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入口|手机版|APP| 网站地图| 帮助中心
您好,欢迎来到皮书网! 登录|注册|

最新资讯

更多>>皮书作者

谢伏瞻
    谢伏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党组书记,学部委员,学... 详情>>

更多>>皮书机构

新闻动态

报告精读 | 黑龙江蓝皮书:黑龙江社会发展报告(2017)
来源:皮书说  作者:本网转载   发布时间:2017-02-08

黑龙江社会 0.webp

 

  2017年1月13日,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黑龙江蓝皮书:黑龙江社会发展报告(2017)》发布会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举行。

  黑龙江省人口外流规模成减缓趋势,设法“留住人才”是应对关键

  蓝皮书指出,从纵向看,最近五年与前十年相比,黑龙江省人口并没有加速流失趋势;从横向看,中西部一些地区也出现了人口向东部地区转移的趋势,黑龙江省乃至东北地区也并不是人口净流出最突出地区。人口流失对经济的影响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定性其只有负面效应,如果引导得当,也可能转化为促进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的推动力。老工业区衰退导致大量人口外流“锈带”是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难题,从“除锈”到“锈带再复兴”需要采取长期的积极稳健的扶持政策。按照专家预测,黑龙江省的人口红利期将持续到 2025年左右,从劳动力总量供给上十年内还不成问题。目前,黑龙江外流人口中占60%的农民工流出,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合理人口流动,要以积极引导为主要政策导向。因此,留住优质的劳动力和创新创业人才,才是我们当前需要思考和应对的“真问题”。

  人口外流规模呈减缓趋势,农民工是外流务工经商的主体。据黑龙江省统计局数据,2011-2015年,全省平均每年外流人口约为6.92万人,与2000-2010年十年间平均每年流出12.6万人的规模相比,五年来人口外流规模已减少近一半,表明黑龙江省人口外流呈现明显减缓趋势。从外流人口结构来看,农民工是外流务工经商的主体。2010年“六普”数据显示,黑龙江省外流人口中43.69%是因为“务工经商”,到2016年这一数值上升为80%,七年间因务工经商外流人口增加近1倍。但从务工经商人员内部构成来看,农业户口占64.3%,即近2/3农民工是外流务工经商的主体,属于城市化发展正常现象。

  人口外流带来结构风险,影响经济发展的四大掣肘亟待破除。一是青壮年人口不断流失,劳动力资源储备不断下降,加速人口红利期走向终结;二是城镇就业人口的流失阻碍区域经济发展;三是人口外流加剧空心化资源城市转型难度;四是年壮年外流加大社会保障体系运行风险。据人社部2016年8月最新公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严重透支,收入比支出少183亿元,企业养老金可支付月数仅1个月,入不抵支情况严峻,未来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基金体系运行将面临更大的财力支撑风险。

  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制定分类留人的人才策略。在政策导向上,理清“外流人才”的深层结构特征,细化“分类留人”这一系统策略。结合黑龙江省发展实际,加大改革的力度,创造更好的用人环境和用人氛围,人才不但不会流失,也可以吸引回流。在应聚焦“高级技工、企业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大学生创业人才”这四类重点人群实施分类引导策略。

  国企职工转岗分流应完善政策顶层设计,有效预防化解社会风险

  蓝皮书指出,黑龙江省在组织化实施国有企业职工转岗分流中,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直接抓是重要保障;转岗职工的国有身份不变,有政策兜底保障;国有企业、农垦、森工、林业、所在地政府等输送和接收单位全力配合,转岗职工获得新岗位有生活保障;转岗分流政策实施前后,方案公开、疏导思想、解疑释惑,事后跟踪,内外形成合力,上下无缝对接,有组织保障。目前,新一轮的职工转岗分流仍在持续,应不断完善政策顶层设计,重点关注转岗分流政策的平衡性、岗位设置的稳定性、自主创业的激励性,切实体现公平,积极防范和有效化解社会风险。

  应高度关注转岗分流政策的平衡性。国有企业、林业、森工、农垦和接受转岗分流职工所在地的新岗位,由于不同系统各具特点,部分职工因待遇的不同、劳动强度的不同以及上岗和不上岗的差异等,易产生攀比心理,导致心理不平衡。因此建议在后续组织化转岗分流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转岗分流不同系统职工待遇的平衡性、劳动强度与劳动报酬的匹配性、上岗与不上岗的平衡性、转岗分流职工待遇与当地职工待遇的平衡性,特别要高度关注不同批次转岗分流政策的平衡性和有效衔接,最大限度避免转岗不上岗情况的问题。

  应高度关注岗位设置的稳定性。在新一轮的转岗分流安置中,应进一步明确长远规划,按不同性别和年龄群体划分,明确哪个群体享受托底政策,哪个群体需要过渡期,使转岗分流职工既能够立足当下,又能够对自身未来有清晰预期,同时可以参照重体力行业提前5年退休政策,减轻部分接收单位的负担。

  应高度关注转岗职工自主创业的激励性。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和因人制宜,制定差异化政策,在分流安置政策、资金支持方面要充分体现出“保老、扶中、推青”。建议在“扶中”“推青”中,利用已有的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支持青壮年转岗分流职工,尤其是在贷款融资方面,尽最大可能降低贷款门槛,延长还款期限,同时还可借鉴一些公司做法,把公司闲置资源,如厂房、设备和场地等在一定期限内无偿提供给转岗创业者使用,水、电、土地等生产税费给予一定减免,激励创业职工带动下一批转岗职工的积极性,是其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同时,应充分考虑分流人员年龄“4050”以上或因伤、因病不能从事全日制或较重体力劳动人员,在转岗分流岗位设计上差异化、人性化。

  三大社会发展问题受到持续关注,哈尔滨交通拥堵成为“新焦点”  

  2016年,《黑龙江社会发展报告》继续以千份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和专题研究为依据,运用社会学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从专家和学者的独特视角,对2016年黑龙江省关系民生的问题:如居民生活、就业、医疗、人口、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等问题继续进行广泛的追踪调查与研究分析。千份民意问卷调查从“主要社会问题”、“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现象”、“引发群体性事件因素”以及“未来民生热点预测”四个层面深度采集公众对影响社会发展不利因素的评价与预测。结果显示公众对“收入差距”“物价上涨”“看病难看病贵”三大“老问题”依旧保持高度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府办事人员服务态度”“交通拥堵”成为三大社会发展“新焦点”。

  在23个当前黑龙江省最突出社会问题中,“看病难、物价上涨、收入差距大”排在前三位。这一结果与去年评价基本一致。其他前十名的选项,涉及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就业问题、住房问题等在近两年的调查中基本都维持高位,也是需要政府加大力度、持续关注的热点。值得注意的变化是,“交通拥堵”由去年的第十九位,上升至第九位。“交通拥堵”成为近两年来的人们话题,尤其以作为二线城市的哈尔滨为最,交通拥堵程度竟然赶超一线。

  超六成公众认为2016年黑龙江党政干部中的不良现象有所改善

  根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6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做的千份民意问卷调查和专家问卷调查数据统计,公众和专家对黑龙江省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党风廉政建设评价上,超六成公众认为黑龙江省各项工作成效显著,依次为:“查处贪污腐败分子工作”为67.3%,“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为66.5%,“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为63.7%,“对领导干部管理工作”为62.3%,“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工作”为62.2%,“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为62%。表明深化改革、强化监督尚待加速推进。

  在反腐败工作评价上,近六成公众和近七成专家认为效果显著,但政府所处层级越高效果越好。57.9%的公众和68.8%的专家认为我省级反腐败工作成效“很明显”或“比较明显”。但在对各级政府反腐败成效的比较中,对中央的评价最高,67.8%的公众和90.6%的专家认为中央的反腐败工作成效“很明显”或“比较明显”。

  在对党政干部评价上,超六成公众认为党政干部中的不良作风有所改善。其中认为得到很大改善和较大改善的依次为:“办公室豪华装修现象”为66.9%;“假期过后仍不上班现象”为66.4%;“用公款大吃大喝现象”为65.4%;“公车私用现象”为64.8%;“用公款送礼现象”为64.7%。表明以权谋私现象有较大改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黑龙江“九项规定”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严以用权、用权为民还有一定差距。

  在反腐败信心指数上,超过半数的公众(53.5%)和近六成的专家(59%)表示有信心。可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永远在路上”,惟有深化党风廉政和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监督,使领导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直至不需腐,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心和信任。

  黑龙江贫困县与产粮大县高度重叠,粮食主产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任务艰巨

  《黑龙江社会发展报告(2017)》指出,黑龙江省共有73个县(市、区)有扶贫开发任务,但农村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22个国家级、省级扶贫重点县或大兴安岭南麓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从行政区划来看,这些贫困县分布在7个地市,其中有17个贫困县集中在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的粮食主产区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三市。而且,这22个贫困县均是获得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其中有14个贫困县还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扶贫重点县空间分布与产粮大县高度重合,是黑龙江省新时期扶贫开发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也说明了粮食主产区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艰巨性。

  黑龙江省企业在俄罗斯建设多家境外产业园区,存在重大法律安全隐患

  《黑龙江社会发展报告(2017)》指出,建设境外产业园区是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号召支持下,黑龙江省企业在俄罗斯建设多家境外产业园区,有效带动了中国对俄投资的发展。但是,在俄罗斯的这些产业园区并没有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依据,也未能享受到俄罗斯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任何优惠待遇,存在着重大的法律安全隐患。

  2015年底,商务部和黑龙江省商务厅确认的黑龙江省在俄经贸合作园区已达16个,入驻企业达到168家,累计完成投资约11.8亿美元。这些产业园区的设立主要源自企业自身的商业计划,存在法律短板,作为园区没有驻在国的法律基础,是自封的“产业园区”。俄罗斯本土有立法基础的产业园区主要集中在俄罗斯的欧洲部分,在远东从类型到数量上屈指可数,如在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只有两个产业园区,“远东机械制造工业园”和“先锋队工业园”,它们具有法律依据和严肃性。而黑龙江省在俄远东的所谓产业园区,因无特定的法律规制,设立相对自由,因而如雨后春笋,无约束地无序生长。这种缺乏立法基础、相应条件资质存在瑕疵的事实上不具备产业园区经营能力的企业发展经营现状,应当引起黑龙江省对外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的关注,若等到俄罗斯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以强制性手段清理不规范外来企业就为时已晚。

  我们政府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者及对俄投资企业家们应该澄清,产业园区的创设与存续,不是市场主体依据企业自己的商业计划可以随意为之。产业园区的设立是基于特定国家的特定立法,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创设,具有依据其所在国司法管辖地域的属地法律特性。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产业园区,必须依据俄罗斯联邦的属地立法,而非外国投资者的母国立法,这是由国家及其司法主权决定的。黑龙江省在俄企业所建产业园区必须充分考虑俄罗斯的立法要求,而非只看投资主体母国的政府要求和条例规则,依据俄罗斯的立法条件黑龙江省企业在俄设立和运营的产业园区的法律地位有待完善。

  黑龙江省企业在俄投资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绝大多数境外投资人通常按照自己在国内形成的习惯构思在俄罗斯的商业规划,而缺少对俄罗斯本国的战略、规划和立法的关注。多数产业园区的投资者和运营商,轻视境外园区涉及的复杂问题和法律环境要求,没有认真、科学地研究俄罗斯作为东道国特有的法律条件,针对具体项目的法律问题与方案对策,少有深透的法律尽职调查,普遍缺乏深入的科学分析和专业性的法律评估和谋划。这是黑龙江省多数企业在俄罗斯运营大型项目时普遍存在的硬伤。

  针对产业园区集群投资而言,缺乏专业性的法律评估将导致在俄产业园区企业的集群投资风险增高,即所存在的风险已经不仅是涉及单一企业的风险,而是企业群体及群发性的风险。在俄罗斯的历史不同阶段涉及中俄经济合作的中国投资人都会面临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从“灰关时代”的对商品与流转资金的大量查封罚没,到“一带一路”条件下中国剩余产能转移、设备资本投资时代对不动产及设备投资的可能掠夺,俄罗斯的强力机关将展现花样翻新的整治手段和技巧。以缺少俄罗斯法律依据的产业园区形式形成的黑龙江省企业在俄的集群化投资正在酝酿着企业自身难以掌控的法律风险。

  缺乏科学、专业的法律评估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对俄投资项目法律评估的公权力支持相对薄弱;另一方面,对俄投资企业存在漠视境外投资法律的现象,对在俄罗斯投资面临的持续、多样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常常把法律工作当成文案装饰,做样子,缺乏从赴俄投资企业命运攸关的法律安全层面进行实际投入和切实关注。

  报告撰写者黑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著名俄罗斯法律专家朱南平博士认为,依据投资东道国法律,完善在俄投资的产业园区,这既符合俄罗斯的法律要求,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也能保护中方投资人的长远利益和在俄园区的法律安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