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7月末以来,多起突发公共事件引爆舆论场,从公益圈内反性侵害运动到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从女孩乘滴滴遇害案到昆山宝马男被“反杀”案,网民活跃在以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快速生成和构建着突发公共事件的民间舆论场。场中真假难辨、巨量庞杂的信息不仅考验着网民个人的媒介素养,也对政府的应急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皮书数据库梳理整合库内主题资源,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微博、微信上的传播研究切入,解读事件中的民间舆论场,进而为政府及个人应对危机舆论、谣言开出可行药方。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与微博舆论传播
图1 中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类型
中国当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固然同社会转型期间政治、经济、文化矛盾淤积累发有关,但也同社会信息传播工具和手段密不可分。麦克卢汉说“媒介即信息”,此语不可被完全理解为工具决定论,但在政治昌明、群众进步的社会,媒介工具的作用不容小觑。例如在中国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基本趋于一元,社会所有信息都集中在传统媒体手中,而传统媒体直接服务于党和政府,在此形势下,媒介为群众提供了一个信息“虚拟环境”,而政府机构也为媒介提供了一个信息“虚拟环境”。即便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只要信息的大门不打开,信息就难以传播。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逐步走出一元社会格局,政治也不断开放、民主和进步,信息公开与自由渐渐成为常态。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络进入中国,特别是2009年,以Web 2.0技术为主的微博等自媒体崛起,完全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信息门禁,原先传统媒体对信息的把控权逐步让渡给普通群众。加上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群众很容易利用微博将身边的事传播到大众群体中。同时,微博的信息互动功能,也赋予了普通群众先前只有传统媒体才具有的话语权。因此在微博领域逐渐形成了一个迥异于传统媒体的民间舆论场,那就是微博舆论。一方面,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很容易通过微博传播;另一方面,小事件也可以通过微博传播,从而变性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余秀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教授,传播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研究方向为网络传播。
知识类信息的谣言在微信平台的传播与治理
像手机等对人体的辐射伤害、健康的饮食方式、重大疾病的防治等议题,危言耸听或灵丹妙药式的谣言之所以能有市场,原因在于新媒体技术带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或者说人们获得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有可能通过知识类信息来改变自己现在的生存状态,而这在新媒介技术之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信息单向流动、有着高门槛的专业知识、被垄断的缺少竞争的权威话语,阻碍了信息类知识对日常生活的渗透。但新媒体时代打破了知识信息自上而下式的传播,信息涌动的背后是作为主体(subject)的人对自我进行积极掌控的欲望,这是由新技术催生的力量。手机的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到了什么程度?有什么样的“最前沿的”方式可能对抗疾病?有什么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让我们通过更合理的饮食获得更健康的状态?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此这般的问题都是“积极主动的”,它们都是由人对自我生存管理的强大意愿所催生出来的问题,而不再只是被动、事后、顺从地听取权威的意见。虚假信息既“不合时宜”又“很合乎时宜”地进入网络空间,商业的组织运营者知道这样的信息发布会引起人们的兴趣,因此,对此类信息的治理从根本上说,必须是迅速的纠错、真实的信息类知识的发布和纠正,当真实的信息碰撞并试图征服虚假信息,必须依赖于充分的理由或严谨的数据——面对积极获取知识类信息,并具有主动改变生存状态的强烈意愿的用户,让人信服的知识性信息必须以严谨理性的方式被陈述。
李敬:文学(传播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构建以应急能力为核心的危机心理干预策略
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急主体,公众安全感缺失与政府责任履行失范有直接关系。前述分析表明,政府应急不及时、应急能力差和不追责是导致公众安全感缺失的重要因素,公众的风险感知取决于政府应急措施和干预效果。首先,在事前阶段,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危害方式、影响范围等建立分门别类的心理危机预警系统;其次,在突发事件的事中阶段,政府应该时刻注意公众的心理变化,策略性地在公共场合或者公共媒体上宣传如何辨别风险信息的相关知识以及如何缓解心理压力,对公众实施心理支持;最后,应急行动完成不意味着应急结束,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对于恢复公众安全感至关重要。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公众心理破坏存在比较长的潜伏期,事件后应对公众安全感进行干预和修复。但同时也应意识到公众安全感的修复将是一个从浅到深、由表及里、逐步实施的较长过程,要做好应对长期困难的准备。
另外,发挥媒体在抑制心理危机扩散中的作用、提高公众媒介素养,提升公众应急能力也是突发事件中社会心理危机治理对策之一。
图2 突发事件中社会心理危机治理对策
刘晓君: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公共政策。
杨菁: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应急管理、城市治理创新。
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构成
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构成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谣言负有监管责任,互联网使用者包括造谣者和传播者。主观方面是明知是虚假的信息,故意、恶意地传播该虚假信息。客体根据不同的分类侵害的利益也是不同的。如网络政治谣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 网络经济谣言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网络食品谣言侵害的是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虚假信息或篡改他人的原始信息并在网络媒体上散布。
图3 网络谣言违法案件的取证
办案人员的上述取证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这些电子数据就有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而排除。笔者强调,在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现场必须聘请两位与案件无关的并懂得电脑知识的公民在场见证。
翁里:福建福州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浙江省刑事犯罪学学会副会长,浙江警察学院客座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等
谢楠熙:福建南平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公安学等。
应对谣言的最好办法是信息公开
政府应当鼓励各种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提高发布真实信息的能力,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要动员社会资源以降低其成本。特别是一些和人们生活相关的谣言,如食品和药品安全,应当由专业研究人员和机构及时向公众介绍相关专业知识,或引起讨论和关注,供公众和业界选择,并深化公众对科学知识的了解。这一过程的本质是提高公共信息质量,互联网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生产高质量的信息、如何加强公开以及如何让公众及时接触到这些信息,免受垃圾信息的干扰。就事后救济而言,政府也应当尽量将关于个人的谣言和诽谤交给私人主体解决,把有限的精力放在培育良好的信息环境上面。
相反的,目前采取的专项整治措施,其效果值得探讨。技术上的封堵和追踪尽管可行,却十分单调、粗暴,没办法回应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微博实名制政策实行以来,尚没有关于微博上的谣言、诽谤和不良信息是否得到抑制的研究。这一政策可能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僵尸粉的数量(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对应一个微博账号),降低了商业谣言和诽谤出现的概率,净化了网络公共空间。这一政策还可能减少实名注册的用户,但这未必能在整体上减少谣言的规模(既有用户已经有很多,需要逐渐完成),也无法改变谣言传播的结构(中心节点一般而言已经实名,而只有经过他们才可能造成大规模传播),更无法消除谣言出现的土壤(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强烈需求)。如果按照2012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全面加强网络实名制,就抑制不良信息传播而言,可能收效甚微。可以预见,一旦时机成熟,各种网络谣言还会再次出现,这一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为古老的信息传递方式将在数字技术时代延续下去。我们并不能指望彻底消除各种谣言,更加理性有效的办法就是信息公开,通过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强化主流媒体的合力来推动网络空间信任的形成。
胡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