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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04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3〕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下,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筑牢“发放基本保障金、增发特殊补助金、发

  放救助粮”三道防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制

  (一)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认真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坚持将收入核查作为低保工作最基础最核心的环节,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申请核评环节、审核环节、审批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程序开展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04〕15号)规定的程序开展城市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核主体责任,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由乡镇(街道)干部牵头认真开展对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核查,切实掌握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收支状况、财产状况,将入户核查结果作为准确确定低保对象和保障待遇的基本依据,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由乡镇(街道)干部牵头认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工作,对申请人和已保障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低保审批主体责任,审批决定前,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二)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明确低保对象认定财产条件,形成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低收入群体收入状况等因素,制定低保对象认定的货币财产标准;综合考虑住房、机动车等因素制定低保对象认定的实物财产标准。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信息整合的牵头作用,整合运用好各类信息,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信息需求。经申请人授权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接到民政部门提出的书面信息需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反馈)。公安部门要提供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和车辆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申请人家庭社保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供申请人家庭的房产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税务部门要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半年的税收登记和纳税情况,工商部门要提供申请人家庭工商登记信息,金融机构要提供申请人家庭存、贷款信息,证券机构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提供申请人家庭有价证券信息,保险机构要提供申请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各地要在2013年内出台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具体办法,已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的地方,对新申请低保对象和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低收入群众,均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要健全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要以全省低保信息系统工程为基础,加快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充分整合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确保救助申请家庭认定结果科学准确。

  (三)完善低保标准合理调整机制。各地要健全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综合考虑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居民基本消费价格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可筹集低保资金等因素,采取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菜篮子法),在认真测算论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和调整所辖县(市、区、特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做到低保标准既低于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又能保障当地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分类施保机制,规范完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提高对低保对象中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水平。

二、 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支持

  (四)强化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保项目,切实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坚持分级分类别按比例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低保工作开展的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低保资金筹集管理机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应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

  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强化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将低保工作作为政府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采取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对低保工作的绩效考核。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71号),强化对低保工作的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低保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办结低保信访事项,对信访反映属实的低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严肃查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切实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

三、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低保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各地要将低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

  (七)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科学整合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做到各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保持低保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必要的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八)保障基层工作经费。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建立低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地方,省级和市(州)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