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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精读 | 自贸区蓝皮书:中国自贸区发展报告(2017)
来源:皮书说  作者:本网转载   发布时间:2017-10-13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自贸区蓝皮书:中国自贸区发展报告(2017)》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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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国际经济政治等方面形势变化带来的挑战,我国经济在进入以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核心的新常态后,也亟待培育发展新动能,而“一带一路”与自贸区建设的结合则为我国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来深化改革提供了思路和途径,尤其是在外部整体环境不利于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的情况下,我们更需要通过推动多边、区域性贸易谈判来扩大国际市场,同时大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通过自主扩大开放,探索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战略、打造改革开放新模式。

  “一带一路”与自贸区战略的衔接: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历史重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扩大同各国各地区利益汇合点,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新议题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根据这一部署,我国已经与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贸区,涵盖了我国30%左右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初步形成了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自由贸易区内贸易额占比不高、自由贸易区开放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等,不能适应发达国家引领的经贸规则体系,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就为我国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契机。

  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制定的各项政策应当积极服务于自由贸易区建设,同时,在与沿线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中也应当充分体现“一带一路”的原则和精神,从而实现我国的国内政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接轨,实现“一带一路”与我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的统一,借助“一带一路”对我国的自由贸易区网络进行拓展与升级,从而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合作。在这一过程当中,尤其要注重与主要经贸合作伙伴或对现有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有重大意义的贸易伙伴的自由贸易区建设与升级。由于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仅有十几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且这些国家经济体量普遍较小、发展水平也不高,这就对“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产生了阻碍。因此,应着重发展与“一带一路”国家建设自由贸易区,以及在已建成自由贸易区基础上进行升级,通过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一带一路”倡议落到实处,进而提升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水平。这样,通过“一带一路”与自贸区战略的相互融合与促进,将会更多地在国际经贸合作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

  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自身的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建设天然吻合,例如老挝通过互联互通成为连接周边国家枢纽的“变陆锁国为陆联国”战略、哈萨克斯坦的以运输和物流基础设施项目为核心的“光明之路”计划、印度尼西亚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的“全球海洋支点”发展规划、英国旨在提高北方城市竞争力的北方经济引擎规划等,由于这些国家均为与我国已经建立或者计划建立自贸区的伙伴,因此双方的有效对接既可以产生较大的项目标杆作用,又可以为国家间整体的经贸合作产生较强的带动效应。

  可以说,在我国现有的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当中,大多数都担负着直接与“一带一路”建设进行对接的任务,如位于“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地理位置“交汇点”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首个被纳入“一带一路”愿景和行动计划的自贸试验区,肩负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金融聚集等重要作用和功能;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则主要通过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打造物流、投资、贸易枢纽来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服务;而作为“一带一路”陆海交汇点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则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京津冀地区的口岸辐射能力;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则可以发挥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历史和人文优势,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对接力度;辽宁省作为“一带一路”规划中的18个重要省区之一,主要肩负着中蒙俄经济走廊和面向东北亚地区开放的任务,成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将会全面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与上海相似,浙江省也处在“长江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交汇点,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将成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海上门户;作为内陆省份,河南省处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枢纽位置,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对外开放的层次和中部地区的协调发展水平;湖北省作为“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的典范省份,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助于省内优势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助力“一带一路”建设;重庆市作为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位于“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连接处,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标志着我国加大了西部地区门户城市的开放力度;与重庆市相似,在四川省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利于探索符合我国内陆尤其是西部地区实际情况的开放机制,从而提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合作水平;陕西省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利于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的带动作用,提高内陆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与人文交流水平。

  事实上,为实现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成功对接,必须要通过有效的国家战略进行支持。可以看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通过“先行先试”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在接下来的建设中,应当根据现有的发展思路,将东部沿海地区积累的成功经验嫁接到其他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过程中,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向中西部地区推广、普及、扩充和改进这些基础经验,同时,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依托,不断完善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网络(下一步可开展沿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工作),让更多的省份和国家参与进来,进而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接效率,从而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保障。

  我国自贸试验区银行发展存在三大问题

  自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以来,自贸试验区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平台和推动国内改革的加速器。几年来,自贸试验区已在多个领域,尤其是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形成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了“一线放开、二线严格管理的宏观审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实现了金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破冰”。

  蓝皮书指出,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自贸试验区银行业同质化程度较高

  目前,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聚集,为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快速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打好了基础。然而,自贸试验区银行之间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不足,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竞争现象明显。例如,自由贸易(FT)账户是目前自贸试验区的创新与特色,自贸区内很多中资和外资银行围绕FT账户开办了很多业务。很多中资银行在FT账户的业务是有很大相似性的,同质化程度较高;同时很多中资银行面向海外推出一些国际业务和创新产品,这些业务和产品不可避免地将增加其与外资银行的交集和竞争。各商业银行如何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差异化竞争、特色化发展,是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

  (二)自贸试验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压力较大

  银行业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尤其是自贸试验区银行面临发展和创新双重压力,面临的风险管理压力尤为显著。而创新业务面临的风险点比常规业务更多,再加上自贸试验区本身就有“试验”的功能,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风险往往是不可回避的。自贸试验区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银行业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另一类是与自贸试验区功能和特点紧密相关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以及由自由贸易账户、跨境人民币结算等业务创新导致的国别风险、外汇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等。

  (三)金融创新的步伐有待加快

  金融创新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职能,大家预期自贸试验区能先行先试,进行金融创新,从而为金融改革提供经验和参考。当前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和创新取得一定进展,但更多的是改善金融便利、提高服务效率的创新,银行业务发展模式方面的创新相对较少。比如,“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自贸试验区银行业能否在这方面探索出可以推广的经验?又如,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在一定的程度上尝试混业经营?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兴起对自贸试验区证券业是双刃剑

  互联网颠覆传统业态,智能投资顾问创新经纪业务服务,客户争夺已经没有地域限制,自贸试验区内证券服务如何向外延伸辐射亟待重点突破。金融机构立足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纷纷从经纪业务入手布局互联网金融,积极开发App平台,扩大市场客户覆盖。证券公司更是花大力气着手布局互联网金融和科技金融。互联网企业也纷纷涉足金融和科技金融领域,未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将是支撑券商乃至金融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把握“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扩张无物理界限的市场,占得未来市场先机。证券行业科学技术的运用,跨界竞争带来的压力和驱动力,促进行业生态改变,证券行业已经没有了“区域”的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有利于自贸试验区证券业对外扩张,同时非自贸试验区的证券业也会大肆向自贸试验区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和环境优势。

  融资租赁优惠政策体系执行情况不乐观

  虽然国内各级监管部门先后出台多类融资租赁扶持促进政策,相比较欧美日等融资租赁业发达国家的完善扶持政策,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远远不足。更为紧要的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层级统一的融资租赁法规,各个部委和各个省(区、市),法规众多繁杂,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和冲突。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缺少良好法律制度环境保障。

  具体到自贸试验区,除了天津市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优惠政策体系较为完备外,其他三个自贸试验区都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与不足,如上一小节末提到的奖励标准不具体明细、获取奖励手续过于复杂、奖励扶持范围过窄、没有对所有类别融资租赁企业一视同仁等。特别是很多地方性奖励政策与上位法规政策存在冲突,以至于无法执行落地。此外,即便是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优惠政策规定,四个自贸试验区之间乃至片区之间,都存在很大差异和冲突。

  如关于“跨境租赁实行异地监管模式,实施(租赁公司)属地申报、(租赁物进出口)口岸验放”这一条规定,具体业务操作中,目前全国只有天津滨海新区海关可以做到,包括另外三个自贸试验区在内的其他地区海关,依然执行跨境租赁物进出口口岸申报,给开展异地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和客户带来极大不便。

  除上述问题外,关于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的政策,很多也缺少稳定性和延续性。2015年初,上海和天津自贸试验区先后出台了允许自贸试验区内外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境内融资租赁业务直接收取外币租金,以简化企业货币兑换手续和成本,并确保境外投资者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但到了2016年年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又突然叫停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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