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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3-03-20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3〕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 政策措施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地要结合民政部等国家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以州、市为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十二五”期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年均增长1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各州、市要制定和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有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资料,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调查工作。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资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会议结果有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加,参会评议小组成员达到总人数2/3以上,评议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4.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程序。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提出审核意见后3日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长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发放程序。原则上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认定程序高效、公正、规范。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州、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跨部门信息核查核对和查询办法,全面建立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负责跨州、市和跨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2013年底以前,全省1/3的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必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2013年6月底前,省、州、市、县、区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复查复核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省、州、市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有关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 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政策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现有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不断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工作有人做、责任有人担。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对工作,配备与本地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完整,数据准确。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综合城乡低保工作量等因素予以合理安排。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理解、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加强责任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责任主体职责,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经费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建立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有关处罚措施。对出具虚假证明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