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立法明确有偿救援
来源: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作者:蒲晓磊 发布时间:2021-07-21不久前,国家体育总局发文,要求从即日起,暂停山地越野、戈壁穿越、翼装飞行、超长距离跑等管理责任不清、规则不完善、安全防护标准不明确的新兴高危体育赛事活动。
对于购票进入景区开放范围进行游览的游客,如其遭遇危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景区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但现实中,一些“驴友”喜欢去一些未经开发或者景区明确提示不得进入的地方进行所谓的“探险”,对于这类行为,政府是否需要承担救援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认为,由于这些 “驴友”违反了景区安全须知中所告知的内容,进入未开发开放的区域,此时景区对其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仍有救助义务。而旅游者在进入未经开发的地方遇险时,也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专家认为,“驴友”应该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驴友”接受救援时须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应费用,这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协调统一的法治原则,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警示作用,减少违规探险行为。
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立法,对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地方以此为依据,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