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进入国人生活。13年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休假天数被详细规定。带薪年休假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一起组成了我国公民的基本休闲时间,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时间仍存在不充分、不均后、不自由等问题,而这其中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最不尽如人意。
在此春节假期将近之际,皮书数据库整合库内主题资源,从我国休闲时间现状及带薪休假定义出发,分析公民对其认知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并以广州市为例探索一线城市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最后为读者呈现了当前劳动者休假权失衡的法律思考。
休闲时间不充分、不均衡、不自由
中央电视台、国家统计局等联合发起的“中国经济生活大调查”结果显示,除去工作和睡觉,2017年中国人每天平均休闲时间为2.27小时,较三年前(2.55小时)有所减少;其中,深圳、广州、上海、北京居民每天休闲时间更少,分别是1.94、2.04、2.14和2.25小时。相比而言,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国民每天平均休闲时间约为5小时,为中国人的两倍。
除了休闲时间不充分之外,由于带薪休假制度尚未全面落实,我国居民休闲时间也不均衡、不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对全国2552名在业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带薪年休假”,4.1%“有带薪年休假,但不能休”,18.8%“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但不能自己安排”,而“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且可自主安排”的仅占31.3%。由于带薪年休假制度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人们休假和出游的时间高度集中于法定节假日,尤其是“十一”等长假期。以2016年为例,29天的节假日中,全国接待游客量约占全年国内旅游接待人次的32%,旅游收入约占全年旅游收入的40%。根据王琪延等人(2018)的调查研究,北京市居民有业群体周休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完全落实率分别为79.2%、59.2%、62.9%,三类休假制度均能完全享受的群体仅占34.2%。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
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在每一年度中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带薪休息日。在劳动者年休的同时,用人单位承担着支付工资的义务,这一义务并不是来自双方间的合同关系,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条规定在1995年1月1日生效,不过直到2008年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种休假才真正有了具体规则。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规则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带薪年休假一方面目的在于令劳动者从疲惫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休养身心,享受文化生活;另一方面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讲,是在为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创造条件。因此,带薪年休假属于包含政策目的的全民福利。从适用范围看,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享有年休权,不要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过对于连续工作1年的具体标准,以及何种情况算中断,目前还没有太多法律积累。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倾向于以劳动者开始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为统计起点。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具体天数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为了给劳动者提供更好的福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比法定标准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在很多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中,受投资国休假制度的影响,员工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天数通常会更多。
刘晓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从事劳动关系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我国公民对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的认知
带薪年休假是带薪假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带薪公共假日(即“法定节假日”)而言,人们可以根据自身及家庭情况自由选择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因此,如能很好地实施带薪年休假,那么不仅可缓解中国集中休假、集中出行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和问题,而且能使人们真正体验到休闲的乐趣。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不尽如人意,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们对全国3353名在业者的调查显示如下特征:①带薪年休假权利受到劳动合同保护的仅占四成有余,其中55.9%私企从业者和24%集体企业从业者未签署劳动合同。在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受访者中,71.3%的涉及了带薪年休假问题,有39.8%集体企业从业者和37.2%私企从业者的劳动合同未涉及带薪年休假问题。②近四成受访者不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具体条款,其中私营企业受访者中“不太了解”和“完全不了解”的共占56%,集体企业受访者中占42.7%。③四成受访者没有带薪年休假,有带薪年休假且可自主安排者仅占三成。其中私营企业中没有带薪年休假的占54.6%,“有带薪年休假,可以休,且可自主安排”的只有22.9%,集体企业就业者这两个比例分别为44.4%和25.7%。④因带薪年休假不能落实或自主安排的受访者中仅有18.1%的获得经济补偿,仅有7.7%的人就带薪年休假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和单位有过交涉。⑤针对全面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能性,保持积极乐观者占相对多数(共计55.9%),有23.9%的人认为“不太可能”或“完全不可能”。⑥就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措施而言,加强监管、完善法规细则、企业依法执行是受访者的主要期待。
图1 完善、落实带薪假期制度的相关建议
宋瑞: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长期关注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休闲基础理论与公共政策。
中国一线城市带薪休假政策落实状况——以广州市为例
(一)带薪休假落实情况较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历经6年多的时间。在被调查的278名职工中,有81.7%的职工表示在过去的三年中有全部或部分享受过带薪休假(其中38.9%的职工全部享受过带薪休假,42.8%的职工享受过部分带薪休假),但也有18.3%的职工表示近三年中从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
在各类型单位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较好,在被调查者中有88.0%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表示近三年享受过全部或部分带薪休假,有81.3%的政府机关职工表示享受过全部或部分带薪休假。外(合)资企业和内资私营企业落实情况有待加强,有26.1%的外(合)资企业职工和25.0%的内资私营企业职工表示过去三年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其中外(合)资企业的情况较为特别,其能全部享受带薪休假的比例在各组别中最高,而从未享受带薪休假的比例也是最高。
表1 各类型单位职工在2012~2014年中享受带薪休假情况
(二)各类型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原因复杂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比较复杂,从调研情况上看,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职工工作太忙,没时间休假,占比分别达到76.0%和56.5%;内资私营企业和外(合)资企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单位相关制度不完善,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占比分别达到70.6%和62.5%。可见,当前各类型单位职工无法完全享受带薪休假的主要原因还是工作内容较多,疲于应付以及企业带薪休假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因素。而工作竞争压力大,主动放弃休假;工作多劳多得,不想休假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所导致的无法享受带薪休假等主观因素较少。
表2 各类型单位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不到位原因分析
陈贝: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统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国民经济统计。
劳动者休假权失衡的法律思考
解决劳动者休假权失衡现象,理论上可以有多种方式。从黄金周存废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出发,建立一种新的、更自由、更有效、能为现代社会带来精神和物质双重享受的休假方式已经迫在眉睫。“资本主义”或者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改造了人性和人类需求,但我们站在一个新世纪开始的时期,现在必须对它提出怀疑。我们不应该回归到前资本主义的人性,也不应该回归到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人性。通过讨论节假日规定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应该为今天的劳动者休假权保护,提示一个可供选择的需求、期望和习俗的参照,提供一个复苏我们的本性可能达到的限度的判断力。因此,努力超越对法律自身的理解,从而表达在法律实践和制度当中更为丰富的内涵,去揭示法律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推断,有望将我们的法律想象力得以释放,并且获得我们面临的情形之内改革的可能性。在这里,审慎的态度是必要的,而审慎的态度应该是这样的态度: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参与讨论的我们,仍然需要仰望星空,只有仰望星空,才觉得即使是贵为立法者的我们,也是渺小的。因为,他的知识也许是地方性的,他的理性也许是有限的。总而言之,这里想说的是,任何事物的法理基础中,不存在这一类事情,诸如经济增长但同时不是文化的发育或变化;社会意识的成长,像诗人的心灵成长一样,归根到底决不能靠计划来进行。正如托马斯·杰弗逊所说:“法律和制度必须与人类的心智携手并进。”
程波:湖南商学院法学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