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30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4〕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台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机制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好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 健全完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区域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统一研究确定全省不同地区相对一致的标准,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健全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要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发展,逐步实现资金统筹、程序统一、标准一致。
(二)健全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地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制定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保证特困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特困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供养形式由特困供养人员自行选择。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升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要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行运营补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运营。
(三)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突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好上下级预案响应标准的衔接配套。逐级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队伍快速出动、救援高效联动、层级补位互动”的工作格局。继续推进救灾应急储备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多灾易灾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布局,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营管理,建立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建立完善减灾救灾领导体系,细化完善灾情信息报送、应急抢险救援、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等各项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统一发布机制;建立完善社会力量直接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四)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对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着力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保险补偿,形成制度合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救治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救治,同时,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五)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完善实施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救助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优先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对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努力做到应助尽助,确保资助公开、公平、公正。
(六)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完善实施住房救助的具体措施,规范救助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七)健全完善就业制度。要健全完善实施就业救助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摸清就业救助对象底数和就业需求,免费提供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八)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好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要进一步明确救助类型,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最低救助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分类别给予救助。情况紧急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突出其“救急难”的特点。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三、 积极稳妥推进“救急难”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先行、稳妥可控、审慎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要科学确定“救急难”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急难”流程,探索建立急难救助长效机制。要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和“首问负责制”。要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项救助制度尤其是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做到既要有重点制度来承接,又要注重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急难”合力。对于具体救助制度无法满足救助需求,或者缺乏相应救助制度安排的急难事项,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解决措施,妥善予以解决。要研究制定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救急难”有关工作中的职责定位,要以城乡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要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四、 不断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不断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一)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级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介)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综合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要加快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开通全省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申请报告渠道,建立部门间信息化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
(二)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在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核对工作水平,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金融、房产、车辆、社保、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化平台的数据对接,确保信息化核对系统尽早启动运行。
(三)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畅通参与渠道。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努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由传统的、单一的资金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四)健全信息披露共享机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在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各类社会救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互联互通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五)建立救助资源统筹机制。要深刻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救助资源整合统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组织本地区救助工作,做到救助政策有机衔接、救助资源合理整合、救助数据共享使用,进一步强化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综合救助效能。对同一类救助项目,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县(市、区)层面的统一管理,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多头救助、过度救助和遗漏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发挥有限救助资源的最大效益。
五、 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统筹规划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均要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二)夯实工作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工作力量薄弱问题,确保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2—3名社会救助专(兼)职工作人员。省财政厅、民政厅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的具体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服务大厅设置社会救助统一受理窗口,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各级政府都要进一步加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测算安排工作经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不断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和推广各类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经验和做法的同时,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各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的参与度。
本意见从201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