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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可持续生计框架下关于农村社会救助的思考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朱海平 发布时间:2014-08-01

  (一)提高干预层次

  CARE在可持续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生计供给、生计保护和生计促进等发展干预的三个层次,其中,生计供给的思路主要在于给农户提供饮水、食物、住房以及其他基本服务,生计保护主要为农户提供以工代赈、工具、种子以及灌溉系统,生计促进则为农户提供一定的资产,改善其生产、消费和交换环境等。我国大多数地方所实施的农村社会救助囿于生计供给这个层次,应当在种子供应、资产积累、交换环境的改善(生计保护和生计促进)上做进一步的努力。

  (二)提升人力资本

  对于农村救助对象来说,比起克服收入贫困,消除能力贫困是一个更具根本性的工作。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减轻疾病对农村救助对象的危害,是提升该群体人力资本的前提。此外,应当因地制宜地举办相应的教育培训,增加其种植和养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升其人力资本。

  (三)拓展社会资本

  在可持续生计框架中,社会资本指社会关系、组织和协会等社会资源,除了家庭、姻亲、邻里等社会资本之外,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所拥有的社会资本非常有限。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和杨团研究员在我国内地进行的综合农协试点表明,农民可以依靠组织和协会来增加社会资本,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也不例外。通过组织和加入综合农协等农民组织,农村救助对象可增加社会资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自己在市场中的弱势处境。从目前来看,切实地推进综合农协等试点工作,不失为从结构的视角增加农村救助对象社会资本的一个有益的探索。

  (四)加强制度与程序环节

  一是加强各级政府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县、乡、村各自的社会救助职责,各尽其职,相互协作,确保每一个对象能及时获得救助。二是提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律地位。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只是以国务院通知的形式发布,政策执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因而,要提升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律地位,使其由政策指导向法制保障迈进。三是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中,规制过度和规制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这是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此外,要注意克服公益的特殊性、父权性和业余性等非政府组织固有的三大缺陷。非政府组织参与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将成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这个意义上,组织资本可以成为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生计资产的第六种资本。四是推进社会救助文化建设。社会救助要营造一种包括私有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积极履行自己社会责任的文化氛围。

——摘自《当代社会政策研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