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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制定社会救助法 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救助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刘延东 发布时间:2013-05-01

  (一)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是一项国家责任

  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根源,反对家庭暴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实际上是国家和社会的天然责任。我国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的责任。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虽然这部法律并未进一步详细规定国家以及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但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获得国家和社会救助的理念无疑得到了法律认可。

  (二)家庭暴力对于公民而言属临时性重大困难

  家庭暴力绝不是个别现象,它可能发生在任何家庭,并不完全受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并不是生活极其困难的人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人群不需要获得救助。相反,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带来的困难和压力,往往迫使受害者需要及时离开或者不得不离开施暴场所,以保证自身以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一般而言,亲友作为家暴受害人非正式支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想到的人。但在涉及与家庭有关的事务方面,亲友的态度通常都不够理智和坚决。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社会救助,为她们提供食物与住宿、介绍工作、提供工作培训建议,尤其是帮助受害人重新树立自尊等,对于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益、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抚慰受害者的心灵,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是十分必要。同时,也为家庭暴力的冲突双方提供了一条淡化矛盾的缓冲带,避免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救助有实践经验

  建立家暴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公民提供救助是国际上通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民政部门也在家庭暴力救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 “孝感市妇女儿童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孝感市妇女儿童绿荫中心”、徐州市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等。

  制定社会救助法,将地方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将家庭暴力受害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范围,具有现实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对于保障公民人身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在制定社会救助法时设立“临时救助”专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庇护和救助。

——摘自《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视角(上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