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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社会救助权利保障: 发展与挑战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陆海娜 发布时间:2015-09-01

  2014年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取得了较大进步,尤其在社会救助法制建设方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在管理制度还未健全的情况下,我国社会未来还面临着老龄化、人口红利减少、城乡地区差异、经济运行风险等很多国家面临的常规难题,这对我国尚在发展中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构成了更严峻的挑战。

  目前我国可以做的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本身。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从权利的视角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在未来立法中明确社会救助权的概念和对权利的救济,与国际接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从名称可知是一个过渡性质的行政法规。2013年曾有《社会救助法草案》公布,但因为立法时机尚未成熟而改为通过一个行政法规。这未必不是件好事,因为《办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利于将来更好地人大立法。

  二是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包括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家庭情况调查机制,防止社会救助方面的腐败和职权滥用,理顺与社会保险的衔接机制,使社会救助能更加高效。

  三是遵循平等不歧视原则,解决农民工受户籍限制无法充分享受社会救助的问题。从可行性的角度来讲,将社会救助与户籍完全脱钩也许还不现实,因为很多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地方财政。但是对于农民工这样的特殊群体来说,其经济状况的不稳定很容易导致其在异乡的困境,因而需要在当地就能获得医疗等社会救助。因此,可以考虑采取社会保险的做法,使农民工可以在就业所在地享受社会救助,只要其满足一些基本条件,比如在当地参保、在当地就业或居住一定时间等等。

  四是关注需要特殊帮助的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需求。当然这项救助不是仅靠财政投入就能完成的。政府在建立相关机制后,还需要进行长期的投入,发展和提高社区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比如培训社工、聘请心理咨询师、与学校建立沟通和联动机制等。

  五是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建议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一个阶段以后,根据对救济实践的调研,出台进一步细化的规则或司法解释,厘清法律责任,提供从行政手段救济到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司法救济的全方位的救济途径,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

  六是需要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的机制,包括改善整个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强能力建设,使社会力量能够积极高效地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救助服务。

——摘自《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