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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21世纪以来广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探析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伍嘉晖 发布时间:2016-08-01

  “退出机制”自提出以来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展,目前我国城市低保退出机制是以“动态管理”为工作重心,以就业促进为辅助手段的纠错型退出机制,其政策目标是实现低保对象的“应退尽退”,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以及保证制度良性运行的作用。但事实上,我国城市低保退出机制是不健全的,为完善城市低保退出机制,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健全低保退出机制的制度体系

  当前,应当从下列四个方面健全低保退出机制的制度体系:首先,要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上明确低保退出机制的政策目标与工作定位,从顶层上指导低保退出机制的发展并提供执行空间;其次,制定或确定低保退出机制的相关政策,使政策执行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再次,对低保退出工作有关的政策条文进行整理汇编,避免相关工作人员对碎片化的政策的“选择性执行”;最后,制定严格的工作规程,规范低保退出工作中,不同途径、程序及核查方式的选择标准和依据,避免低保退出工作执行中产生不严谨、不规范、不公正的情况。

  (二)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无缝衔接

  第一,构建社会救助服务综合咨询受理机制。受思想观念和文化水平等限制,不少低保对象不善于学习政策、不善于主动争取受救助权益。第二,加强社会救助事项的转介。由于低保制度不可能解决困难群众的所有问题,其他社会救助事项也不应该成为低保制度的附属。因此,当低保对象可以通过其他社会救助事项解决相应的困难问题时,应该将其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事项,从而提高社会救助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过度救助、重复救助和福利依赖。第三,设置社会救助标准调整联动机制。科学测算和设定不同社会救助标准之间的系数,以便定期统一调整各项社会救助标准。当社会救助标准之间的系数不适合实际情况时,再重新进行调整相应的系数。

  (三)加强低保对象的自立能力建设

  首先,强制参加就业支援计划。一方面可以把就业促进工作落实到位,避免消极求职、回避就业等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进行有效监管,避免隐性就业、瞒报收入等行为。其次,重视生活自立培训。最后,鼓励低保家庭资产建设。

  (四)鼓励就业支援的社会力量参与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就业支援服务、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企业和社会企业自愿自发等方式,为低保对象提供生活训练、劳动体验、职业培训等“就业支援服务”。

——摘自《广州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