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救济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周忠学 发布时间:2019-01-01(一)转变司法救济理念
给付义务的司法救济应将过去以安全、秩序为核心的司法理念转现代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的司法救济理念内涵丰富,不仅要平等地保护人民,更重要的是方便、简单、公正地保护人民。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那样:切实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等等。
(二)构建民生保障的审判法庭
依据我国行政体制与法院体制,现在最为可能的是在法院内部设立社会保障事务法庭。这既有已有的法国社会保障事务法庭经验可以借鉴,也适合我国现实的要求。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事务还没有井喷似的发展,设立社会保障法院的人员、制度等条件还不具备,而设置社会保障事务法庭并不需要设立社会保障法院的严格条件,同时又能解决当下的民生保障国家给付义务遭遇的相关问题。确实,社会保障事务法庭“有其独特之处,而且更多的是因为给付的赡养性质。为了方便向法官投诉,人们应该设立一种简便、迅速和不太昂贵的程序”。它设置在法院内部,具备成本低、操作简便等优势,对于我国当下来说十分适宜。
(三)界分给付义务司法救济受案范围
针对《行政诉讼法》较为狭小的国家给付义务的可诉范围,我们应扩大与重新界定给付义务的诉讼范围。第一,可以扩大福利性的国家给付义务范围。第二,把公共给付的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第三,可以把弱权力性的行政补偿或行政合同中的给付争议纳入诉讼救济之中。
(四)提高公益诉讼程度
国家的许多给付义务都具有公益性质,公益诉讼之需迫在眉睫。由于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诉讼,因此首先要在公益诉讼制度上予以支持,这包括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还要有特殊的制度,如管辖、举证等制度,公益诉讼的举证较普通诉讼更加复杂,因为不同主体的举证能力差距很大,如果不加区别,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利于查明案情,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
(五)强化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提高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进一步扩大国家给付义务司法救济的援助对象与内容。第三,扩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第四,加强法律援助监督。
——摘自《法律与伦理(2019年第1期 总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