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关系
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孙克勤 发布时间:2006-01-01(一)政府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都承担着对弱势群体的救助责任
政府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相衔接基于一个共同指导思想,那就是对弱势群体实现最大限度的“广覆盖”,即“人”作为社会的一员,不论其何种身份、职业、性别和所处地域,都应有享受社会基本保障的权利;而社会则应为那些因疾病、残疾以及年老而暂时或永久不能谋生的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政府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慈善事业是民间行为,两者性质不同,服务理念与运作方式有所区别
(1)政府社会救助具有法定性,受救助对象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若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具有较强的刚性;而慈善救助非法定性,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救助金的发放比较灵活,具有较大的弹性。(2)政府社会救助具有稳定性,因为救助金来自于财政收入,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而慈善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捐赠,是志愿行为,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3)政府社会救助以面为主,即以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为救助标准,管理模式是层级制,救助金按级划拨,层层落实;而慈善救助则以项目为主,它更关注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实行直接救助,因而其内涵比较丰富,包容量更大,涉及的领域更多,也更具有灵活性、机动性与多元化。(4)政府社会救助,多少带有点“封闭性”;而慈善救助强调公开性和透明度,特别强调要对捐赠者负责。(5)政府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与相关的辅助组织;而慈善事业的实施主体是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志愿者,其非官方色彩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弱势群体的情感共鸣。(6)扶贫济困、宣传普及和提高全民慈善理念,是慈善事业的目标;而消灭贫困只能是政府的责任,是任何民间慈善组织所不能替代的。
在救助弱势群体方面,政府组织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和快速推广新制度的能力,而劣势主要表现为资源使用效率低、敏感性低、创新动力不足。慈善组织的主要优势是效率高,容易动员政府无暇顾及动员的资源,具有敏感性和创新精神,可以满足弱势群体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而劣势主要表现为资源动员的整体能力不足。
(三)慈善事业对政府社会救助的“积极补充”和“拾遗补缺”
从实际情况看,以政府作为行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不管财力投入多大,力度多强,覆盖面多宽,总会有一部分人,他们的困难或者属于政策还没有覆盖到,或者是按政策可上可下、可进可出,被排除在社会救助范围之外;一些人的困难,虽然按规定得到的救助力度不够;还常常会有一部分人因一些突发性的意外情况生活发生困难。政府组织在了解和满足弱势群体个性化、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方面也存在固定的局限。慈善事业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它的触角可以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能够解决许多政府难以顾及的问题;现阶段,慈善事业就是用以弥补社会保障网络中所存在的缝隙的一项社会事业。随着人们慈善理念、慈善文化的发展,“小政府、大社会”体制的慢慢培育形成,政府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将会逐步发展为一种合作、互补、伙伴、共进的关系。
——摘自《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