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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BBAA)、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金财”)联合主办的“2019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区块链蓝皮书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科金财共同发布了共同发布了《监管科技蓝皮书: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报告(2019)》。
本书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担任主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王素珍、北京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会长、中科金财董事长朱烨东担任执行主编。全书分为总报告及分报告。总报告在对监管科技在我国的发展背景、现状与难点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监管科技体系的主要任务、总体框架和促进机制,同时,从建立满足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监管科技发展协调机制、明确当前监管科技应用的重点场景、制定监管科技建设的规则和标准、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监管科技建设的平台与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配套促进措施等方面,针对我国监管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分报告包括技术探索篇、场景应用篇、数据治理篇、国际视野篇、案例分析及附录,阐述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和API等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梳理了基本原理、发展脉络和应用前景;结合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金融科技机构的具体案例和实践,从理论上分析了监管科技在用户身份识别、市场交易行为监测、合规数据报送、风险数据融合分析、行业风险监测和法律法规跟踪等场景中的应用框架和实现路径;对监管科技中的数据治理进行专题研究;对监管科技市场投融资情况和全球监管科技发展态势进行分析,指出虽然我国监管科技起步相对较晚,但应用需求强烈、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广阔。
当前背景下,发展监管科技处理好四方面关系至关重要
当前,在“科技+金融”浪潮的推动下,金融创新步伐加速,创新型金融业态、经营模式的出现在加快“金融脱媒”、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暴露出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和手段缺失等问题。随着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作为科技与金融监管深度融合的产物,监管科技开始逐渐受到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关注,并在部分领域实现了应用,为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水平、增强金融机构合规能力提供了支持和保障,成为我国防范金融风险、构筑金融新生态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蓝皮书分析指出,在当前背景下,发展监管科技处理好四方面关系至关重要。
协调发展监管科技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的易发、高发期,在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下,风险点多面广,呈现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特点,结构失衡问题突出,违法违规现象较多,潜在风险和隐患正在积累,脆弱性明显上升,我国既要防止“黑天鹅”事件发生,也要防止“灰犀牛”风险发生。金融风险隐患的积累和基于机构监管理念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有密切联系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模式,针对同一类金融产品或业务在不同市场、不同区域、线上线下的监管标准不一致,不仅给机构监管套利预留了空间,也为大量非金融企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留下了空隙,为此需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从制度上防范金融风险,但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之间的边界模糊化,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增加,和监管能力不足也有直接关系,因此,打好防控重大风险攻坚战,既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改革监管制度,也要推动金融监管技术的创新。发展监管科技,以科技改善金融监管,以科技应对金融创新,以科技防范金融风险,正是当前金融监管技术创新领域聚焦的关键。在着力推动监管科技发展以防控金融风险的同时,也要看到监管科技的局限性,即它不能完全解决监管者的约束机制问题,因此还需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厘清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的关系
和监管科技的产生与发展相类似,当科技(Technology)与金融业(Finance Industry)深度融合时,金融科技(FinTech)应运而生。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模式、业务、流程与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提供的服务和模式造成重大的影响,既可以包括前端产业也包含后台技术”。由此可见,金融科技的本质就是利用新兴信息科技改造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从技术研发与应用的角度,对金融业进行全方位的优化、升级和重塑。
从本质上分析,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关系,两者分别是科技与金融监管、科技与金融相互融合的产物。监管科技是用于监管整个金融行业的,包括传统金融和金融科技,而非局限于监管金融科技行业;金融科技行业的异军突起,科技在金融领域的有效运用,以及金融科技本身暴露出的风险,让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意识到了科技的重要驱动作用,从而加速了监管科技的产生和发展。
理顺中国监管科技各参与主体的关系
尽管学界和业界尚未对监管科技形成一致性的定义,但其涉及主体大致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
三类主体有不同的定位,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新技术(包括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生物识别技术、数字加密以及云计算)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金融机构应用新技术来降低合规成本,适应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利用这些新技术应对监管压力和挑战,提升监管水平和效率。与金融监管机构相比,金融机构在监管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制度约束更小,转化成本更低。金融机构大范围、长时间利用监管科技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优化金融业务流程时,一方面,催生了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另一方面,可能使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科技研发与应用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进一步出现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的现象。
厘清国外监管科技与中国监管科技的关系
国外监管科技和中国监管科技之间既有差异也有趋同。
从差异来看,首先是发展监管科技的必要性有区别。国外发展监管科技主要用于监管金融行业,防范金融行业风险。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鉴于金融行业发展速度快,金融市场大,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强,造成金融监管人力成本高,因此中国发展监管科技主要用于增强对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金融监管整体水平。
其次是发展监管科技的推动力有区别。出于合法合规经营的需要,国外监管科技首先起源于金融机构,是其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监管规则制定的用于自律的技术。由于过去我国金融监管的包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研究和开发监管科技的动力,因此我国监管机构对监管科技的发展比较关注,监管机构的推动力较强。
最后是监管科技应用的区别。国外监管科技的应用主要侧重于监管合规、身份验证、网络安全、预防欺诈、风险管理等领域;而我国则更关注监管科技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领域的应用。
从趋同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规需求开始增加,发展监管科技的动力增强;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以监管科技提高监管机构能力的观念,逐渐得到全球监管机构的认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也开始积极探索利用新科技丰富金融监管手段。
精彩目录
Ⅰ 总报告
1. 中国监管科技发展概述与监管科技体系构建探索
Ⅱ 技术探索篇
2. 创新技术在监管科技中的发展应用概述
3. 大数据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
4. 云计算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
5. 人工智能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
6. 区块链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
7. API在监管科技中的应用
Ⅲ 场景应用篇
8. 监管科技在用户身份识别中的应用
9. 监管科技在市场交易行为监测中的应用
10. 监管科技在合规数据报送中的应用
11. 监管科技在风险数据融合分析中的应用
12. 监管科技在行业风险监测中的应用
13. 监管科技在法律法规跟踪中的应用
Ⅳ 数据治理篇
14. 监管科技中的数据共享问题探讨
15. 监管科技中的数据保护问题探讨
16. 监管科技中的数据标准问题探讨
Ⅴ 国际视野篇
17. 监管科技市场投融资情况
18. 全球监管科技发展态势分析
Ⅵ 案例分析
19.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
20. 快钱人工智能反洗钱监测体系
21. 联动优势金融风控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
22. 恒丰银行全面风险预警系统
23. 蚂蚁金服智能监管科技系统
24. “冒烟指数”构筑地方金融综合监管平台
25. 宝付商户风险控制爬虫系统
26. 壹钱包全面合规风险管理平台
Ⅶ 附录
27. 监管科技大事记(2018)
28. 监管科技产业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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