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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7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在京举行。
2015年,慈善公益事业取得丰硕成果
2015年是法治慈善进入大众视野的元年。《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慈善法》先后公开征求意见;公益学术界和社会组织联手助推国家开门立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去行政化;民政部门探索建立新型监管体制,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
2015年也是大众慈善进入公益主流的一年。“公益+互联网”在2015年狂飙突进。指尖公益不仅解构了传统慈善的捐赠方式,给予公共募捐和大众捐赠以去中心化的新诠释,还通过移动互联在同一时间连接多地、多点、多项目和网上、网下的捐赠,让公益俨然成了2015年最具文化创意的行业,各式各样的项目通过丰富多彩的传播方式,以情动人,以理示人,使公益的社会影响力被成百倍地放大,一大批网络时代的平民英雄涌现出来。
2015年还是慈善公益行业进行结构性重组的一年。社科界发起成立了多个重量级公益学术机构,推动慈善公益成为一门学术专业;企业公益更加注重将自有产品或技术向公益组织开放,成为公益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公众的参与平台;慈善行业生态环境向好,行业支持联盟不断涌现;社会企业探索路径转型,建立多个平台,推出认证办法;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导向下,公益组织走出国门,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
2015年的慈善公益事业成果丰硕。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5.8万个,比2014年的60.6万个增长8.6%。其中有社会团体32.6万个,基金会471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2.7万个。
2015年全国登记注册志愿者超过1亿人,占人口总数的7.27%;实际参与志愿服务的活跃志愿者总量为9488万人,2015年志愿者捐赠率为6.9%,捐赠志愿服务时间为15.59亿小时,全国志愿者捐赠价值为600亿元。与2014年相比,2015年活跃志愿者捐赠总量增加了487万人,增长率为5.4%;志愿者捐赠率提升了4.9%,志愿者捐赠时间增长了3.37亿小时,增长率为27.5%。志愿者捐赠价值增长了157亿元,实际增长率为29%。
2015年,预期社会捐赠总量达992亿元。其中,基金会系统接受的捐赠总额预估为374亿元;慈善会系统的捐赠款物预估为362亿元;民政系统接受的社会捐赠款物为56.23亿元,其他机构为200亿元。加上全国志愿服务小时折算价值600亿元,和预估彩票公益金社会公益使用量340亿元,全核算社会慈善公益总价值预计将达到1932亿元。
由于2015年志愿服务人数增长、服务时间延长导致志愿服务小时折算价值有明显增长,使2015年与2014年相比,全核算社会慈善公益捐赠总价值有所增长。这表明,志愿服务在中国的成长已经有了显著效果。
2015年十大慈善热点事件
1)慈善法两次审议引爆公众参与
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被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规范慈善行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监管等问题在法律草案中都有体现。该法经历了10年终于在全国人大的推动下开门立法,不仅引发各界对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热议与建言,也有望弥补慈善行业法律滞后、法规不健全的被动局面,对推动与规范我国慈善事业具有深远影响。
2)“9•9公益日”检阅“互联网+公益”模式
“9•9公益日”是互联网企业发挥技术平台优势、调动各方资源打造的中国首个全民公益节,不仅捐赠金额和参与人数创下国内互联网募捐纪录,还以便捷、快乐的参与方式推动了公益理念和捐赠文化的普及,通过捐赠配比的资源分配方式激发募捐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互联网+公益”模式为未来的公益事业提供了无限的想象空间和可能性。
3)中美慈善家联合创建国际公益学院
2015年,以“智库”和“高端人才培养”为关键词的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和深圳国际公益学院相继成立。从部委与高校合作打造国家级公益慈善研究智库,到中美慈善家联合在中国设立全球首个独立的公益学院,反映了人才战略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也预示着公益研究和教育等行业支持体系黄金期的到来。
4)“4•25”尼泊尔地震救援——民间力量的集体输出
“4•25”尼泊尔地震发生后,中国民间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奔赴灾区,为当地提供紧急救援、医疗救助、食物发放等帮助。在救援过程中,中国机构与国际组织紧密合作,共同建立“4•25尼泊尔地震中国社会组织信息协同平台”来协调各方任务与职责,共同开展活动。这是中国社会组织在人道救援领域的首次集体输出行动,参与机构也通过国际协作提升了其在战略设计、应急管理、对外合作和形象传播等多方面的能力。
5)《穹顶之下》开创公益倡导新模式
2015年两会前,前央视记者柴静通过多个网络平台推出自费拍摄制作的雾霾调查纪录片《穹顶之下》,让空气质量和污染治理议题成为舆论焦点,也引起立法和监管部门、能源企业、环保组织的高度关注。对公益行业而言,该片结合了社会学与传播学视角,通过多角度的调查、纯熟的编导技巧、优良的传播平台和巧妙的时间点,达到了最好的传播效果和相应的政策影响力,开拓了公益倡导新模式。
6)民间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胜诉
2015年,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的首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案顺利立案并以环保组织的胜诉告终。该案具有多重典型意义:这是首个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是首个涉及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第一例获得“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资助的案件。该案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一个新时代。
7)留守的悲剧:毕节四兄妹心理无助自杀
2015年6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4名留守儿童集体服用农药经抢救无效后去世。根据官方调查,他们已经连续两年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态,与外部社会也缺乏必要联系。研究显示,留守儿童群体面临物质层面、精神层面、教育层面和社会化层面的一系列严重问题。改善留守儿童困境,不仅需要从政府层面开展工作,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多家机构联合推动的儿童福利主任制度,是一项有建设性的尝试。
8)社会意见影响境外NGO管理立法进程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立法进程一波三折,社会意见不仅从整体上对草案修改提出方向性建议,而且力图在具体政策上为境外NGO在华发展争取空间。法案未能如期出台反映出官方对民间舆论的重视和对社会意见的采纳。这不仅有助于境外NGO的在华发展,更有助于为中国的NGO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9)“助学达人”性侵女童案
2015年8月,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因涉嫌强奸多名申请助学的山区女童被警方逮捕。这一消息令全社会震惊和愤怒,个人募捐无法可依和民间公益监管难的现象再次引发讨论和深思,建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内部投诉、社会监督的立体化公益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10)基金会设立海外办公室开启 慈善国际化新篇章
与中国政府的援外工作和企业对外投资相比,中国慈善组织的国际化程度明显偏低,且参与方式多以一次性捐赠和设施援建为主。2015年,爱德基金会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分别在非洲、欧洲和东南亚成立海外办公室,将中国慈善组织的“走出去”行动推向深化。随着更多基金会驻外机构的建立,中国慈善将创造民间外交的新局面。
2015年全国基金会数量超过4800家,年增长率为14.94%
蓝皮书指出,据基金会中心网实时观测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基金会总数达4871家,较2014年增加633家,年增长率为14.94%。其中,公募基金会为1547家,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32%;非公募基金会为3324家,占全国基金会总数的68%。同2014年相比,非公募基金会在全国的占比增加3个百分点。
就2015年新成立基金会而言,尽管总数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仍能看出非公募基金会增长势头迅猛。在2015年新增的633家基金会中,公募基金会仅有57家,增量较上年减少了8家;而新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有576家,占当年新成立基金会总数的91.00%,增量较上年有所增加。
注:基金会中心网通过实时观测各级民政部门的基金会成立公告等信息统计基金会数量,目前已经覆盖全国32个直辖市及省级民政部门、90个市级民政部门、49个县级民政部门。相关数据都是根据实时发布的基金会成立公告、登记许可信息等统计。因为统计口径不同,统计结果与民政部统计数据略有差异。
“慈善+金融”理念得到业界广泛关注
蓝皮书指出,现行法律允许基金会开展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及委托理财等。2014年全国共有1423家基金会参与投资理财,约占当年基金会总数的1/3(33.59%),投资收益金额达到28.19亿元,占当年总收入的6.63%,总体来看,仍有2/3的基金会仍然没有参与投资理财,投资收入占比仍然比较低,但是通过近五年的数据纵向来看,蓝皮书课题组欣喜地发现,基金会的投资理财意识正在不断上升,投资收入占比也在不断攀升。从2010年的总投资收入只有9.28亿元,到2014年的28.19亿元,五年间,投资收入增幅达203.77%。同时,数据分析还发现,非公募基金比公募基金更注重投资理财,目前投资收入占比已接近总收入的10%。
后慈善法时代,三大方面有待观察
蓝皮书指出,作为社会法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慈善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因素;在对“慈善”的法律涵义进行界定时,也兼具对组织之建构与对行为之规范的因素。在当代中国发展慈善事业的语境中,还需要兼顾促进与规范。因此,《慈善法》的基本定位问题,也成为慈善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由于参与慈善立法的主要群体多数来自非营利组织研究、管理与实践的专家,在当下中国制定一部与作为营利组织基本法的《公司法》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法困难重重的语境下,大家都期待在慈善立法中能够最大程度上解决非营利组织规范问题。但这至少造成了慈善法基本定位的两重错位,即混淆慈善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使得慈善认定的机制变得复杂;对慈善基本法律关系的认知错位,主次颠倒。
《慈善法》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上述双重错位,所以,在法条设计时,设计者更多地考虑了慈善组织的相关制度,以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捐赠人、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蓝皮书课题组认为,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未曾解决与未能解决的问题使得后慈善法时代的慈善法治变得有些复杂。至少有三点需要在后慈善法时代特别注意。第一,《慈善法》立法过程中,虽然使用大慈善的法律界定模式,大大扩展了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范围,但目前与大慈善相关的行政体制并不足以带动这种大慈善的理念,草案中并未提及设置一个跨部门的宏观的机构来做统筹与战略规划,例如慈善委员会,民政部是否能够担当起这一重任值得怀疑。第二,除了慈善法律概念的扩展,慈善法草案中体现更多的是对现有制度、规则的整合,所谓促进、支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并未过多涉及,在下一轮税收相关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因为主导机关的改变,会不会与《慈善法》立法的基本倾向保持一致,还有待观察,但就从这一过程中来看,财税部门参与慈善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足。第三,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慈善法》的基本定位还将继续在公共领域中讨论,尤其是其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平衡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定位,而这一问题,仅仅依靠《慈善法》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
传统的扶贫助困和教育助学仍是最受企业关注的公益领域
蓝皮书指出,在调查的150家企业中(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各50家),其中136家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公益投入和实践,占总体的90.7%。可以看到,这些行业领先的企业大多具有公益意识,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已经是较为普遍的行为。
大部分企业关注多个领域。在136家开展了公益活动的企业中,除3家只在海外开展公益实践外,60.2%的企业关注2~3个公益领域,其中关注2个领域的企业有44家,占33.1%。
①教育助学和扶贫助困最受关注
教育助学和扶贫助困是各类企业普遍关注的领域。在投入教育领域的102家企业中,国有企业为30家,民营企业为34家,外资企业为38家,分布较为均匀。但若把教育项目分为基础助学类和成长拓展类,在38家外资企业中,有29家开展了偏重科技创新、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类项目,占76.3%。国企和民企的教育类项目则以基础助学为主,开展成长拓展型项目的企业分别为7家和11家。
在投入扶贫领域的82家企业中,不同类别的企业呈现明显的差异,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关注度依次递减。国有企业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社会地位,承担着国家定点扶贫和援疆、援藏任务。有21家国企开展了定点扶贫行动,这与政府的要求和导向有关,是国企公益行动的重要内容。如何避免“输血”式的扶贫,真正从贫困地区的真实问题出发,帮助当地提升自身“造血”能力,是众多国企在定点扶贫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②外资企业是环保领域主力
外资企业对环保领域的关注度较高,有25家外企有所投入,占总体的50.0%。而国企和民企的这一比例分别为10.0%和20.0%。且其中16家外企的环保项目为长期开展,不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如福特汽车环保奖、雀巢水资源教育项目等。而国内企业开展的环保公益实践大多为一次性活动,持续的品牌项目较少。环境保护作为世界性议题,要深入中国企业的意识中,还有一段路要走。
分行业看,不同企业关注的公益领域呈现一定的行业特点。
③车辆与零部件行业:交通安全教育
分行业看,车辆与零部件行业的企业关注交通安全,16家中的7家外资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项目。如大众汽车儿童道路安全体验中心(北京馆)是国内首家由车企在社区内投资建设的儿童道路安全教育基地。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携手全球儿童安全组织(Safe Kids Worldwide)共同举办“安全童乘,我行动!”儿童乘客安全活动,旨在促进儿童伤害预防,保护儿童乘客安全。外资车企普遍重视交通安全教育,将之与社区和儿童教育类项目结合。国内的车企对此则没有特别关注。
④金融行业:经济、金融教育和文化艺术
银行和保险等金融行业企业的公益行动也呈现一些自己的特点。24家金融企业中的7家开展了与经济和金融相关的教育项目,或进行相关的捐助,占总体的29.2%。其中不乏持续开展多年的项目,如创办于2010年的“工行杯”全国大学生金融产品创意设计大赛,已连续举办6届。花旗集团基金会资助的Aflateen青年行教育项目促进青年人职业成长,教授青年人金融基础知识以及生活和社会技能。文化艺术也是金融企业关注的领域之一,有5家企业资助了少儿音乐节、艺术博物馆等文化类公益项目。其他行业的企业则对这一领域关注较少。
⑤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教育和创新、创业
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的企业拥有科技方面的专业优势,对科技相关的教育和创新、创业关注度较高。中国电信的“飞young学子”项目支持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并提供场地、物资支持和创业指导,由在校大学生自主创建和经营管理公司和社团,开展通信产品销售、校园营业厅经营、移动互联网创业等。中兴通信资助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设立的“杰出工程师奖”,表彰和奖励为各行业的科技产业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惠普、IBM、微软等外企,均开展了针对青少年的科技教育类公益项目。微软启动的“微软青年星火计划”全球行动,希望在三年内为全球100多个国家的3亿青年创造更好的教育、就业和创业机会,激发他们的想象力,从而实现自身的全部潜能。在中国,微软合作建立了62个社区青年中心,为1100万中国青年提供了支持和帮助,其中包括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青少年、创业者、非营利组织等多种群体的技术支持项目。
⑥石油石化和金属产品行业:关注领域广泛
石油石化和金属产品行业虽然企业数量较多,但没有呈现明显的行业特点。石油石化企业在扶贫、教育、医疗健康、环保等众多领域均有涉及,其中外资企业开展了较多的环境和能源教育项目。金属产品行业的10家企业均为国内企业,只有宝钢和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拥有可持续的品牌项目。
彩票公益金在筹集比例、分配使用领域、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问题
蓝皮书指出,近年来我国彩票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彩票公益金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而在筹集比例、分配使用领域、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萎缩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但国务院规定的这个比例底线一直不断被突破。2012年,彩票公益金占彩票发行销售总数的比例仅为28.8%,2015年,这个比例继续下滑到26.6%。不同的彩票种类和游戏品种,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差别很大:以双色球、超级大乐透、3D、排列三等为主的乐透数字型彩票,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基本稳定在35%;即开型彩票及视频型彩票,彩票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多为20%;以足球彩票为主的竞猜型彩票,提取比例只达到18%。
针对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出现萎缩的状况,2015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资金构成比例政策管理的通知》明确对彩票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做出调整,要求严格限定彩票奖金比例、合理控制彩票发行费比例、切实保障彩票公益金比例,新开设的任何彩票游戏品种,彩票公益金的比例最低都不得低于20%。已上市销售的彩票品种中,竞猜型彩票游戏公益金比例低于20%的,要通过降低发行费比例的方式上调相应彩票游戏的公益金比例。这个通知基本迁就了公益金提取比例萎缩的现实。但尽管如此,这个通知能否具备足够的权威和效力,能否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还需要走着瞧。
彩票发行销售2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彩票资金中,最容易受挤占的不是彩票奖金,也不是彩票发行费,而是彩票公益金。这是因为,在彩票资金构成中,彩票奖金是硬指标,返奖比例低会直接影响彩票的游戏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也间接影响彩民的权益,因此彩票奖金比例多年来一直呈上行趋势,甚至出现通过奖池和促销措施,非理性拔高奖金的不正当竞争。而彩票发行费直接涉及彩票机构和彩票代销者的利益和工作驱动力,在目前彩票发行体制下,削减发行费的难度也很大。
尽管在2001年国务院就明确提出了“今后随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品种增加,进一步适当调整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降低发行费用,增加彩票公益金”的原则,《彩票管理条例》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做出了同样的原则要求,但是,这些要求不但没有得到严肃落实,反而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这种随着彩票发行量规模不断扩大而彩票公益金比例却不断式微的现象,是否符合彩票发展规律不可妄言,但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却是铁的事实,必须引起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二)彩票公益金使用结构不尽合理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彩票公益金按照中央和地方各50%的比例进行分配。该资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并且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中,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的60%要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30%要用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其他的部分要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5%的比例用于社会福利和体育事业。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占全部公益金的50%,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近年来,中央本级公益金被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比例不断攀升。2015年中央本级彩票公益金支出总额的361.97亿元中,有327.34亿元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占比超过9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它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二是国有资本划转。三是基金投资收益。四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筹集资金的方式。该基金规定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该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累积基金规模已超过1.5万亿元。其中,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部分,主要是通过彩票公益金来安排。有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中央财政的这一做法不符合《彩票管理条例》关于彩票公益金“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贡献了社会公益金的广大彩民,有多少比例属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来的受益群体,缺乏科学的匡算。如此大规模地将彩票公益金补充社保基金,其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公信力,均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据“2016年中央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中央本级的彩票公益金的支出预算,除了要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外,还应该用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残疾人事业、城乡医疗救助、文化事业、法律援助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对于地方保留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蓝皮书课题组缺乏完整的统计。以下的数字可以作为抽样进行分析。根据审计署2015年公布的《彩票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以来,被抽查审计的18个省共安排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14.28万,支出896.44亿元。其中,社会福利事业396.69亿元,占比41.2%;体育事业296.85亿元,占比33.1%;教育事业61.7亿元,占比6.88%;残疾人事业29.78亿元,占比3.32%;城市医疗救助21.58亿元,占比2.41%;农村医疗救助17.4亿元,占比1.94%;扶贫16.78亿元,占比1.87%;文化事业6.75亿元,占比0.75%。此外,还有法律援助0.81亿元,红十字事业0.6亿元,其他公益性事业等47.5亿元。在地方,彩票公益金适用领域和分配比例,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问题彩民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开始发酵,但是,彩票公益金未能为解决这样的明显的社会问题贡献合理而负责任的投入。
(三)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主体局限,使用绩效难验
从历年来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看,能够有资格使用彩票公益金的主体,主要是社保基金以及民政、体育、教育、文化、扶贫、卫生、团中央等政府部门以及官办的群团组织。这些组织一方面具有坚实的财政预算或者募捐资金,同时又可以获得巨额的彩票公益金。与此对照,严重缺乏项目资金的民间慈善组织几乎没有获得彩票公益金的渠道和机会。
如此数量巨大的彩票公益金,在没有竞争机制的条件下,通过行政体制下拨使用,社会效果无从考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虽然对省级以上民政、体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将彩票公益金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依据,但是,这种自我考评的机制很难科学客观地衡量资金的使用绩效和效率。
(四)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监管不力
对于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监管,《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明文规定,即省级以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包括项目如何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结余的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应该说,没有建立起对于单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专项审计机制,以及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只是规定公益金使用单位每年要向财政部提出使用情况报告,这是很难保证彩票公益金不出现跑冒滴漏甚至滥用状况,能够用于所承诺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尤其是随着彩票公益金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其使用监管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目前,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要由申请使用的部门、单位先向财政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再由财政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而对于使用领域和范围,事先并没有规划,审批也缺乏基本的标准和公开透明的审核机制。在2015年的彩票审计风暴中,涉及违法违规问题金额169.32亿元,占抽查资金总额的25.73%。其中涉及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854个,占抽查项目数的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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