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本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工作政府负责制,本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各级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救助”、“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等原则。
二、 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 申请条件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 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居住证办理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向本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家庭或个人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并提供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证明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五、 审核审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受理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已经核对的,不再重复进行核对。
六、 形式与标准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基本生活条件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救助金额应当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以及纳入其他救助制度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七、 转介服务
对给予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根据困难家庭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八、 资金保障及管理
本市各级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临时救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加大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力度,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