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登录 | 注册
政策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2-11-18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2]5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低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基本原则是,坚持应保尽保,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 完善政策措施,提升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力度。要认真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强化动态管理措施。

  结合贯彻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检查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同时,县、乡两级要结合乡(镇)、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贫困人口和贫困程度的变化,定期对乡(镇)、村两级保障面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促进农村低保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主体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联审联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可以协助受理和提交低保申请,但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低保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要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的政策规定,严禁脱离低保标准和家庭收入状况,以其它因素为条件认定保障对象。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同时要完善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要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建立部门联动的信息核对平台。各地要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机构。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跨州(地、市)的信息查询工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并减免相应的费用;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构建多方位的监督制衡机制。

  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奖优罚劣,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规范、有序。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或者接到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州(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七)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参与低保管理的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好基层自治组织在城乡低保管理中的作用,明确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在低保管理中的职责任务,健全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有效参与低保管理的机制,提高村(社区)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管理工作的能力,着力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组织配合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低保管理服务体制。

三、 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把低保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协调发展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完善制度、落实政策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省民政厅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各州(地、市)、县(市、区)设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各地应按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测算所需工作人员数量,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各级财政应综合考虑辖区内保障人数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测算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尤其要对县、乡开展低保工作的经费予以安排保障。省财政通过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各地低保工作经费进行考评奖补,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级政府要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基层低保管理人员,特别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城乡低保步入精确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地要建立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大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在规范低保工作方面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低保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城乡低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2012年11月1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