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31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明确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对于在春节以及冬季取暖期间,各地为确保困难群众顺利过节过冬,发放给城乡困难群众(含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的一次性临时补助金(已享受取暖费减免的不享受取暖补助金),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予以实施和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 简化救助程序
对于急难型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实际需求,通过当地政府授权方式,将临时救助审批和发放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 规范救助标准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结合全省实际,适时推动临时救助标准地区统筹或全省统筹。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突发困难的急难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支出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6个月(含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具体额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因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补助,具体额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
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具体额度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自行确定。
四、 完善救助方式
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各地要规范实施“一事一议”,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直接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特殊救助个案的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具体层级,由各地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予以明确。临时救助事项仅涉及民政部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五、 加强制度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且尚未纳入相应制度保障前,应给予临时救助。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也应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合力救助。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威信度高、口碑好、管理规范的合法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与临时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的目的、范围、主体、方法、时限、要求和检查验收等具体内容。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细化工作目标、措施和时限,强化工作条件和管理手段,既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夯实制度基础,又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创造有利条件,既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提供发展的空间,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六、 建立健全乡级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下年度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 强化工作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一要强化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二要明确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要大力宣传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惩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四要建立容错机制。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追责。五要深化急难救助。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工作经验和模式,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