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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精读 | 2015年《信用蓝皮书》
来源:皮书说  作者:皮书说   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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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2015年4月18日,由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研究中心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信用蓝皮书:中国信用发展报告(2014~2015)》。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安排明确时间表,计划2020年覆盖全社会

  随着国内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原有的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在发生演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以及政府传统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治理手段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被不断发掘,成为弥补行政性监管弱、提升管制效率的重要补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必须适应政府管制放松的脚步。随着审批制度、工商登记制度等改革内容的迅速推进,加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为此,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列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对部分重点工作和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期相关的工作能够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只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被分解为三个阶段完成,并且每一项工作都明确了牵头与配合的中央部委。这三个阶段为2014年、2015年和2017年。2014年完成的任务包括:(1)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3)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方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4)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5)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6)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制度(工信部等部门负责)。

  2015年需要完成的任务包括下列项目:(1)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具体办法);(2)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3)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4)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2017年,要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中央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举措和时间表,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平台入手,先制定方案,再形成制度并实施,最后达成目的。相比之下,地方政府的举措和时间表则以目标为主导,具有“以目标促行动”的特点。其中,广东省和江苏省划分了2015年和2020年两个阶段目标,贵州省提出了2020年的远期目标,在2020年的目标表述中这些地区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以江苏为例,2013-2015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阶段,2016-2020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阶段;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到2020年建成国内领先、比较完善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此外,广东省和江苏省也都列出了部分量化指标,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达成。

  要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应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力度查处了诸多行业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仅2013年,发展改革委就公布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例,例如,查处三星、LG、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案,曝光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公司等8家未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地方物价主管部门也迅速行动,查处了诸多关于价格违法的案例,如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及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企业制定价格自律规则,实施价格操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处理。此外,发展改革委也启动了专项检查。近年来,国家先后启动了涉农价格收费、教育收费、涉企收费等全国专项检查,集中治理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计,仅2014年,全国各级价格监督机构,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44万件,实施经济制裁的31.25亿元,其中退给消费者6.3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07亿元,罚款15.86亿元,这是物价部门成立以来罚款数第一次超过处理法人违法所得数,较好地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处罚金额达到8.49亿元。

  将缺货、无货产品标注为“特价商品”,互联网领域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当前,互联网领域的创新不断,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对传统的金融业形成强烈冲击,与互联网创新的蓬勃发展相比,互联网领域的信用风险却被忽视,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在电商销售平台中,部分不正当竞争手段屡见不鲜:部分商家先涨价再降价美其名曰“促销”,将缺货、无货产品标注为“特价商品”吸引消费者,通过虚假交易提升信用等级,采用恶意差评的方式来打压竞争对手。这些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消费者举证难、工商监管难等原因导致此类行为的监管存在较大空白。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更加突出,其中,发展速度迅猛的P2P网络贷款尤为突出。P2P网站一方面通过提供高达20%以上的收益率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蜂拥而至,另一方面该领域的监管办法缺失,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和信用保障欠佳,部分网贷平台出现倒闭、提现困难等现象,进而导致投资者纷纷提现,波及到其他网贷平台,诱发倒闭潮。据P2P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统计,仅2013年就有74家P2P平台发生问题,2014年发生问题的平台更多。虽然有部分网贷平台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与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来增强风险抵抗能力,但是这些措施往往过于注重平台方的利益,且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真实性无法核实,极易暗箱操作等问题,潜在的风险较大。当前,虽然部分互联网企业牵头组建了行业自律组织,希望提升互联网领域的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层面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都将使得这一领域的信用风险更加突出。

  强化问责机制,形成“政府违约人人喊打”的约束机制

  蓝皮书指出,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以问责促监督,推动政府部门提高政务诚信意识,完善守信践诺机制,发挥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和表率作用。第一,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各级政府的守信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强化对失信政府机构的惩治力度,尤其要强化对行政一把手的问责、追究力度。其中,要着力改变部分政府一把手被问责后,短期内迅速采用异地调任、工作交流等方式复出的做法。第二,完善公务员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对公务人员的诚信考评,将对政府的问责和惩治落实到公务人员身上,搭建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激励相容制度,彻底化解“无人负责、无人问责、无人受损”的僵局。第三,强化监督机制建设,通过加强内部行政监督,完善外部群众、舆论监督机制,将问责制度落到实处,形成“政府违约人人喊打”的约束机制,增加政府违约成本,督促政府增强政务诚信。第四,加强政务公开,以公开促问责,完善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为监督、问责创造良好基础。

  水电费等公共服务的违约情况将被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中

  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信息产品的产生主要来自于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中收录的个人相关信息,该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共同协作建立的,具体由该数据库下设的征信服务中心承担着个人信用数据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我国的个人征信产品,即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尚未完全统一,目前,个人征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基本情况

  个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受教育信息,包括从高中起的入学信息;婚姻状态;工作情况;联系方式,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常用联系电话、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及居住时间等。

  2. 个人信贷记录

  个人信贷记录是信用报告的重要内容,其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内容包括:(1)信息概要。该部分包括总账户数以及逾期账户数。其中应该涵盖信用卡账户,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个人抵押贷款账户,个人信用贷款账户以及为他人担保情况。(2)信用卡用信记录。该部分包括曾经发生过逾期的以及从没有发生过逾期的账户,应该涵盖目前所有的以及曾经持有过的信用卡账户详细记录。(3)个人贷款记录。包括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个人抵押贷款账户以及个人信用贷款账户三个部分。(4)为他人担保记录。应该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担保额度,担保起止时间,被担保方的违约情况等。

  3. 公共信息记录

  个人公共诚信记录,主要包括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记录信息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诚信记录信息两个部分。例如,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记录,法院及检察院的判决记录等。其中,涉及到个人在公安机关的违法记录,应详细列明违法的具体情况以及接受的处分情况;判决记录则应包括当申请人为被告人时的法院执行情况。个人公共服务诚信记录包括的内容较多,具体应包括当事人的水,电,物业,取暖,有线电视,燃气等公共服务的违约情况,公共服务诚信记录同样应详细列明申请人的逾期次数等具体内容。

  4. 其他相关信息

  根据信用报告的使用用途,其他相关信息在内容和范围不尽相同。目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内容:一是主要家庭成员信息,包括主要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等,此外还应包括学历,用信情况,以及违约情况等记录。二是信用报告的查询情况,主要包括信用报告在最近两年内的被查询情况。其中应包括查询机构,查询日期,查询原因,是否经过报告持有人批准,审批结果等内容。

  快递行业存在诚信问题,“快递延误不赔”损害消费者

  蓝皮书指出,由于行业发展过快,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一些"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快递延误不赔”。有些快递公司在“运输条款与条件”中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2)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有些快递公司仍采用可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检查寄件的条款。(3)任意设定免责事由,而且在订立合同时不提示寄件人注意。(4)限制索赔期限。有些快递公司规定:“请于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或“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此外,按照《邮政法》有关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无疑也构成快递行业的“霸王条款”和“免责条款”。这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破坏了快递服务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快递行业的信用服务市场亟待规范。

 

  2015年度“中国城市信用环境评价研究”,深圳居榜首

  2014年度“中国城市信用环境评价研究”

  前五十名(TOP50)城市名单

  东部地区:

  河北省:

  辽宁省:大连、盘锦、丹东、阜新

  江苏省:南京、无锡、扬州

  浙江省:宁波、湖州、义乌

  福建省:厦门、南平

  山东省:威海

  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

  海南省:海口

  中部地区:

  山西省:太原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吉林省:通化

  黑龙江省:伊春

  安徽省:合肥、马鞍山、铜陵、芜湖、蚌埠

  江西省:南昌

  河南省:郑州、鹤壁

  湖北省:

  湖南省:长沙、株洲

  西部地区:

  四川省:自贡

  贵州省:贵阳、遵义、毕节

  云南省:丽江

  陕西省:西安、咸阳、铜川

  甘肃省:兰州、酒泉、张掖

  青海省:西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吴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克拉玛依、阿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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