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捐”千层浪,我国慈善事业如何破浪前行
导语:怀有仁爱之心谓之慈,广行济困之举谓之善,慈善传递着人们的爱与希望,助力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然而近年来,“罗一笑”“深圳四胞胎”“冰花男孩”等“捐款门”事件,却一次次伤害着人们的善良之心。2019年尾,“春蕾计划疑似诈捐”的新闻再次炸响了一声惊雷,舆论一时沸腾。事件发生24天后,全国妇联发布了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其处理受到网友的一致认同。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内在需求,现代慈善不仅在叩问人心道德之门,更是在叩问社会发展之门。皮书数据库整合库内主题资源,从“慈善”与“慈善欺诈”的本质与特征出发,对慈善相关者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公众和慈善基金会,分别分析网络问责与信息披露问题,并讨论“互联网+”背景下诸方关系应如何构建良好的网络慈善初始信任,期待借此探索我国慈善事业长足健康发展之路。
中国新时代慈善及其本质与特征
近十年来,中国慈善领域不断涌现新现象,慈善内涵日益多元化,慈善方法和工具越来越丰富,慈善组织形式愈加多样,慈善合作无处不在,“互联网+”携手新兴慈善喷涌崛起,宣告了中国慈善新时代的到来。
所谓“慈善”之本质,一言以蔽之:“利他”,具体方式为通过实施项目,慈善行动主体将各类资源转变为提供给受助者的服务或产品。慈善的“描述指标”包括:价值观、内容与受益对象;行动主体及其组织形式;资源及其动员方式;项目运作方式;治理。
从特征来讲,每个时代都有属于自己的、排他性的、标志性的慈善模式,称之为“自有慈善模式”,“自有慈善模式”取决于“文明形态”(包括文化;技术、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国际局势等)。因此,根据三种前后相继的“文明形态”:前现代、现代、后现代,就存在三种与之对应的“自有慈善模式”,即前现代慈善、现代慈善、后现代慈善。
图1 三种自有慈善模式对比
目前,中国的总体慈善形态属于“超慈善”,由前现代慈善、现代慈善、后现代慈善三种“自有慈善模式”叠加而成,三种模式并存发展,令慈善事业在动荡迷茫的同时也生机蓬勃。
康晓光: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人 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院长。
慈善欺诈的内涵及成因
随着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慈善欺诈也在猖獗蔓延。从定义上讲,一方当事人(欺诈方)以慈善的名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被欺诈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即为慈善欺诈。再简单来说,借慈善之名,与慈善有关的欺诈便是慈善欺诈。
慈善欺诈的名目繁多,手法多样,欺诈者可能以捐赠者、伪慈善组织、正规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员工、志愿者、行善的企业或个人、求助者等各种身份角色出现,对公众、消费者、慈善组织、政府部门或企业行欺诈之事。
值得注意的是慈善欺诈为何能够屡屡出现。根据欺诈定律,所有的欺诈行为都是利用现有的信息不对称或者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来达到误导对方的目的。也就是说,当意图欺诈者掌握信息较被欺诈者更多,能够对被欺诈者虚构、隐瞒事实,欺诈成功可能性较大。此时,如果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公众、媒体、公益行业等外部环境不能对欺诈者构成严苛约束或是打破信息不对称,欺诈便容易成功。另外,由于慈善本身具有特殊性,即其倡导的核心价值是公平、仁善、博爱等,行慈善之人也就自然的拥有了较高的道德水平、良好的动机和出发点。故而欺诈者以慈善包装自己,往往更难分辨。
美国内部审计之父劳伦斯·索耶先生在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了舞弊的“三因素论”,即其产生必须有三个条件:异常需要、合乎情理、机会。具体来说,首先,欺诈者总是期望能够“获利”或是“名利双收”,这是欺诈者实施欺诈最直接的动机。其次,欺诈者通过虚构和隐瞒事实两种手段,即臆想或制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虚假信息及向信息接收者隐瞒真实信息,使一切合乎情理,蒙蔽被欺诈者实施欺诈。再次,从环境来说,各类监督者的态度和行为,以及慈善土壤、互联网传播等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是慈善欺诈的机会所在。
冯利:公域合力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执行董事/CEO;浙江传化慈善基金会理事;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理事。
王文娜。
当前中国公益组织网络问责现状
针对层出不穷的“慈善事件”,公众的问责意识逐渐觉醒了,伴随着网络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对公益组织进行问责成为一种崭新的模式。具体来说,其内涵为:问责主体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对公益组织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的情况进行质询,并要求其进行解释、说明,进而承担奖励或者惩罚性后果的活动。这里的“问责主体”指的是公益组织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并尤以媒体和公众为代表。
从方式上来看,惩罚性问责是当前我国公益组织网络问责的主要方式,公众通过网络媒体对慈善组织发出质疑,利用不同渠道和方法调查事件真相,推动问责深入,并引发其他问责主体的重视,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成网上网下问责的相互促进,最终令被问责的组织“自食恶果”。此外,建设性问责与奖励性问责也正在兴起,建设性问责包括建立基金会行业信息披露平台,提供行业发展所需的能力建设服务等,奖励性问责指的是网络评选一类活动。
通过上述方式,中国的慈善组织网络问责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被问责的组织通常会在强大压力下及时妥善的处理并回应问责内容,同时,公益行业也在这一过程中加快了改革的步伐。然而,这一方式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公众的网络问责仍非常态,也不够专业化、制度化,网络问责环境也常常不够健康,此外,被问责对象的回应仍比较被动,其信息也不够透明。
卢宪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公益组织治理、 政社关系等。
我国慈善基金会信息披露状况
除公众外,时常被“慈善欺诈”的阴霾缠绕的另一主体便是慈善基金会。目前,我国针对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已经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内容覆盖“披露原则”“谁来披露”“向谁披露”“如何披露”“披露什么”“法律责任”等相关要素。然而,其中高位阶的法定披露标准存在原则性强、出台时间较长、缺乏对实务的指导等问题,而真正能够指导披露实践的法定披露标准,又存在法定层级过低、容易被规避、罚则不清晰等缺陷。因此,目前我国仍是缺少一部对基金会信息披露起到实质性指导作用的高位阶法律。
图2 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此种不足就造成了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外在压力不够,加之其又缺乏披露的内在动力,便使得我国的基金会信息披露实际情况不尽人意。根据调查研究,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虽逐年提升,但总体仍处于较低水平,不同地区、行业、领域和规模的基金会之间信息披露也存在巨大差异,同时,基金会具有明显的选择性披露倾向,而自愿披露不足,其披露质量仍有待提高。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慈善事业网络化的趋势明显,这将有助于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升。
究其原因,除上文提及的缺乏统一权威的法定披露标准与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外,基金会自愿披露的内在动力的缺乏,社会公众信息知情权意识的逐步建立,以及自律机制和第三方评估组织建设的不足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当然,需要承认的一点是,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是从近几十年才开始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循序渐进,慈善也需要被给予时间和空间,只有当慈善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具备一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和平台,具有信息披露的工具和手段时,信息透明才成为真正的现实。
宋胜菊:女,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胡波。
刘学华: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
“互联网+”背景下网络慈善初始信任的建立
当前,我国的慈善事业正在从“传统模式“快速转向“互联网+慈善”的“现代模式”,网络慈善成为人们进行捐赠的首选渠道。与此同时,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慈善欺诈”也令人们警醒了“信任”于发展网络慈善而言的重要性。
从概念上讲,“网络慈善信任”是在网络互动过程中,捐赠者对慈善组织、受助者、慈善网站内容和服务的正直、能力、善意的衡量和评价,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期望。而“初始信任”是指信任双方在最初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信任方在一定程度上相信并愿意依靠对方的一种心理状态。在时间脉络上,网络捐赠是捐赠者基于对网络慈善的初始信任而展开,基于持续信任而继续的行为。
至于初始信任如何生成,有学者为其构建了模型。
如图3所示,影响捐赠者网络慈善初始信任的前因变量主要包括三个因素:捐赠者、慈善组织、网络平台。若想构建良好的初始信任,着力点也应在于此。
图3 捐赠者网络慈善初始信任生成机制模型
同时,这一模型也显示出了网络慈善信任区别于传统慈善信任的特殊因素:捐赠者的网络经验、慈善组织的网络能力、网络平台的易用性、安全性和设计性因素。这些因素体现出了明显的网络社会特征,由于网络信任建立于虚拟空间,这种虚拟空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特征导致网络信任具有不稳定、脆弱的特点。因此,以上三者在这些方面的努力便更为重要了。
当然,信任生成的影响因素是包括但不限于此的,更具体的来说:
其一:捐赠者需要积累网络经验、了解与提升慈善组织的相关知识;
其二:慈善组织需要通过增加慈善网站的服务内容、培养社区意识、鼓励重复访问、管理和监控网站的使用、不断更新网站信息等来提升网络能力。通过积极的披露、第三方评估、网络超链接,或是收集网络上捐赠者和受助者的评论和其对在线组织体验的反馈等方法提升自身信誉。通过在网络上披露公共信息提升透明度;
其三:慈善网络平台需要优化如搜索功能、网站地图、产品指标以及网站的整体设计和组织等结构以提升网站易用性。在内容设计中使用安全和隐私政策印章或第三方证书、展示保护隐私的声明或政策链接以表明安全性。从平面设计、结构设计、内容设计和社交线索设计四个维度上提升以信任为导向的网站设计性。
秦安兰:女,黑龙江密山人,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硕导。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心理学、公益慈善、青年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