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RTA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动态演化、数字经济协定特征与中国应对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殷凤、孙明雪、党修宇 发布时间:2024-09-28(一)提升中国RTA数字贸易规则网络地位
基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中国在全球RTA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与欧盟、美国和新加坡等经济体的中心地位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整体网络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较小。因此,如何加快形成符合自身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新范本,提升中国在全球RTA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的地位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据此,本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的参与度。中国应深入研究全球RTA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和核心议题,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谈判,加强与欧盟、美国等核心节点国家或地区的对话与合作,共同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协调发展。了解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积极提出中国的主张和建议,提升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公平性和包容性,维护中国的数字贸易利益。此外,为了提升在网络中的影响力和中心地位,中国还应优先选择与其中心度较高的贸易伙伴签署或升级现有数字贸易规则。
第二,充分挖掘结构洞带来的信息和资源优势。明确结构洞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的关键作用和价值,主动识别和利用全球RTA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的结构洞机会。通过与关键节点加强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方式,提升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例如,积极融入亚太地区数字贸易规则“朋友圈”,抓住RCEP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努力推动亚太地区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另外,在推进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同时,应加强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关注,中日韩自贸区作为东亚地区最重要的自贸区之一,其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将对整个亚洲地区的数字贸易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中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和制定,中国不仅可以推动自身数字贸易利益的实现,还能够加强与日本、韩国等重要贸易伙伴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提升自身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扩大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贸易往来,构建数字丝绸之路。
(二)构建契合自身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中国发展数字贸易的比较优势在于以跨境电商为主的货物贸易、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及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内容与新加坡所主导的数字经贸规则框架更为契合,相关规则也为中国接下来构建以我为主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思路。
据此,第一,中国应构建更为完善的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一方面,设置无纸化贸易、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和数字证书等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可执行性细节,如中国可依托国内现行的“单一窗口”积极与贸易伙伴国合作,以此打造更为可信和安全的与贸易管理文件有关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另一方面,中国应积极对接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新兴数字贸易便利化规则。上述规则的核心是与贸易伙伴构建统一的标准,增强电子发票系统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可互操作性。因此,中国应着重梳理与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关的国内立法与技术标准,将其与现行的国际标准进行逐一对标,力求与国际主流标准相衔接。
第二,积极推动合作包容类议题的发展。首先,中国可参考DEPA中中小企业合作及包容性模块,在后续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积极引入与之相关的数字贸易规则,逐步扩大合作包容规则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的适用范围。其次,中国可以借助APEC、G20、“一带一路”等多边合作平台提出数字合作包容类相关议题的倡议,以此争取广泛的发展中经济体的关注与支持。也可进一步通过建立合作论坛、设置援助基金等举措,弥合各经济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提升中小企业、弱势群体参与数字贸易的能力。最后,中国还需降低数字化成本、加强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安全保护、推行数字便利化服务等,优化数字中小企业国内营商环境。加快5G、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部署,打造高速、泛在、智能的信息网络,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应积极引导企业投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数字教育产品,提升数字服务的普惠性,逐步缩小数字鸿沟。
第三,依托自贸试验区构筑数字贸易规则新优势。应在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重要作用,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新高地和试验田,应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电子票据应用,促进数据开放共享,构筑数字贸易发展新优势。在此过程中,自贸试验区应勇于承担压力测试的使命,加大深化改革力度,加快试行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的数字贸易规则,积极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为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国际谈判、形成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方案积累经验。
第四,关注技术变革下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新动向。对于数字身份、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贸易规则,需参考国际技术标准和相关框架,加速出台与数字身份、人工智能相关的治理框架与实施细则。对于数据创新驱动的相关规则,需在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主动推行数据沙盒试点、数据共享试点等内容,为DEPA、CPTPP谈判与国际合作提供最佳实践经验。对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若强制源代码、密钥披露可能侵犯企业正当权益,但若不对源代码等进行披露,相关数字内容则可能违反国家法律甚至危害一国安全。因此,中国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国内立法,以强化数字知识产权的执法标准和保护;另一方面应通过在相关规则中灵活引入例外条例,渐进式对接相关规则并为国内监管预留空间。
——摘自《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