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
能动司法的中国价值
作者简介
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
能动司法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春季开学典礼上提出要把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能动司法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学界的讨论多捆绑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司法作对立研究,而极少关注能动司法的中国价值。
我认为,从世界视野看,能动司法作为被反复提及的司法理念,突出地体现出司法的实用主义和功能主义价值,司法能动具有“克服法律固有属性或特性所附随的缺失和局限”,促进“司法与政治的融合”以及深化传统法治理论等作用。但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分析,能动司法又有其存在于我国的独特价值。
能动司法以党的领导为统领。能动司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以司法助推社会治理整体目标的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将党的领导作为能动司法之统领,有助于将党的思想融入司法活动、有助于司法机关更深入理解政策与法律间的互动关系,在行使法律解释的职能时,更贴合党和宪法的根本要求;将党的领导作为能动司法之统领,有助于司法机关更深入理解社会矛盾,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将党的领导作为能动司法之统领,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树立社会治理“大局观”,在中国整体法治发展的大背景下考量个案判决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习近平总书记曾鲜明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能动司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也必当以党的领导为统领。
能动司法以司法为民为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把人民立场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在体现着能动司法精神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人民法院走进农村、深入基层,通过积极主动的调查研究,将人民的诉求实现于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能动司法的叙述中,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精神是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导引,是法官在刚性的法律规则下,充分兼顾社会价值和案件具体情形作出灵活判决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能动检察的概括中,检察机关应通过能动履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能动司法以中国国情为基础。正如上文所述,能动司法是不同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承载着我国司法治理和法治发展现实需求的、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理念。其一,能动司法立足于中国现实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其突出表现就在于司法的能动性有其不可突破的界限,即不能如西方司法能动主义那样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突破司法权边界的权力。其二,在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充分、司法人才素质培养尚不成熟、刑事诉讼中对抗制诉讼结构尚未稳固的司法现状下,要使能动不致成为“乱动”,能动司法就必须是在既定的程序规则下运行的能动,这既是防范司法权力无序扩张侵蚀公民私权的“警戒线”,更是保护司法人员在主动、积极作为时免受不当追责的“安全绳”。其三,能动司法的具体表现随我国法治发展不断变化,是灵活、动态的,不论是马锡五时代深入农村的司法活动,还是数字时代不断推出的便民司法小程序,能动司法一直在党的领导下,以服务人民的司法追求,探索更多、更新、更好的实现方式。
能动司法是执法的最高境界,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形成创造性司法思维,必将有助于促进司法的良性发展。
本文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3年第7期
2023年7月15日出版
0 人参与 0 条评论(查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