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1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鄂政发〔2007〕4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构建和谐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生活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积极筹集保障资金,科学确定保障规模及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 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保障标准。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其困难程度、致贫原因、劳动力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保障标准,合理核定家庭补助水平。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6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具体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维持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研究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二)保障范围。凡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人员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当前,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少劳动力以及生存环境较差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家庭。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困难群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三、 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含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公示。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类别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申报对象家庭收入,查验村评议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要严格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应占各乡(镇)上报保障人数的20%以上。县级民政部门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有条件的可半年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
(五)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应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应建档立卡,实行信息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终止其低保,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要坚持做好乡(镇)、村两榜三次公示,新增对象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障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
五、 资金筹集与管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省与地方政府按5∶1比例筹措落实资金。2007年,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30元的标准筹措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按人年均200元的标准安排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按人年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其余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将综合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财政支撑能力及财政安排低保资金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县级财政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对贪污、挤占、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六、 组织领导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对口帮扶和对农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各地要加强低保工作网络建设,健全服务体系,充实县级低保机构工作力量,通过调剂现有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乡(镇)农村低保工作人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