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3〕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建设和谐宁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有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 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运行
(一)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 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有责任在7个工作日内代为提交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村(居)民委员会有责任及时主动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申请人无法签字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
2.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 评议程序。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到对新增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入户核查完成后,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未批准理由。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 公示程序。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应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拟保障对象及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内容。
6. 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格按照“民政管底册、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审计管监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卡通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薄弱的个别县(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按季发放,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发放到位。
(二)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要认真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强化动态管理措施。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复核工作,将不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三)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管理制度。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统筹建立全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救助申请家庭信息查询和比对办法,并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经过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各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实现网络信息核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救助申请人隐私,不得查询与救助核对无关的信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与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基础调查情况结合使用,确保救助家庭认定准确、公正和高效。
(四)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示力度,在所辖村(居)民委员会醒目地点设置标准统一、固定的公开栏,方便群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在2013年10月31日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明确需备案的人员范围和备案登记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备案登记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核实。
(五)完善投诉举报核查机制。
各市、县(区)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由专人负责,建立首问负责、限期办结等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大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 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自治区、市、县(区)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查询工作机制,统筹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认定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充实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切实保障低保经费。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足额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县(区)倾斜。要根据全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对管理工作突出、足额安排最低生活保障预算资金并落实到位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奖励资金按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总额10%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奖励资金按自治区本级低保资金总额1%的比例安排。“以奖代补”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另行制定。市、县(区)财政预算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不少于上年度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的1%安排。
(四)强化管理职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按年度对各市、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