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04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另外,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规定。
二、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三)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提供住房救助;
(六)提供教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