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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主办的《“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京举行。
蓝皮书创新之处在于,首次对互联网金融切入“三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对“三农”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精准扶贫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本书还依据翼龙贷提供的数十万农户的数据,对“三农”互联网金融的规模、模式、路径等进行总结,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新方向。
我国三农金融缺口达3万亿元,互联网金融创新补缺效果显著
蓝皮书指出,自2014年起,我国“三农”金融缺口超过3万亿元,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手段,将成为缓解中国“三农”领域的金融供给短缺问题的主要出路。
一直以来,“三农”问题就备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优势,大力推进“三农”领域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首次被提及。同时,相关政策也相继出台,“三农”互联网金融进入了规范发展的全新时期。
根据权威数据和实地样本调查结果,蓝皮书对互联网金融在“三农”领域的发展进行了定量分析。书中计算得出,2014年 “三农”领域的贷款投入需求约8.45万亿,减去实际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三农”金融的缺口达3.05万亿。“三农”金融有效供给严重不足。
互联网金融在“三农”领域的应用,为这一困境带去了曙光。
蓝皮书表明,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手段,凭借技术优势,可以消除金融的地域歧视,积极吸引城市富余资金回流农村;同时,可以有效甄别具备潜在偿还能力的借款农民,将信用进行资本化,通过对缺乏信用记录和抵押品的农户进行授信和小额贷款支持,建立农户信用记录,为其获得传统金融服务打下基础。而移动互联网的加速发展,通过快速降低金融的营运成本,也为金融普及到贫困地区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
这也是业界首次对互联网金融切入“三农”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分析。
据蓝皮书统计,2015年我国“三农”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为125亿元,“十三五”时期我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到2020年,我国“三农”互联网金融的总体规模将达到3200亿。互联网金融成为“三农”金融缺口的有效补充。
互联网金融助力“三农”,还需要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
社科院专家认为,相比于一般金融,我国 “三农”金融的成本更高、风险更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三农”业务,亟需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例如,建立关于农户或贫困人群的开放使用的公共数据库,建立范围广泛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在成本补贴、税收优惠、公共设施等方面提供更多政策支持等等。
预计2016年“三农”互联网金融将有爆发式增长
从整体上看,我国“三农”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与体量都非常小。以P2P为例,在全国2000家正在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中,专注于“三农”互联网金融的平台不到10家,而且这几家平台大部分都是2015年新上线的。在2015年之前,除了翼龙贷外,涉足农村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是一些做众筹的平台,包括淘宝众筹以及其他一些公益性平台,如宜信开发的宜农贷。
经过对与“三农”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各个平台2015年发展情况进行整理,蓝皮书课题组预计,2015年,全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总体业务规模为120亿~130亿元,中位数为125亿元,其中包括P2P网络借贷124亿元,众筹1亿元。
从未来发展态势来看,随着淘宝、京东等电商巨头介入“三农”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及2015年新涌现的一大批“三农”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据公开资料,在2015年,宣布以“‘三农’领域”为重点的P2P平台不少于20家。例如,与翼龙贷模式相近的爱财狼,其旗下“惠农助贷”第一批网点已完成部署,在东北三省农业高产县市开设了108家征信机构。所有线下机构针对借款人都有严格的征信机制和项目审核流程。预计到2016年底,惠农助贷的征信网点将达到300家规模。未来,公司计划在吉林省、山东省、江西省等10个农业大省,开设千家以上网点,形成覆盖全国农村的战略布局。而“三农”金服、全利网、农泰金融等,都宣布以“三农”领域作为其业务发展的重点。预计2016年“三农”互联网金融将有爆发式增长。
“十三五”期间“三农”互联网金融增速或将超过互联网金融
对于互联网金融在“十三五”时期的发展而言,现有观点之间的冲突较大。以P2P为例,有研究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在前几年的高速发展,主要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其未来发展的空间有限。但是,更多的研究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将是银行借贷融资很好的补充,在“十三五”时期仍将保持高速发展。例如,2016年1月29日,在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的首次全体培训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演讲时测算:“十三五”期间P2P余额会达到8万亿,平台数目会达到1万家。”央行调统司司长盛松成在培训会上介绍,互联网金融融资余额4300多亿元,在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指标中,占总量的0.3%,但占表内其他项目40%之多。因此,互联网金融“成长速度快,增量多,而且比重会越来越高”。
具体到“三农”互联网金融,此前很多研究者认为,“三农”金融具有风险高、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因此难以发展。但是,最新的一些研究表明,农村的金融风险其实要比想象的小得多。因为农业一直在稳定发展,没有系统性衰退的风险。农业作为基础产业保持稳定,对农业金融的安全性发挥决定性作用。金融在农业、农村区域的渗透比较弱,农业与金融行业关联不大,因此,即使区域内或者其他行业出现金融风险,农业企业和农户基本也不会被牵连,可以继续正常经营业务。
基于此,蓝皮书课题组认为,“十三五”时期,我国“三农”互联网金融仍将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其增长速度将超过互联网金融的增长速度。具体来说,蓝皮书课题组预测,到2020年,我国“三农”互联网金融的总体规模将达到3200亿元。在“三农”金融领域的占比提高到4%~5%。
具体而言,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其互联网金融规模将达到2500亿元,其中包括直接生产方面的金融支持2000亿元,以农产品供应链模式衍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如“三农”众筹、互联网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互联网票据融资)达到500亿元,农村消费类互联网金融达到200亿元,农资互联网金融达到500亿元。
信用资本化将支持贫困人群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信用将实现资本化。信用资本化实际上包含多重含义。首先,信用的评估不但基于现状信息,更主要的是,信用取决于一个人未来的收益。也就是说,信用相当于一种资本。这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把个人整个生活场景暴露出来,如果缺乏信用,则个体无法在整个生活场景中继续生活下去。其次,信用决定了你的交往过程。这是因为在Web2.0时代,交往日益生活化,交往成了一种生活方式。在这种状况下,没有信用就难以和他人交往下去。
信用资本化对互联网金融参与扶贫具有重要意义。对贫困人群而言,大部分都是因为缺乏相应的信用记录而无法获得金融支持。而互联网依靠大数据技术,以及O2O的商业模式,能够使互联网金融帮助贫困人群获得信用资本。在获得信用资本后,贫困人群不但能够获得互联网金融的支持,也有望获得正规金融支持。
从更深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协助穷人建立信用资本,其背后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模型以及信用评估模型的演进。在传统的风险评估模型中,评级者根据已知信息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些已知信息,相当于在水面上看到的冰山,大部分沉没在水下的信息无法获得。这就是所提出的“信用评估的冰山理论”。在个人信息“冰山”中,最上层的东西是硬资产,如个人拥有的资产。下面一层是个人的能力资本,包括其收入状况、教育水平等多种因素。但是,对于贫困人群而言,这些个人的能力资本的相关信息是难以获得的,甚至是缺乏的。在互联网时代,冰山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信息,可以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交往圈子,日常交往的习惯,一系列交往记录,个人生活轨迹等,被挖掘出来。也就是说,互联网时代社交的可视化,使社交成为信用资产的一部分,这就构成了信用资本化的理论基础。
“三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措施对“三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重视不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未能根据“三农”互联网金融特色对“三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规定: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念出发,消费者概念的核心是“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一概念看,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需要严谨明确的规定,因为现有的“消费者”概念无法套用“金融消费者理论”。即使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存款人”“投资者”等概念套进“金融消费者”的框架,该框架仍不足以概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从监管部门的态度来看,对于这个问题也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例如,2015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P2P平台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该文件中既没有继承“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沿用“投资者”的概念,而是使用“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的概念。
二、 电子数据的保存问题
大量使用电子合同或电子文本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大特色,那么,电子合同要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效力,如何能够避免被不法修改等,需要有一个相应的规则。即使现有的存管方案,将合同存管于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那么,在平台付费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平台与证据存管机构之间串通,都需要在相关法规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 互联网金融数据所有权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产生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三个不同的概念,这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不同的保护方案。
从已有的法律规定看,个人隐私已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已有民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现有的相关规定中,只提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数据”,也就是个人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所产生的系列数字痕迹保护的规定,仍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例如,“个人数据”的所有权问题,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规则等,均没有相应的规定。一方面,使消费者权益处于随时被侵害的状态,因为对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均不明确;另一方面,也使从事个人数据开发的相关企业处于风险中。因为一旦个人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对使用个人数据进行开发的保护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些企业进行个人数据开发就是不合法的,其商业运营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四、 适当性原则的使用不规范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如何使用大数据进行金融消费者分类,使其购买合适的金融产品,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大数据的使用,不但涉及数据合法使用的问题,还涉及结论的可靠性问题。目前的大数据分析,大部分都是基于贝叶斯模型,这个模型本身是一种后验概率模型,这说明大数据分析的结论,有部分是基于概率的。这种概率模型,事实上将一部分具有投资意愿与投资能力的用户排除在特定金融服务之外。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应引入更多的先进方法,建立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分类原则,使合格投资者制度与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融合。
五、 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缺乏明确的保护措施
随着金融的不断深化,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个人信用变成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互联网金融不够发达的情况下,由于个人独特生物信息识别等技术未能普遍应用,个人信用可能被他人滥用。例如,以他人名义在网上进行融资等。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个人信用资产得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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