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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

胡滨:五方面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
来源:皮书说  作者:皮书说   发布时间:2021-07-13

  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报告指出,作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体,中国需要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和作用,同时亟待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及平台经济等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规范,报告建议从五个方面积极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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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是当前平台经济的重要载体,为供求双边的联结和要素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的范式,也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策略和定价策略等具有特殊性,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系统重要性、平台垄断、跨境司法管辖权、消费者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等难题,甚至带来重大风险,同时也对当前监管体系带来显著的监管挑战。

  作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体,中国需要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和作用,同时亟待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及平台经济等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对此,胡滨着重阐述了对积极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五点思考。

  第一,实施包容性监管政策框架,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监管当局权衡效率和风险,应采用包容性监管政策框架,积极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有效防控平台经济潜在风险,实现创新与风险的有效平衡。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中国更应该强化平台经济以及更广泛的数字经济的功能,以包容性监管框架来促进经济社会高效有序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平台的差异性,在标准化、统一化的监管原则、逻辑和指标要求下,进一步考虑平台个性化的效率与风险,有效防控个性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潜在风险。

  第二,注重大型互联网平台关联性,着力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一是监管充分覆盖,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纳入到相关的监管规范体系之中,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二是注重功能监管,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以平台功能作为实质进行监管,以有效覆盖大型互联网平台跨界经营和多边主体的现实风险。三是重新认识并有效界定系统重要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系统重要性的标准判定、内在关联、外部关系和风险应对等进行全局统筹。四是注重强化平台再中介功能和基础设施功能的风险监测,重点防范技术失败、基础设施失灵以及链接机制断裂等的潜在风险。五是金融业务持牌经营。

  第三,有效应对平台垄断风险,健全垄断监管长效机制。首先,要尽快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政策框架和长效机制。其次,亟待建立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垄断判定标准。再次,尊重平台经济特别是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特殊性。最后,强化数据垄断的监管与治理,尤其注重数据驱动的垄断协议、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强化数据合谋、人工智能叠加的合谋、限制竞争对手获得竞争、自我优待、价格歧视、排他条款、横向集中及纵向集中等的监管。

  第四,充分重视数据主权,构建跨境互联网平台监管框架。在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和生态系统形成过程中,跨境业务将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要深刻认识大量互联网平台及平台经济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注重强化把新兴技术应用纳入到金融监管规制框架中来。二是着重把握跨境金融科技、数字服务等的直达性和安全性目标,注重重点领域相关数字主权的规范监管制度完善。三是总结国内金融科技、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等的创新、实践与教训,深刻认识数字主权博弈,加快国内平台经济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规范进程,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国际治理和国际规制标准化进程之中。

  第五,加强消费者保护,强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社会治理。深入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的消费者权利界定的相关标准,注重对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等的界定与规范。充分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及其对监管治理的影响,致力于构建一个多主体、法治化、扁平化,注重问题导向,注重公共选择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社会治理体系。■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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