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07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这次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已由2003年的15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20.54亿元,年均增加27%。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3年的7005元增加到2007年的11285.5元,年均提高15.3%,而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由130元提高到153元,年均提高4.4%,低于一年来的物价上涨水平。
二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不相适应。近年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不断提高。近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7月份起,在年初每人每月提高15元的基础上,将补助水平再提高15元。这样,全省月人均补助水平将由2003年的47元达到今年的137.5元,全省有32个地方的补助水平将超过低保标准,占全部4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城区、县(市)的65.3%。
三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国排位低。目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153元,较全国平均186元低33元,列全国倒数第二位,仅高于新疆。
四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总量逐年大幅提高。近几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逐年加大补助力度,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额度已由2003年的8.68亿元增加到今年的21.39亿元,年均增加29.3%,有能力保证低保标准的提高。
二、 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从2009年1月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要由现行的153元提高到186元。此次提高标准,省里在考虑地方财力状况、现行低保标准水平和历年提高标准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统筹测算,确定了提标的指导标准。原则上,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60元。
(二)基本原则。
1确保控面提标。各地要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度的20%确定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低于省里确定的指导标准。提标中要以控制保障人数为重点,严把进口,打开出口,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在控制保障人数的基础上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对现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进行逐户逐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对于需新纳入的低保家庭,要认真进行审核、评议、审批,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纳入。
2保证资金落实。今年,全省共筹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2139亿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资金18.9亿元,占资金总量的88.36%。因此,这次提高标准增支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结合低保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3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政府是责任主体,全权负责提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在具体工作中,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精心组织人员,加大政策宣传,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 提标时间
2009年1月1日起按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年内实施。
四、 组织实施
为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要按照以下步骤,有序开展工作:
(一)拟定提标标准。7月份,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对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测算,根据本方案精神,拟定出本地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调查摸底。8-9月份,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拟定的低保标准,对现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保边缘人群进行严格筛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要以家庭为单位,逐户登记造册。调查摸底工作要细致耐心,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清退对象的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三)制定实施方案。10月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调查摸底情况,拟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财政、统计、物价、教育、卫生、建设、工会等部门意见。
(四)上报当地政府审定通过。11月份,将拟定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并在11月底前,通过政府文件形式印发。
(五)上报省民政厅核准备案。各地《实施方案》在正式印发的同时,要报省民政厅核准备案。
(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12月份,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当地政府颁布的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新核定现有低保家庭的月补助额度。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对已在调查摸底阶段登记造册的新增人员和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并按要求进行评议审批。同时,
各地要做好新增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到邮政储蓄银行开立新存折。各地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好新增人员所需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专户,为2009年1月按新标准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准备。各地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媒体访谈、开通咨询热线、在社区建立永久宣传栏和组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知识竞赛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都能了解低保、理解低保、支持低保,确保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七)具体实施。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当地政府颁布的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按新低保标准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 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是今年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作为开展 “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 ”大讨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建立 “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 ”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精心组织,认真调查测算,摸清底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确保提标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通过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来实现控面提标。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切实解放思想,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变动而变动,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考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