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皮书数据库作者: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7-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和《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交运发〔2016〕126号)等有关部署,经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及部组织专家评选,部原则同意河北省张家口市等50个城市作为“十三五”期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第一批创建城市。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抓紧批复创建实施方案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本辖区内各相关城市的创建实施方案。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的工作安排,及时批复各相关城市的创建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要求,并抄告我部。
二、 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积极申报纳入“十三五”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方案、符合条件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部将予以优先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年度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内符合要求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支持,按照《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97号)等文件要求,将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等,进一步落实好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的项目、资金等配套支持政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创建城市认真履行申报承诺,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创建主题、加大政府投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公交都市创建取得预期目标,让人民群众共享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 加强创建动态监测评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对创建城市的指导和督促,压实创建城市的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目标,强化部门协作,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效。为便于部、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各创建城市工作情况,部组织开发了“公交都市发展监测与考核评价系统”,用于各创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数据填报,年度工作任务、创建指标完成进展、创建工作动态、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等。有关该系统的启用事项,部将另行布置。
四、 加强宣传交流和经验推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部每年组织开展的公交都市交叉督查、创建工作推进会等,及时总结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发掘工作亮点,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理念和措施,重大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上报。部将适时通报各地的创新做法和典型措施,为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供经验借鉴。
创建工作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创建工作结束后,部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达到创建要求的城市授予“公交都市”称号。创建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部运输服务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5292794。
交通运输部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十三五”期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第一批创建城市名单
(按行政区划排序)
河北省
张家口市
山西省
临汾市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
辽宁省
鞍山市、盘锦市
吉林省
通化市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江苏省
常州市、扬州市、昆山市
浙江省
湖州市、金华市
安徽省
宿州市、阜阳市、蚌埠市、芜湖市
江西省
上饶市
山东省
枣庄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
河南省
洛阳市、许昌市、南阳市、驻马店市
湖北省
襄阳市、宜昌市
湖南省
常德市、张家界市、娄底市
广东省
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桂林市、贵港市
海南省
三亚市
四川省
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眉山市
重庆市
涪陵区
贵州省
遵义市、凯里市
云南省
玉溪市、保山市
陕西省
宝鸡市、咸阳市
甘肃省
天水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固原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喀什市、伊宁市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B座13层、15层 | 邮编:100029
联系人:罗老师 | 电话:010-59367265 | E-mail:database@ssap.cn | QQ:2475522410 | 您当前的IP是:
版权所有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京ICP备06036494号-29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3507号 新出网证(京)字094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