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国外社会救助权利救济方式的借鉴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武萍 张毅 付颖光 刘晓彤 发布时间:2019-05-01通过对英国、 美国、德国社会保障权行政救济制度的介绍和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行政救济制度。
第一,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借鉴英国社会保障行政裁判所和美国独立行政法官和申诉委员会的做法,尝试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行政复议院。要在体制上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给予保障,坚持机构的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经费以及人员的配置方面不受其他机关约束,使各级行政复议院独立行使职能。
第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人员专业性的提升。从我国社会保障权行政救济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权行政复议制度还不成熟,复议人员整体素质还不够高,复议决定质量也不高,社会保障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审查。我国可借鉴美国行政法官、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成员资格选任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官员任职资格制度。
第三,建立行政复议回避和听证等程序制度。在必要的时候应采取听证的形式,给申请人更多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比如,案情重大、复杂、难以决断、影响范围比较广泛时可以批准采取听证的形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在复议人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复议人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时,复议人应该主动回避,或者另一方可以申请回避。英国与美国程序设计上的高效、专业、公开和低成本等优点为中国在完善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程序时提供了参考,我们可以改变过去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引入听证程序和回避制度,保障当事人质证、申辩的权利,以便在程序上更加充分地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摘自《失独家庭养老服务法律保障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