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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9年《法治蓝皮书》《四川法治蓝皮书》《珠海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2018年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推进2019年仍需加力破解各类制度瓶颈
2018年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十九大开局之年,中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国领导体制,立法、法治政府、司法体制改革、刑事法治、民商经济法治、社会法治等全面推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大踏步前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8年中国立法全方位推进,立法机关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要求,在完善宪法及其实施机制、助力深化改革、完善经济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成效突出。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自上而下有条不紊地进行,行政立法更加规范,“放管服”改革取得新进展,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继续强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持续探索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实现重大突破。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明确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总蓝图、施工图。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中央确定的新任务,在配合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司法人财物保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保护人民群众诉权、基本解决执行难、智慧司法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2018年刑事司法发展呈现明显的制度化趋势,顶层设计日益完善。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贯彻党的政策,总结认罪认罚的司法经验并将之上升为法律;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国际追逃追赃,推进反腐制度化;通过完善刑事陪审制,推进司法民主;通过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及其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回应经济社会需求;通过开展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定社会秩序;通过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加强检察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中国民商经济法治发展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改革成果落地,致力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立法司法回应重大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需求;证券监管呈严格态势、缓解立法迟滞;完善商法立法,建设适应时代需求的商事环境;知识产权法治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更有作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优化国家税收结构。
社会法治关乎民生福祉,也是让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方面。2018年,中国继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障。完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保障生存发展权;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管理法治化;深入推进慈善法治精细化发展;生态法治立法司法执法力度空前;强化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与实践。
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深化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为此,需要进一步整合地方层面的法治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同时亟须建立科学有效的依法治国落实情况评价机制。法治发展仍需突破现有制度瓶颈,确保改革与发展于法有据,如应加快民法典编纂工作。为确保机构改革平稳落地,需要探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群众关心的司法公正问题,《法治蓝皮书》提出,应深入完善配套措施,全面总结司法体制改革经验,跟踪关注入额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保障与办案质量提升、待遇落实情况、人身安全保障,法官助理遴选等晋升渠道畅通性、辅助人员保障等问题。针对近年来各地广为关注的打造法治营商环境的问题,《法治蓝皮书》提出应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权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要其次,给予新经济、新业态积极的法治回应,采取积极审慎的监管策略,促进其在规则之下健康发展,并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改善营商法治环境的重点。《法治蓝皮书》还提出,要防控社会风险,破解基层社会治理困境,今后社会法治建设应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大处着眼,从规范政府决策、防控决策风险、紧急事件处置、社会关系修复等细微之处着手,建立起科学的社会风险评价机制,健全社会风险感知与防控体系,以期全方位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
立法工作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理念,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加快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着力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修正案1部,制定法律1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8部,修订法律9部,修改法律38部,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5部,修订行政法规4部,废止行政法规5部,修改行政法规28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约1200件。
及时将改革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的突出特点。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改革的立法项目依然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和亮点。一是推进和保障机构改革的立法;二是深化“放管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三是推动和保障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四是适应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职务与职级相分离等需要,修订完善了《公务员法》。
为在全国推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社会保险法》;为有序推进改革,做出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2018年中国继续推进市场经济立法,建立健全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其一,在民法典编纂方面,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共6编共、1034条),充分肯定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普遍赞成各分编的总体考虑、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也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其二,在商事方面,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专门对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回购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三、在电子商务方面,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和免于登记的情形,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强行搭售、通过搜索和竞价排名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为进一步发挥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车辆购置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仅对个别征税事项作相应调整,将两个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资源税法草案,听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情况报告,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环境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将环境立法纳入工作重点,制定了大量基础性、支架性环境立法,中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多年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立法依然是十三届人大的立法重点领域。
生命健康权是最大的民生,药品及疫苗监管是生命健康的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药品安全开出“猛药良方”,并规定了解决“救命药”等短缺药品、低价有效药品供应的保障机制;审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这是卫生健康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将为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均衡适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基本卫生健康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审议了疫苗管理法草案,提出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加强疫苗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法律。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党中央部署,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切,制定了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2018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委、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着力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做好涉及改革的法律立改废释和授权、决定等工作,不断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执法规范化程度继续强化
2018年,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自上而下有条不紊地进行,行政立法更加规范,“放管服”改革取得新进展,行政执法规范化程度继续强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持续探索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实现重大突破。
· 机构改革大刀阔斧 政府职能转变加速
2018年,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需要、优化权力运行,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和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揭开了新时代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在力度上体现了重塑性,范围上体现了系统性,重点上体现了针对性,思路上体现了延展性,机构整合上体现了专业性,职能配置上体现了整体性,改革举措上体现了层级性,改革内容上体现了国际性,实施步骤上体现了梯次性,保障措施上体现了配套性和法治性,堪称改革开放40年来历次机构改革中最有远见和魄力的一次。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已在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均已在2018年9月底前报党中央批准,2018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各省省以下党政机构改革由省级党委统一领导,在2018年底前报党中央备案。地方党政机构改革全部任务将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放管服”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来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更名为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在各地区各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拟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
· 规范性文件纳入法治轨道 行政执法凸显规范化
针对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和管理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2018年,全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加强规范行政执法的同时,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与精准普法相结合,创新执法与普法方式。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精准普法的主要方式有主动告知式普法、答疑解惑式普法、释法说理式普法和行政约谈式普法。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规定,在发生拒不配合行政执法等情形时,行政执法单位(人员)可通过约见或主动登门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被约谈的情形包括在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或其他突出问题。约谈将着重围绕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等开展普法教育,推动行政相对人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
· 借助司法解释 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完善
行政诉讼作为法治政府实践的风向标,行政诉讼的运转状态直接反映了中国行政法治的未来前景。2018年行政诉讼在司法解释领域有突出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细化明确了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一步增强了简易程序与调解制度的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适用性与操作性。此外,司法解释还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等制度,进行了专项化的详细规范。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极大激励和促进中国行政诉讼的制度活力,其制度调试与实践运行也获得了更高维度的规范指引。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阐释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适用类型、启动要件、证明材料以及判决类型等诸多事项,使得《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原则性的公益诉讼制度,有望在各地司法实践中逐步统一标准,打破行政公益诉讼在各地的司法适用参差不齐的状态。
重点领域立法有序推进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
· 民商立法回应重大理论实践问题
2018年民事法治的主要工作围绕民法典编纂和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展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编纂有序推进,提交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文件相继出台,较好满足了司法实践需求。
· 适应时代需求完善市场法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既有利于深化改革,也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 知识产权保护有序有力
2018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的修法计划均有不同程度推进。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则呈现积极的改革态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成为首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通过整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重新组建的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克服多头管理、重复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
· 金融法治体系走向完善
在《证券法》修订工作再次延缓背景下,规范性文件以其相对灵活、可操作等优势在市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退市法治化、常态化已成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另一项重要制度。中央决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继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之后又一审判工作专门化的改革举措,有助于聚焦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提高金融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话语权,完善中国特色的金融司法体系。
目前正在继续稳妥推进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完善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头等大事。当下,应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况进行有效梳理,进一步推进案例指导制度,为法典编纂夯实基础。应切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理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特别是,应当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多管齐下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更好保护产权;应当给予新经济、新业态积极的法治回应,形成积极审慎的监管策略;将防范金融风险作为改善营商法治环境的重点,解决好已经现实问题并对未来风险有所前瞻;加快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修改,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并重点打击其侵权能力,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各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司法体制改革是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关键环节,是不断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加强司法机关能力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明确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总蓝图、施工图。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中央确定的新任务,在各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了总体部署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机构改革作出明确规定,为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组织保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重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从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诉讼制度改革、公安改革和司法行政改革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个方面推进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
根据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要求,2018年3月初,全国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人员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监察法》审议通过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司法责任制改革继续深化
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完成,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见效。
2018年,从设立专业化审判机构、内设机构改革、统一执业资格考试等方面加强了司法的人财物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遵循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突出专业导向、实行捕诉一体、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对内设机构进行了重塑。
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加大权利保障力度。
· 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这为切实提升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则在此前各类司法公开文件的基础上,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做出了新部署。
·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
新通过的《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事实审和法律审区分、参审范围、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等作出了规定,再次明确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 检察监督得到加强
2018年,检察机关对审委会、法官的检察监督显著加强。2018年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民事案件385件次。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量大幅提升, 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89523件,提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78448件、提起诉讼2560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 人民群众诉权充分保护
一是保障和规范对律师庭审权利,通过规范性文件使律师参与庭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二是打击滥用诉权的虚假诉讼,对无中生有,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六种典型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三是推动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为契机,人民法院开发建设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基本解决执行难” 全力攻坚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年度出台了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12部专门调整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全面报告。
· 智慧司法建设加快推进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总结了电子卷宗集中生成模式和分散生成模式的地方实践经验,供全国法院借鉴并结合实际尽快制定适合本院及辖区法院的工作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明确了2020年底前、2025年底前的智慧检务发展规划;司法部研究部署“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刑事司法顶层设计日益完善 权利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2018年刑事司法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化趋势与特点,顶层设计日益完善。2018年,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贯彻党的政策,总结认罪认罚的司法经验上升为法律;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国际追逃追赃,推进反腐制度化;通过完善刑事陪审制推进司法民主;通过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及其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回应经济社会需求;通过开展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稳定社会秩序;通过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以加强检察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调整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国家监察委员会;完善监察案件与刑事诉讼的衔接;修改了侦查的定义,修改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期间律师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创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以及与其配套的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新规范。
2018年,国家进一步推动对特定犯罪的打击力度。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开展打击“涉黑”犯罪的专项活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涉及的范围广、犯罪数量多,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依法查办。
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加强国际合作,消除中国与外国打击跨国犯罪的制度障碍,为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有关双边条约的国际条约义务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提高中国司法机关主动利用条约开展国际合作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权利的保护力度。首先,加强对企业家及其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司法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广度和力度。其次,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刑事法治状况具有重大意义。2018年5月,广东全面启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成为全国唯一实现全省三级法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份。再次,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通过监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依法、规范开展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工作,严格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最后,推进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2018年,各级司法机关合力推进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标准连年递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指导办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时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8年国家进一步加强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在加强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宣布,将进一步推进巡回区刑事申诉和再审工作,通过明确、细化刑法规则与刑事政策等措施,提高对错案危害性的认识并重点解决再审开庭困难及立案标准等问题,切实纠正冤错案件。201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持续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进一步扩大案件范围、简化操作程序。
“消除贫困、包容发展”蕴含丰富的人权内涵
2018年是中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第一年,这一年中国人权法治发展紧密围绕“建设消除贫困、包容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主题展开。“消除贫困”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首要目标,减缓和消除贫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以人权保障为导向的减贫目标,减贫与人权保障同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将“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作为脱贫攻坚的一项基本原则,突出贫困人口的主体性;通过教育、提供社会保障、发动社会力量,综合施策、建立完善消除贫困的保障体系。
2018年,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继续完善无障碍设施、出台手语盲文规范、建立并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便利和优惠,全方位保障残疾人权利;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快乡村学校发展、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处置校园霸凌,保障儿童权利;惩治性骚扰、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制化,依法保障妇女权利。中国继续坚持开放、包容、普惠、公正的人权价值观,全面推进对特定群体各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确保人人共享发展成果,不让一人掉队。
· 消除贫困、共同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意
2018年北京人权论坛,为全球减贫脱贫建言献策;中非合作论坛通过《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1)》,中国承诺以八大行动支持非洲国家实现自主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共同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意。在消除贫困的过程中,中国坚持将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减贫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为全球减贫事业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证券监管延续强严态势
2018年,中国证监会继续延续“强监管”、“严监管”态势,对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一定作用。根据证监会网站显示,2018年全年,中国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市场禁入50人,同比增长13.64%,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
在进行“强严监管”的同时,更应注意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市”特征,避免“高层喊话”式监管。2018年在新股发行(IPO)方面继续从严审查,2016、2017、2018年IPO通过率逐年递减,大幅下降。同时应反思此前是否并未从严审查,以及是否会带来相应负面效应。另外,在退市、高送转信息披露、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等方面仍应注意政策的科学性与市场实际需要与反应之间的协调与对接。
· 设立科创板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该举措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从市场功能看,科创板应实现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更加深度的融合;从市场发展看,科创板应成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的“试验田”。通过发行、交易、退市、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以及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让新增资金与试点进展同步匹配,促进现有市场形成良好预期。
在交易制度及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上,科创板的要求与主板不同,这也对参与主体在传统估值模型、定价能力等方面都提出挑战。因此,更应关注与应对科创板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
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开局 需加强制度构建
2018年是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开局之年。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2018年4月13日,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宣布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无论是从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中一路走来的上海自贸试验区,还是一开始就明确建设自由贸易港目标的海南自贸试验区,均在新时代对标和定位于“自由贸易港”这一更高水平的开放区域。
“开放水平最高”是决策层对自由贸易港的目标定位,境内关外、免征关税、进出自由则是自由贸易港的基本特征。就其与既有自贸试验区的关系而言,自由贸易港应当是后者之中基于特有区域禀赋而不过多考虑“可复制可推广”、 凸显“特性”而非“共性”的那些成分的延伸和强化。应加强自由贸易港制度构建,尽快出台相关操作细则。
境内关外和免征关税只是自由贸易港的起点,也是所有自由贸易园区均应具有的共性特征。作为自由贸易园区的“高级阶段”,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的程度才是体现和衡量自由港开放特性及程度的关键指标。结合中国自贸试验区既有的建设推进经验,自由贸易港的建设需要更加灵活便捷的海关监管措施,在确保“二线管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一线放开”和“区内自由”的程度和水平;更加开放自由的投资金融环境,推进外商投资领域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以及更加友好宽松的人员管理方式,实施更加灵活的签证制度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中国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数量再创新高 法治保护亟需加强
截至2018年7月2日,中国的世界遗产项目达53项,其中包括36项世界文化遗产、4项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13项世界自然遗产。此外,我国还有众多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和文化遗产。由于立法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对自然或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我国应抓住“国家公园法”立法契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依据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进行整合,形成专门的遗产保护体系。虽然,我国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尚未出台针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法律。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国家公园法》列为第二类项目,对于整合包括自然和人文遗迹在内的保护地立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持续完善监管体制。依据2018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新组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机构,组建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后涉及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务院部门得到了进一步精简,有利于统一事权。但机构改革后仍然面临多部门共同执法的现象。着眼长远,建议今后适时设立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专门保护机构,以更有力、高效地保护中国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立法由点到面,民事法治进入新阶段
四十年来中国民事法治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和完善,民事立法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的过程。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中国民事法治的里程碑,对促进市场经济、保护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民事单行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较为详备的规则。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也推动了中国民事法治的发展。2014年中国启动民法典编纂工程,并于2017年通过《民法总则》,标志着中国民事法治进入新阶段。
从民法角度看,中国的改革开放上是不断调整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管制和自治之间关系的过程。1978年以来的中国民事法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78~1992年,通过法律助力培育社会的政策目标。以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为标志,国家开始容让社会,承认在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公民(自然人)也享有类型丰富的民事权利。二是1992~2007年,以2007年《物权法》的颁行为标志。在这一阶段,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民众的经济自由空间得到实质性拓展,财产权受到更强大的法律保护。三是2007年至今,以民法典编纂为标志,中国民事法治更上层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均因条件不成熟而宣告失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2015年中国启动了《民法总则》的编纂,2017年民法典编纂的奠基之作——《民法总则》颁行,这预示着中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泱泱大国没有民法典的年代一去不返。
在民法典各编中,《民法总则》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编纂难度最大,因为它提炼的是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共同规则,其内容最为抽象,体系最为精致。2017年颁行的《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规定系统纳入。此外,它还集中表述整部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以保障私权、尊崇自治、呵护弱势、敬畏道德和关爱环境为基本理念,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私法的价值体系,为整个民法典奠定了价值基础,构成民法典的基石。在《民法通则》等单行法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顺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社会双重转型后的社会现实,满足了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回应了科技和经济发展对法律的新挑战,在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上都有诸多推陈出新的亮点。
《民法总则》彰显了中国社会的重要时代特征,体现了立法者回应社会需求的努力。它突出了中国民法典制定时代的互联网社会特征。例如,针对实践中频发的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它回应了中国社会从乡土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过渡的现实,在立法技术上强调民商合一,承认商业惯例可以成为法律渊源的一种,将法人的分类确定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等。它回应了中国社会1978年以来国家和社会双重转型后的社会现实,更强调对弱势群体如未成年人、不能完全判断或不能判断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法律保护。
目前中国民法典分则各编正在紧锣密鼓地编纂,这意味着中国即将拥有自己的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梦”即将成真,中国民事法治也渐入佳境。
改革开放四十年权利保护不断加强,劳动法治成绩斐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动法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完善。
四十年来中国劳动法治经历了1978~1992年的探索、1993~2006年的初创和2007~2018年的完善三个阶段。以1994年《劳动法》和2007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制定为标志,中国劳动法治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果,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都明显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劳动争议结案率有较大提高,和谐劳动关系加快建立,为就业创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劳动法治成绩斐然。一方面,中国特色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动立法理念不断更新,基本建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体系,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不断加强。21世纪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以治理工程建设等领域欠薪为重点,坚持日常执法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加强劳动用工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打击和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多发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和“一裁二审”体制,有效化解了劳动纠纷,大量案件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得到解决,避免大量案件进入法院,有效提高了纠纷处理效率,改善了纠纷处理效果。
未来,应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业已取得的重要成就的基础上,贯彻党的十九大重大部署,做好新时代的劳动法治建设,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法律调整机制、健全劳动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劳动行政执法、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同时要注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促进劳动法制统一。《法治蓝皮书》强调,要根据互联网时代新的经济形态和经济业态不断创新劳动立法,改革劳动法律整齐划一的单一调整模式,根据用工形式不断发展以及劳动者“从属性”的弹性,“劳动者”类型表现出多样性,更新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在坚持向劳动者倾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场景,考察不同类型从业人员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例如,家政工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无法完全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是可以适用劳动法的部分规则,立法应为其提供基本权利保护,尤其是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社会保险保护等。在完善劳动法调整机制的背景下,应加强对非典型劳动者,包括派遣工、非全日制工、家政工、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群体的法律保护。
四十年司法改革成绩斐然 依靠配套措施巩固改革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先后经历了审判方式改革、司法机制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三个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优化、司法职业化建设、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等六个方面。
在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方面,四十年中国来进行了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统一国家司法权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内设机构改革。在司法职业化建设方面,四十年来,中国不断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升司法职业化水平,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中国的司法改革明确了司法责任制 “让审理者裁判”和“由裁判者负责”;促进了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建成了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直播四大公开平台,不断推动司法公开向纵深化发展;进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明确量刑步骤,细分法定刑幅度,明确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这些改革进一步规范了量刑裁判权,保障了量刑活动的公开与公正;此外,还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促进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加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中国建立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突出庭审的地位、确立当事人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刑事审判模式改革,审判方式从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要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注重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完善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方面,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制度,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解决申诉难,确立再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审查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着力破解执行难;废除劳教制度,2013年后,全国劳动教养场所全部摘牌转型,转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轻刑犯教育矫治和矫正场所。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中国的司法越来越文明、公正。未来,司法改革的步伐仍将继续前行,司法改革将在深度、广度和制度化上进一步发展,将更加侧重司法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与督查。一方面,将用立法、修法巩固改革成果,目前,《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修改完成,《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另一方面,司法改革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和规定,很多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落实。
政务公开工作亮点纷呈透明政府建设持续深化
201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亮点纷呈,透明政府建设持续深化。201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继续拓展,政务公开工作规定不断细化,重大决策预公开情况多有进步,政务服务信息公开趋于细化,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更加规范、便民,政务公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凸显。
据悉,2018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十周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围绕决策公开、管理服务公开、执行和结果公开、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对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的49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49家较大的市政府、100家县级政府开展了政务公开情况评估,形成了《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8)》,这也是自2010年发布《中国地方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连续发布的第十部《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成为全程跟踪记录、促进中国政务公开工作和透明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
经过十年长足发展,中国政务公开工作逐渐迈入法治化轨道,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亮点纷呈。
首先,政务公开领域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规定继续细化。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发布《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财政部等部门也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章,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的制度规范,为仅以拓展政务公开领域提供了条件。
其次,重大决策预公开情况多有进步。2018年,全国大部分地区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公开程度有所提升,计有9家较大的市政府、16家县区级政府网站公开了2018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意见征集渠道更加丰富,便于公众参与,不少评估对象重视对决策草案的解读,不少评估对象还在网站设置专门栏目集中公开对征集到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三,政务服务信息公开趋于细化。一方面,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公开更加细致,部分评估对象在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内容要素进行公开的基础上,添加了更加详细和人性化的信息。另一方面,行政审批结果公开精细化,方便查找,一些评估对象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种类、时间等对审批结果进行了精细化分类。
第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公开有所改善。评估显示,随着国务院各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部门制作并对外公开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2018年度共有27家国务院部门网站公开了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比2017年的12家有了明显提升。
最后,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更加规范、便民。2018年,评估对象中有42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49家较大的市政府、91家县级政府在门户网站设置了政策解读专门栏目。不少地方开设了政策解读专题页面,集中展示了省政府文件解读、省级部门文件解读及各地市政策解读信息,方便群众集中查阅。
《法治蓝皮书》同时也指出了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权力清单公布完整度、更新及时性不佳。部分地区权力清单公布不完整,多数评估对象未公开清单编制发布的时间,权力清单动态调整不及时,一些单位权力清单中未包含完整的“N+X”类权力事项,难以达到权力清单设立的“初衷”。
二是部分“双随机”信息未公开、内容不全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程度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不全,随机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公开程度不高。在纳入评估的重新组建的国务院部门中只有文化和旅游部及自然资源部公开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家省级政府、6家较大的市政府、52家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未公开本级政府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是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与结果公开不及时。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容有所欠缺,部分领域行政处罚结果公开程度低。有2家省级政府、2家较大的市政府、14家县级政府公开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未包括部分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部分处罚依据不明确,未完整包括法律法规名称、条款数和条款内容,公开形式过于简单。
四是地方政府审计结果公开不全面不及时。评估结果发现,8家省级政府、29家较大的市政府、75家县级政府未全部公开“2017/2016年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及其发现问题”“2017年度专项审计报告”“2017/2016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信息网站公布情况”等评估内容,普遍存在本级审计信息公开量较少的现象。
《法治蓝皮书》建议,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透明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新作为,应不断不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坚持公开促参与、公开促管理的理念,切实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水平,通过信息化不断强化公开效果,提升政务公开与政府管理业务活动直接的黏合度。
司法公开亮点纷呈 司法公开迈上新台阶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深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完善,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共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了公开的顶层设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多部关于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把司法公开提升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的高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规定要求审判流程公开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司法公开的顶层设计日益完善。
第二,加强统一公开平台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先后建成裁判文书、审判流程、执行信息和庭审公开四大司法公开平台。2018年四大平台都有长足进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全国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应当统一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该网已经实现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完全覆盖,成为司法公开的又一亮点和名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公开平台的做法有助于统一审判执行信息的公开标准,也方便公众和当事人由统一网站、入口查询法院相关信息,避免其在各法院网站平台查询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网站不好查找等的问题,实现了上一个网站、查遍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信息的目标,提升了司法公开的集约化水平,大幅提高了公众查找信息的效率。
第三,司法公开形式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全新的司法公开形式,如官方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及微信小程序等,并将其与传统网站公开结合,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公开形式。浙江法院开发微信小程序“浙江移动微法院”,利用微信的强大用户群,拓展小程序的使用群体,将司法公开从门户网站延伸到当事人的手机端,使得司法公开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受当事人欢迎。
第四,裁判文书公开成效显著。2018年,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逐渐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共识。裁判文书反向公开工作逐步受到重视,大部分法院在门户网站公布了裁判文书工作相关规章制度,部分法院尝试裁判文书公开的定期通报制度,裁判文书公开成果不断显现,以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论文数量不断增长。
第五,信息公开方式更加人性化。评估发现,2018年全国法院网站建设越来越能够体现以人为本,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导向。有的法院直接在门户网站上提供了诉讼费的计算公式,有的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主动公开一些当事人需要的实用信息,如大要案信息、司法鉴定文书和司法拍卖公告等,还有的法院为特殊当事人提供便利,81家法院中,有56家都有辅助视力障碍者浏览网页的字体放大或者语音播放功能,占69.14%,大大便利了视力障碍者获取司法信息。
第六,主动公开意识不断增强。主动扩大人员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司法改革相关信息、主动公开审判执行相关信息、主动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和投诉功能。不少法院主动扩大公开范围,将当事人关注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廉政监督员、职能部门领导及干部、人民陪审员以及鉴定机构的名册等信息、司法改革相关政策、最新做法、改革成果以及审判执行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
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仍然存在以下方面问题:一是裁判文书公开细节仍需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运行缓慢、响应时间过长,裁判文书公开事项不符合法律要求,裁判反向公开仍然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网站友好性有待进一步提升。2018年法院门户网站浮动窗口增加,有的法院主页上的浮动窗口甚至多达4个,严重影响网站浏览的体验性。三是执行公开仍有提升空间。执行公开对于提高执行工作威慑力,规范执行行为都意义重大。但是评估发现,全国法院执行公开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在执行指南、执行查询服务、终本案件公开、执行曝光、执行惩戒公开、执行举报这六项二级指标中只有执行指南和执行举报这两项得分率超过50%,其余几项指标法院公开少、内容不完整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司法改革关键信息公开尚显不足。评估发现,虽然各地法院司法改革公开的意识逐渐增强,设置司法改革专栏的法院越来越多,但是整体上司法改革公开信息少,特别是关键信息公开不足。五是各地法院公开水平参差不齐。评估发现,前十名和后十名法院司法透明度的分差在持续拉大,先进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越来越扎实,相反,部分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不够重视、网站管理松懈、司法公开工作停滞不前。
全国法院在推动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不少亟待改进之处。各级法院需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从理念上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尽快制定司法公开的标准,加快统一公开平台建设,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司法公开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拓展司法公开渠道。
检务公开成效显著 各地积极探索亮点多见发展前景可观
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连续第7年对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3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49家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在内的检务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估。
《法治蓝皮书》指出,2018年被评估的检察院检务公开成效明显。
门户网站建设全覆盖。2018年度,31家省级人民检察院、49家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均开通了门户网站,且均能打开。这与评估之初相比,乃至跟2017年度相比,均可算质的飞跃。
机构人员公开大幅提升。有30家省级人民检察院和42家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和联系电话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有29家省级人民检察院和42家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本院领导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有10家省级人民检察院和28家较大的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本院检察官姓名、任职时间、身份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其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置于一处公开,栏目集约内容完整。
案件公开走向常态化。检察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已从是否公开、有无公开,发展为常态化公开,且传播效果不断提升。法律文书公开日渐成为规定动作。从起诉书公开起步,一方面,公开起诉书的检察机关逐步普及;另一方面,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检察文书公开的检察机关也日渐增多。
新媒体公开普及深化。所有被评估对象不仅实现了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客户端的全覆盖,而且在新媒体与传统门户网站的无缝对接方面,取得巨大进展。在微博的更新度和微信公众号的功能拓展方面,都有了质的飞跃。
部分中西部省份表现抢眼。多年评估显示,总体上,沿海经济发达城市检务公开程度比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要好。但2018年,一些中西部的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取得突飞猛进。例如,安徽、江西、湖南、河北、天津、湖南长沙、内蒙古包头等省、市检察机关,其总体表现或部分板块、一些指标,取得较好成效。特别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在省级、较大市级的评估对象中夺冠,值得瞩目。
《法治蓝皮书》指出,在肯定检务公开空前成效同时,也应意识到进入深水区的瓶颈障碍,以及若干问题延续多年并无明显改善,需要发掘其深层次原因,予以化解突破。
一是部分领域短板凸显,亟待补齐。特别是检索功能缺失、基本信息公开欠缺,量刑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检察文书公开缺乏实质性推进。二是友好性、便利性缺失,有待提升。栏目设置混乱,内容摆放随意,浮动窗口无法关闭等问题,妨碍到公众使用。三是停滞与突击并存,应走向常态化。有的检察机关多个栏目数年未更新,或未能随着法律制定修改而及时完善,有的检察机关突击集中公开,其背后均是缺乏制度化常态化,有待出台统一可操作的标准要求,并加强奖惩考核。四是做法五花八门,有待规范统一。如检察文书公开中的当事人信息等的去标识化处理,各地迥异,如何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检务公开,兼顾促进法治宣传与避免传播犯罪技巧,亟待加强顶层设计。五是平台不稳定问题凸显,需强化运维保障。多年评估显示,检察院门户网站不稳定情况一直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检察院的微博、微信也时而无法打开,严重损害到其公信力、权威性。有必要加强运维保障,使其真正成为展示窗口、办事平台和互动园地。
国家智库再度对警务公开打分警务透明度成绩斐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十周年 警务公开成为最佳观测点
“透明”是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监督公权力规范、廉洁运行的内在要求。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由于甫一开始就处于信息技术高度发达和互联网应用普及的时代,因而具有后发优势,信息公开的广度、信息供需双方的交互性以及信息获取的便捷度借助互联网平台得以指数效应地放大。2018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十周年,作为政府信息的集大成者,公安机关是跟踪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的最佳观测点,警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也是衡量中国政府透明度的重要面向。
· 中国警务公开成效显著 智慧警务初见端倪
2018年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评估结果显示,公安机关积极搭建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便民服务、阳光执法、处罚公开、开放数据等系列公开活动,在改善民生、彰显法治、助力诚信、智慧决策等方面取得实效,智慧警务初见端倪。
便民服务、改善民生。2018年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评估结果显示,36家被评估的公安机关全部公开了办理所需材料清单,为公众办事提供指引,并提供网上预约服务、在线申报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在36家被评估的公安机关中,有25家提供了所有派出所的电话,占69.44%。
阳光执法、彰显法治。在法治国家,权力越大,受到的监督和制约也越大。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消防、户政、交通管理等执法权力时,往往会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采取强制和处罚措施,因此作为政府执法的缩影,公安行政执法应受到严格规范。规范执法,除了用制度和信息化将执法权力装入“铁笼”之外,还应该加大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规范,打造“阳光警务”,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提升公安执法的法治化程度和水平。完整的执法公开是指执法全流程公开,包括执法依据公开、执法流程图公开、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开、过程节点公开、结果公开、文书公开、监督公开等,既有静态公开又有动态公开,既有事前公开又有事中事后公开,既有过程公开又有结果公开,既有对当事人的公开又有对社会的公开。2018年中国警务透明度指数评估结果显示,36家受评估的公安机关中,31家公安机关提供了执法过程查询,当事人凭案号密码可以网上查询案件进度,占86.11%;21家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了行政许可结果,占58.33%;提供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的公安机关有18家,占50%;提供文书检索的有21家,占58.33%。
201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监督公开成为执法公开的亮点。所谓监督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不仅提供投诉渠道,并将投诉事项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诉是金”,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会选择投诉或意见建议等渠道,通过反映个人诉求或揭露社会问题进行监督。公民对政府的批评监督权是宪法明确赋予和保障的,然而实践中,不少政府部门虽然也开通了网上投诉渠道,但是存在对公众的投诉意见不够重视、不反馈或反馈不及时等问题,监督流于形式、成为政民沟通的摆设。为了倒逼公权力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积极处理、反馈,项目组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公开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在36家受评估公安机关中,33家提供了监督投诉指引或渠道,占比91.67%,其中有26家将反馈意见进行了网上公开,占比72.22%。对于公民提出的批评意见,如果遮遮掩掩甚至打击报复,则会失去民心,相反,如果正确面对、积极回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则会赢得民众的支持和理解,赢得民心。
处罚公示、助力诚信。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迫切需要构建诚信社会,阳光警务、执法公开不仅是公权力运行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客观需要。2018年《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评估发现,为警示违法行为,共建社会诚信,公安机关加大处罚信息的公开力度。在受评估的36家公安机关中,有26家向社会公开了行政处罚结果,占72.22%;提供行政处罚文书网上公开的公安机关有21家,占58.33%。还有些地方(如南宁市)在公安执法信息公开中公开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信息。
数据开放、智慧决策。在信息化时代,所谓得数据者得天下,开放数据(Open Data)是大势所趋。开放数据包括两个面向,一是公权力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二是公权力机关向社会开放数据。从数据来源看,公权力部门在管理和服务中掌握的数据来源于相对人,属于公共数据,不属于公权力部门的私有资产,除了法定保密的之外,均应该向社会开放。然而,不少部门将公共数据私有化,拒绝向其他部门和社会共享,为此,项目组将数据开放作为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的重点进行评估,以推动数据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民享大数据库。开放数据是智慧决策的前提,对开放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可以为政府科学精准决策提供有效支撑,而数据治理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范围最为广泛,并且拥有强制执法权,因此公安数据既是海量的,又具有较高的准确性,是值得挖掘的富矿。评估结果显示,2018年公安机关的数据开放意识有所增强,在网上设置《年度工作计划》《数据发布》《统计信息》等专栏;有15家直接或间接公开了其工作总结或工作计划;有12家提供了交通统计数据,其中有10家对交通统计数据按月按区进行详细公开;有9家公开行政处罚统计数据和行政许可(或其他执法)统计数据。公开数据统计信息最为典型的有深圳市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和昆明市公安局。
· 中国警务公开遭遇选择困境 亟待突破
2018年,中国公安机关通过便民服务、阳光执法、处罚公开、开放数据等系列公开活动,在改善民生、彰显法治、助力诚信、智慧决策等方面取得实效,然而,公安机关在推进警务公开过程中,除了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全面等政务公开常见问题之外,还面临宣传与公开、公开与保密、实名与匿名、分散与集约等选择困境。
宣传与公开。政务网站在建立伊始是作为新媒体平台用以发布新闻、宣传领导活动和展示单位先进事迹。随着政务公开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选择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网站的公开功能日益显现。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宣传思维定式,不少政府的网站仍以宣传为本位,从页面设置到目录架构,无不带有鲜明的宣传色调。网站定位一旦宣传优先于公开,公开效果则会大打折扣,信息在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便捷性将无从谈起。未来,应该确立“官方网站是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公开是最好的宣传”的理念,确立政府网站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开本位。
公开与保密。评估结果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是否属于公开范畴,把握尺度不同。例如,部分公安机关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民警数量或者在其公开的预决算中列明公安机关的人员编制数或在职人数,也有部分公安机关特别声明,编制人数及实有人数涉密,依法不予公开。
除了警务人员数量、公务车辆信息之外,公安机关对于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类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畴也把握不尽一致。只有少数公安机关公开了工作总结、要点、计划等信息,多数公安机关将这类信息作为涉及警务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未来,应强化公职人员的收入公开,并将罚款和收费信息纳入财务公开范围,真正实现财务透明。
实名与匿名。2018年《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做出具体规定,要求隐去作为被处罚人的自然人的名字。评估结果显示,在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的21家公安机关中,有13家进行了隐名处理,超过了60%。公安部的文件对行政处罚决定做出隐名公开的规定,是出于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考虑,然而究竟选择实名公开还是匿名公开,还是应该服从文书公开的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目的是为了监督,一是行政处罚权行使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被处罚人接受舆论监督。如果进行匿名公开,第二个监督效果就不复存在,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横向比较,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已然成为常态,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修订文书上网的规定,并最终选择实名公开。在法治社会,公民的个人隐私固然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然而在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更大的公共利益面前,个人某些隐私权会受到适度克减。
集约与分散。平台林立、信息分散是包括司法公开在内的政务公开普遍存在的问题,警务公开尤为突出。评估发现,警务公开平台多达七八个:本公安机关网站、职能局网站、上级公安机关网站、执法公开统一平台、智慧警务平台、警务专项平台等,有些网站诸如本级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地方频道,虽然不是警务公开平台,但也会发布一些或某类警务信息。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无论从数量还是从内容都不一致,平台之间也缺乏有效的链接。
平台林立不仅增加公开成本,还造成数据碎片化,给公众获取完整信息制造障碍。2018年《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32条对公安机关建设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统一公开公安机关的执法信息提出要求,同时规定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一互联网公开平台进行执法公开。未来,应借助政务网站集约化建设的趋势,在保障技术安全的前提下,对警务公开平台进行整合,实现警务信息公开的集约化。
· 去敏感化成为提升中国警务透明度之路径选择
态度决定尺度,尺度决定透明度,透明度决定信任度。去敏感化将成为提升中国警务透明度之路径选择。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刑事侦查机关,在促进公安数据开放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不能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碍正常侦查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也不能因噎废食以保密为借口一概不公开。对于公安机关的哪些事项属于保密范畴,《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工作中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应该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两个规定公安保密事项范围的文件本身也被定密了,因此具体哪些属于公安保密事项外界就不得而知了。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于同一事项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把握的标准不一致,孰是孰非,外界很难分辨。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政务公开朝着实质化方向纵深推进,有些警务事项也应该去敏感化,经历一个脱敏的过程。以公安机关工作计划为例,不少公安机关以“工作规划涉及警务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但是评估也发现不少机关将工作计划进行脱敏处理后予以公开。例如,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公开的2017年决算中,有“涉密事项说明”,即“已经国家保密局确认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在预算公开中予以剥离。”未来,对于涉及保密的信息,如果能够区分开来,可以将保密信息隐去之后进行公开,而不能以部分保密为由拒绝对整体信息的公开,否则将无法最终构建公安大数据,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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