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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办公厅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0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救助制度,破解制约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难题,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困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制约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难点问题开展试点,探索破解方法,通过试点有效解决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从当地社会救助发展实际和困难群众需求出发,大胆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改革办法。

  坚持重点突破。选取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最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聚合政策资源,聚焦重点,力求有所突破。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社会救助发展,使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三)试点目标。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事业创新发展的制度方向、政策举措和路径方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创新成果,为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提供经验。

二、 试点任务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探索完善社会救助标准量化确定机制、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社会救助金核算办法、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开展非物质类社会救助服务等。试点地区可根据社会救助类型分别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二)强化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探索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更好发挥牵头作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统筹部门资源,着力解决“急难”个案;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优化社会救助流程。以高效便捷为目标,探索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的办法措施;探索建立“一门受理-综合评估”制度,针对困难群众个案问题,在科学评估其需求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救助;创新公开公示办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开发运用社会救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汇聚各部门社会救助信息;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的办法和措施;推进“互联网+救助”。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推进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专业化。

  (五)创新社会救助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定位;探索解决基层人情保、关系保问题的有效办法和措施;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探索解决骗保问题的有效办法等。

三、 试点步骤

  (一)确定试点。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试点时间为期一年。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市顺义区等35个县(市、区)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

  (二)制定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抓紧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试点目标,明确试点内容,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试点方案的指导。试点方案经当地党委和政府批准后报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备案。

  (三)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试点要求,迅速开展工作,确保试点有序推进。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评估总结。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救助效率、救助效果等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试点结束后,各试点单位要对照试点方案,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主要做法逐项作出说明,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民政部将会同省级民政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逐一评估总结。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经费保障和工作力量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配合。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涉及部门多,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协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试点工作合力。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干部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

  (四)坚持统筹推进。省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将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与2018年度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活动相结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积极申报创新实践成果。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民政部。

  附件: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联系人:民政部社会救助司综合处 毛立坡

  联系电话:010-58123535 58123527(传真)

  电子邮箱:zhdb@mca.gov.cn

  附件

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名单

  北京市:顺义区

  天津市:河北区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包头市青山区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黑龙江:绥化市青冈县

  上海市:长宁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宿迁市泗阳县

  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青岛市城阳区

  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

  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

  海南省:琼中县

  重庆市:永川区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