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救助养老保障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穆怀中 沈毅 发布时间:2015-03-0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计生家庭奖扶(特扶)制度是我国依法建立的保护社会成员底线公平的制度安排,这三项制度的实施不仅具有减贫的效应,同时还为老年家庭提供了最低的生存需求保障。
(一)农村社会救助养老水平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对农村贫困群体,特别是老年贫困群体的养老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标准的农村家庭给予差值补贴,使其基本生存有所保障,所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值是反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绝对水平的指标。
2.农村计生家庭奖扶水平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家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每月50元的奖励扶助金。同时对子女遭遇残疾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月发放80元的特别扶助金,对子女遭遇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月发放100元的特别扶助金。在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计生家庭奖扶金水平要随着物价变动而适时调整,避免计生家庭奖扶金购买力水平下降。
3.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同时规定“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各地区无论是采取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均需按照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设定供养标准。
(二)农村社会救助养老保障的阶段性作用
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初始阶段,土地养老和子女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形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计生家庭奖扶(特扶)制度作为土地养老和子女养老缺失的补偿机制,在此阶段与土地养老、子女养老的效用定位相一致,在无土地、无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弥补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的不足。
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过渡阶段,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低水平起步的情况下,社会救助制度肩负着消除贫困和提供养老保障的双重责任。伴随着农村社会保险水平的提升,社会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更加趋向于解决少儿人口和劳动力人口的贫困问题。
在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阶段,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均已达到目标替代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农村养老保障主体,而家庭养老和社会救助养老的主要功能转变为提升农村的养老保障水平和改善农村老年居民的福利。
——摘自《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框架与适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