市场的发达正是电子商务相较于传统商务的另一大优势。
快递柜业务的发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
中国快递柜业务从2012年开始发展。中邮速递易在居民小区、商业区等地点的铺设,使得销售者及快递业者与消费者之间,出现了一个可以不用提供关联度极高的个人信息就可以达成交易的机制。
在城市,快递业存在所谓“最后一公里”问题。由于城市居民大多住在多层住宅,快递员从快递网点到多层住宅本身所付出的时间和强度并不显著。占据快递员精力和时间的是给多层住宅多个收件人上门投递,高层住宅居住密度越大,快递员的投递时间和强度越大。如果该高层住宅的上下楼设施陈旧或运力紧张,这个问题就会愈加突出。在电子商务和快递业紧密结合的中国,“最后一公里”固然说明了中国消费市场中互联网业态的绝对统治力,但客观上也对快递业者的投递效率构成了沉重压力。
快递柜业务的出现,就成为快递业者提高投递效率的选择。快递柜使得快件不必送至消费者提供的具体地址(前提是取得消费者同意),从而避免因无法及时联系收件人而无法投递的场景;同时,由于减少上门投递环节,大大减少了快递员的工作量。快递柜的出现,并不是解决所谓投递“最后一公里”问题,而是避免了“最后一公里”的产生,由消费者亲自到离自己最近的“快件集散地”取件,而不必由快递业者送货上门。快递柜模式实际上是快递业者放弃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企图,借助快递柜构建送达节点,在送达节点置于小区、写字楼之中或附近时,通过消费者主动到该等节点取货而实现货物投送。
同时,快递柜的出现客观上也使得消费者可以提供较少的个人信息便实现相关交易。使用快递柜业务,除了手机号码等必要联系方式之外,无论面对的是网络销售者还是快递业者,消费者都无须提供其家庭地址或工作场所作为收货地址,从而有效压缩了消费者个人关联信息的披露范围,并缓解了消费者在交易结束后进行评价和解决纠纷的顾虑。这样,快递柜服务成为市场本身运作过程中提供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即使该等机制的初衷并非个人信息保护,但它有效解决了中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把消费者从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焦虑中解放出来,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快递柜业务的发展反映了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快递柜业务是快递业者为提高投送效率而发展起来的业务,客观上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了保护。作为一种市场自发形成的业务,离不开市场机制的支撑,其商业模式也必须反映市场的内在需求。
首先,快递柜必须方便消费者取件。让消费者去快递柜取件而不是让快递业者投递到消费者门口,必定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不便。为降低这种不便,让消费者愿意接受快递柜取件方式,快递业者必须选择方便消费者取件的地点放置快递柜。换言之,快递业者所放置的快递柜必须在住宅区及商业区保持足够的密度,以便消费者离开家或办公室取件。而高密度的快递柜网络就意味着快递柜经营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去铺设,否则就无法被足够多的消费者接受,无法通过消费者的使用量来回收投资。正因为快递柜网络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以“丰巢”为代表的快递柜经营者由多个快递企业共同投资创立,以便在市场发展初期分担高额资本投入,分散市场风险。
其次,快递柜网络的高额投入注定其并非免费的午餐,必须由相应的商业模式予以支撑。与邮政信箱不同,快递柜的市场出身注定其无法作为邮政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享受财政支持。因此,在获得巨额投资启动之后,必须找到持续的盈利模式,以便支持其运营及维护。否则,不但快递柜可能无法持续提供可靠的服务,其盈利前景的缺失也可能会削弱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吸引力。从提高快递效率角度来说,快递柜业务实际上使消费者放弃了送货上门的便利,使得快递业者能够高效完成货物递送,因此应该由快递业者作为快递柜的受益方而支付费用。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角度而言,快递柜业务使消费者免于提供与其个人关联度极高的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地址,从而在客观上也使消费者受益,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费用。但并非所有消费者都把个人信息保护放在第一位,他们更注重的是便捷性,许多消费者因不能送货上门而感到不便或不快。因此,快递柜的使用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即使要对消费者收费,也要在快递业者和消费者之间谨慎地寻找平衡点。在实际操作中,快递员在取得消费者同意将快件置于快递柜,快递柜经营者会在合理的时间后收取保管费用:一方面是为了补偿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可催促消费者及时取件,避免消费者长时间不取件导致快递柜的流转性降低,致使快递企业承担过多保管费用。该机制不失为在快递企业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就快递费用的分担提供了平衡的解决方案。
最后,快递柜网络的铺设需要取得相关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考虑到快递柜的体积有限,一般是以租赁形式置于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及其他有关地点。为此,快递柜运营商在建构快递柜网络时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在这方面,办公场所及商业场所的权利人及其相关授权方为增加自己场所的商业吸引力,比较乐于与快递柜经营者达成协议,商业区的消费者因为工作、下班或其他原因分身乏术,对快递柜的接受度要高于一般人群,从而使得快递柜在商业区的铺设密度高于其他区域。而在住宅区,由于消费者对送货上门的需求强烈,即使其中部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较为敏感,但对快递柜的铺设需求也难以通过居委会或物业公司来实现,因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并不会从快递柜的放置及使用中获得租金之外的收益,不论居委会还是物业公司都没有动力在其负责区域放置快递柜。市场需求使得快递柜的设立区域在住宅区和商业区有所不同,其中商业区的快递柜密度要高于住宅区。这种差异也反映了快递企业在商业区和住宅区的不同业务量:其商业区的投递需求要高于住宅区,对快递柜行业的发展有更高的需求。在提高投递效率的意义上,快递柜在商业区与住宅区之间铺设难易程度及密度的差异性恰恰反映了快递企业的真实需求。但是,这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不相匹配。假设不存在快递柜服务,消费者须提供工作场所或居所的具体地址,以实现收货,而居所的相关信息要比工作场所的相关信息更私人化、更具个人关联性,其泄露会给个人带来更大的风险。这就使得快递柜在商业区域和居住区域经市场选择形成的差异化不能体现个体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由于当下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不强烈,单靠市场的运作无法改变这一现状。
可以看出,市场运作机制孕育的快递柜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客观的促进作用,其可靠的商业模式是其发展的支撑。法律不但需要尊重其因高投入产生的盈利需求,而且还需要对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提供应对方案。
结语
虽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带给公众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个人也为此交出了传统情境下还可以保为己有的诸多个人信息,这无形中也压缩了个人的私人空间。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可以为个人信息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在个人不得不交出越来越多个人信息的情境中,在中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双支柱监管结构下,严重依赖行政措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究竟能否为个人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值得研究。快递柜业务的兴起反映了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前提下快递业提高投递效率的强烈需求,同时又使得个人在享有互联网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有其私人空间,从而解决了技术飞速发展趋势下个人信息保护的两难局面,是难能可贵的创新业态。为此,中国法律须界定真正的消费者权益,承认快递柜行业资本运作行为的合理性,给予快递柜业务一定程度的基础设施地位并引入竞争,推进改革,以市场化方式解决法律体系不能触及的问题,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及高科技行业进一步发展。
本文摘自《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22·2024)》——《从快递柜的发展看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的两难》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吴峻。有删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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