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中的“福利依赖”研究——以城市低保制度为例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郭瑜 韩克庆 发布时间:2012-07-01综上所述,通过对城市低保人群的定量与定性研究,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城市低保制度还未形成“福利依赖”效应。由于我国城市低保对象中包括大量有劳动能力者,因此,如何合理改进低保制度,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受助群体积极求职与就业,是目前以及未来我国城市低保制度都需要重点关注的难题之一。在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从地方试点到中央决策的“自下而上”机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基于实证研究结果,在此我们参考部分地区城市的低保制度创新,以“自下而上”的方式,从理论上提供政策改进的可能。
从各地政策创新与实践看,本文选取北京、广州和重庆作为典型代表。北京市政协委员建议对有劳动能力者降低低保。提案建议:“改革现有低保金发放制度,降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低保标准,对有劳动能力者实行临时救助,明确规定其享受低保救助的期限。”在此基础上,提案指出“对低保政策‘搭车’的救助、补助和其他保障项目要慎重,引导这部分低保人员积极再就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启动了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针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群体建立了就业、再就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应进行求职登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保留一年的低保待遇。如出现不参加就职登记、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拒绝参加公益性岗位等情况的将被取消低保资格。重庆市有人大代表认为,“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吃低保,要严格审查,尤其要杜绝那种有劳动能力人员宁愿闲着打麻将也不上班。居民处在劳动年龄段,具备劳动能力,在申请获得了吃低保的资格后,必须参加政府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将有限的政府财力用在最需要帮助的人身上。”对有劳动能力的中青年,确实因家庭困难需要吃低保的,可以设置一个过渡期,允许享受半年或一年的低保待遇,并在这期间通过职业培训实现再就业。
可见,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会根据现实状况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一定政策创新。在我国,政策改革也通常建立在试点的基础上,由点到面,从而达到稳定地协调发展。上述三地的做法,不约而同地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户采取或规管或协助的方法,目的是促进就业、削减贫困。结合实证结果与地区创新,本文对低保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规范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为重点的资格审查制度;完善与促进就业相关联的动态管理机制;构建全面的社会救助体系。
——摘自《新发展阶段: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