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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农村人口防贫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22-02-0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黑发〔2021〕8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农组发〔20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把过渡期内防止返贫致贫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对全市乡村农业人口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实施防贫救助兜底保障,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

  二、救助程序

  (一)农户申请,乡村审核。农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支出或损失达到起付线,可自主向村委会提出防贫救助申请。由村“两委”按照规定履行入户调查、集体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区县(市)乡村振兴局。对已经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可简化村级入户调查核实环节。

  (二)调查核实,联动取证。区县(市)乡村振兴局按照不同类别,提请保险公司入户核算、实地取证。在村“两委”配合和保险经纪公司现场监督下,保险公司对拟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资产、收入、因病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核算取证,并将结果反馈至区县(市)乡村振兴局。区县(市)乡村振兴局根据保险公司调查结果和提请需求,通知本级医保、卫健、应急、公安交警、民政、金融服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提供行业救助等相关佐证。保险公司依据核算取证、行业救助和相关佐证情况,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制作防贫保险救助案,报保险经纪公司审核。

  (三)风险评估,落实救助。保险经纪公司审核救助案后,报区县(市)乡村振兴局进行返贫致贫风险评估并公示,保险公司采取集中(柜面)或农户“一卡通”方式发放防贫救助金。对留守老人、儿童以及因伤残行动不便的农户,由保险公司入户发放。救助结果由区县(市)乡村振兴局定期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持续监测,后续帮扶。实施防贫救助后,区县(市)乡村振兴局依据救助对象实际需要,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持续监测,并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政府和村“两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监测对象开展后续针对性帮扶。

  三、防贫保险运行管理

  (一)筹资及保险模式。以2020年年鉴公布的全市乡村户籍人口人为基数,按照10%的人口数人均100元为标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筹措防贫保险费。以后各年度筹资额随年鉴公布人口数变化进行调整。通过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监督、保险公司承保,建立面向全市乡村农业人口“群体共享、定量不定人、风险共担”的保险模式,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人员实施救助。

  (二)政府采购合同制管理。经市政府授权,市乡村振兴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确定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并与中标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三)防贫保险费专户管理。中标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银行开设防贫保险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保险超额赔付风险共担。保险公司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防贫保险基点赔付率。保险年度内,保险公司实际净赔付率低于基点赔付率的,其低于部分防贫保险费和银行孳息全部返还给投保人;实际净赔付率高于基点赔付率10%(含)以内的,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按50%分担;实际净赔付率超过基点赔付率10%以上的,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全额自行承担。因防贫救助政策调整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额增加的,保险经纪公司评估后,由市乡村振兴局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五)保险经纪公司服务监督。中标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哈尔滨市防贫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升级)维护,救助对象与全市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动态监测及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救助案件系统申报审批、备案备查,及时监督保险公司服务;现场监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核算取证、损失评估等并提出建议;审核防贫救助案;对防贫保险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向市乡村振兴局提交评估报告。

  (六)服务费支付与保费结算。保险经纪公司年度经纪服务费按照当年防贫保险费总额的3.5%招标,以中标价为准,由市财政资金列支,市乡村振兴局结算支付。保险公司年度经办服务费按照当年实际救助总额的11%招标,以中标价为准,经保险经纪公司对防贫保险运行情况评估、市乡村振兴局核准后,在防贫保险费专户结算支付。年度防贫救助与医保同步结算,结余保费(含保费孳息)结转下年,不足部分由市乡村振兴局申请,按原防贫保险费筹资渠道分担补缴。合同期结束后,结余保费(含保费孳息)按原筹资渠道返还。

  四、防贫保险救助实施

  (一)救助对象。将低于省年度监测范围(2021年为6000元,以后各年度随省监测范围调整同步调整)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实施防贫救助。对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监测范围,但因突发重大疾病或灾害、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过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同样落实防贫救助。

  (二)救助起付线。按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不同类型,设定防贫救助起付线,对超过起付线的实施防贫救助。

  1.因病救助。救助对象因病就医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全部自付费用加上50%自费费用达到0.5万元为起付线。单人一年内多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累加计算,家庭成员多人多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合并累加计算,仅设定一次起付线。

  2.因灾因意外事故救助。救助对象因灾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失,扣除各种保险赔付、政府灾害救助和社会捐助后,经保险公司勘验损失达到1万元为起付线。家庭年内多次遭受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设定一次起付线。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需经司法程序鉴定,扣除各类法律、政策规定的赔偿、补偿和救助、捐助金额后计算。

  (三)救助标准。防贫救助实行递进计算,按比例救助。

  1.因病。超过起付线的金额,按0.5万元(含)以下、0.5-1.5万元(含)、1.5-3.5万元(含)、3.5万元以上四个区间,分别按30%、50%、70%、90%发放防贫救助金。

  2.因灾因意外事故。超过起付线的金额,按1万元(含)以下、1-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三个区间,分别按40%、60%、80%发放防贫救助金。因灾因意外事故需就医治疗的,按照因病类办法发放防贫救助金,不再设定起付线。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压实责任。防贫救助工作是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领导,落实保障资金,持续跟踪问效。要建立健全会商机制,乡村振兴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牵头落实。各级财政、医保、卫健、应急、公安交警、民政、金融服务、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等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确保防贫救助机制落实落靠。应急部门负责提交防贫对象灾害损失和灾后政府救助、救济信息;医保部门负责提供防贫对象因病治疗的医疗结算信息;卫健部门负责防贫对象医疗救治情况核查,防止过度医疗;金融部门负责对接银保监部门协助核查防贫对象商业保险、政策性保险及赔付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特困供养政策与防贫救助政策相衔接,对防贫对象中低保、特困人员身份进行认定并提供救助情况,对防贫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应纳尽纳;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防贫对象车辆拥有情况核查,提供交通事故认定情况和事故赔偿相关信息资料;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依申请提供防贫对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防贫对象不动产拥有情况等。

  (二)强化宣传引导。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须做好防贫救助政策宣传,做到政策标准、救助对象、救助条件、申报程序等家喻户晓,确保政策及时、广泛惠及农户。各区县(市)要组织乡(镇)、村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正确理解防贫救助政策措施,只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进行救助,不包办政策以外个人必要负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杜绝行政干预和人情救助。对骗取套取防贫救助金的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各区县(市)要公开监督方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