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赋权及中国农村妇女发展路径
社会性别、赋权及中国农村妇女发展路径
导语:自1996年起,联合国确立每年的10月15日为国际农村妇女日。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妇女和女童在确保农村家庭、社区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生计和整体福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减贫和经济成长等领域推进增强良性平等、赋予妇女权力的政策和战略。
国际农村妇女日前夕,皮书数据库整合库内相关主题学术研究资源,从农村妇女发展影响因素、生活帮扶、社会参与及能力提升等角度出发,关注中国农村妇女的现状与未来。
人口流动对农村妇女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最近2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变化和经济增长为广大农村妇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农村妇女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并不是被动的跟随者,而大多是有意愿、有能力抓住时机,积极加入经济型迁移流动的经济建设参与者。无论从客观的劳动就业状况,还是从主观的妇女个人评价来看,流动经历的积极作用清晰可见。持续不断的、自愿和主动的流动,不仅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而且增强了技能、积累了经验、拓展了发展途径。就增强妇女的权能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妇女到城市务工的迁移流动对提升农村妇女地位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影响,并以各种方式影响到妇女的家庭和她们所在的农村社区。作为劳动力进行流动这段经历,对这一代农村妇女而言是独特的、积极的,也是在农村妇女发展历史上所不可忽视的。
2011~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流动影响不可避免地具有其两面性,在肯定积极影响的同时,不可忽视流动所造成的负面结果和影响。流动者在流入地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尽管学者和媒体20多年来坚持不懈地揭示这些问题,并逐渐有所改善,但不少问题在研究了多年之后似乎仍难有效解决。本文中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过是诸多问题之一。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众多,城乡二元分割、地区差距、地方政府不作为等因素相互影响,而且盘根错节。从性别视角看,无论对流动男性还是女性都有些负面影响,而传统家庭角色与流动负面影响的交织,则更多体现在妇女身上。
农村妇女自作出流动决策起,特别是已婚妇女,便不能不考虑家庭需求。在追求个人发展的前行路上,妇女的决策和行为与家庭需求不可分隔,如家庭需求迫使她们不得不选择提前返乡,从而使流动的积极影响大打折扣。在谈论到城市妇女需要平衡家庭与工作时,我们更需要关注农村妇女,尽管难以断定“家庭需求”对她们的压力是否相对于城市妇女更大,但她们在面对这种压力时能得到的帮助和能够作出的选择显然都很有限。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并不会自然带来传统家庭角色的改变,而流动经历也不必然改变妇女的家庭性别角色平等意识。流动对农村妇女发展的积极影响,往往有很多局限。
在分析讨论流动的负面影响时,还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乡城流动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城镇化的必经之路,中国面对的流动人口问题和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中国流动人口规模虽然很大,但与其他国家城镇化类似阶段相比,流动强度并不算高。第二,中国人口流动也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根据人口学中有关人口迁移的经典模型,在不同年龄段有三个高峰:第一个在低龄段,未成年子女随父母迁移;第二个则是在寻找工作的劳动年龄段前期,在找到工作后则会相对稳定下来;第三个小高峰是退休后的迁移流动。然而,中国人口流动的模式长期以一个高峰为主,即不带子女的劳动力成分,而且“流动”的身份延续时间很长,甚至长达10年以上。这种流动模式意味着很多问题,流动者无法稳定下来安居乐业,在工作的同时无法顾及家人尤其是子女。如果这种状况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流动的负面作用难以消减,而最容易受到负面影响的就是妇女。
郑真真:女,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农村妇女赋权的社会工作实践——绿耕乐明村青梅小组案例
2014年乐明村党(总)支部班子成员及其分工
2014年乐明村村委会班子成员及其分工
在村庄三个正式组织24名成员中只有1名妇女,而且是因为开展“妇女工作”需要设置一个妇女主任的岗位。
第一,社工要以尊重和认可农村妇女的能力为基础。通过对青梅小组权力缺失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妇女并非本身缺少能力,而是她们所面对的社会困境削弱了她们的能力。换句话说,无论是处于贫困还是处于边缘地位,妇女都是拥有自身潜能和资源的,只是这些能力和资源常常被隐没。社工只有尊重她们的自主性,从她们真正关切的问题出发,挖掘她们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而不是盯着她们的问题与缺陷,才有可能在发掘和利用村庄资源的基础上,创造新的在地资产。青梅小组的青梅制作就是利用了当地的独特资源,尤其是妇女打理果园、采摘、制作等技艺都与她们日常生活的经验相关,这使青梅小组妇女展现出被隐没的能力,并得到改变的契机。
第二,社工要采取陪伴、同行的方式与妇女一起成长。通过参与活动与陪伴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社工与农村妇女的实质性交集,另一方面可以使妇女在初期有勇气去尝试和展现能力。缺乏知识和技术支持一直是青梅小组妇女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社工通过链接资源,提供参加技术培训和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增强青梅小组妇女的市场风险意识以及对自己产品的信心。事实上,产品的制作、学习和销售的过程就是青梅小组妇女能力得以挖掘、展现的过程。因此,社工陪伴与同行的方式作为一种共同的经历,带给妇女无穷的动力。
第三,社工需要为农村妇女创造更多展现才能的机会。权力是需要培养与练习的,此外权力也需要机会来展现,只有这样权力才能继续增长与扩大(曾仁杰,2013)。农村妇女在其原本的生活中,并非没有能力,而是缺乏机会,因而逐渐忘了自己的能力,也觉得自己没有影响力。从青梅小组的故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协助的过程中,社工会制造机会让青梅小组的妇女展现被隐没的能力,进而熟悉自己所具有的能力,并使得她们日后能够独立运用自己的能力。
第四,社工需要引导妇女将对自己的关注扩展到对村庄其他人的关注,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中去。在培力青梅小组的过程中,社工除了提升妇女的能力、扩大她们的支持网络外,还及时引导她们关注村庄里的其他人,比如使用公益金时关注老人,社区学堂针对整个村庄的村民开展活动。参与人数的增多,不仅扩大了青梅小组妇女的影响力,也使更多妇女获得展现能力的机会,青梅小组妇女得到更多人的欣赏和赞美,她们发挥自己影响力的信心也得以增强。
社会性别、赋权与农村妇女公共参与
社会性别理论将性别理解为表述权力关系的重要方式,引导我们对性别的关注点从性别差异转向性别关系及其与社会结构的相互影响上,从而对传统的性别宿命论进行反思和挑战,与此同时也启发我们将女性及女性的问题放置在更大的社区及社会结构层面来思考。正如斯科特所说,为了促进变革,要把男性和女性的对立作为问题来考虑而不是作为已有答案的现象来接受;作为问题它需要根据社会文化的历史背景重新定义、作为关系它需要经常不断地重新建构(斯科特,1988)。这就要求我们回归到活生生的日常生活中,回归到社区民众的生活经验中,分析过去历史经验如何对当前的社区实践发挥影响,以及性别在其社区互动关系中如何起作用。
“看似乏味和重复的日常生活中包含着权力网络的复杂运转,其所揭示的方方面面为我们呈现了一幅别样的日常生活的政治画卷”(郑震,2012)。走进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我们可以发现,在看似“风平浪静”的日常生活中,暗藏着微观权力的“激流涌动”。在“幕后”的互动中,充满着背后诽谤、流言蜚语、人身攻击、起绰号、肢体语言和无声的蔑视等“小动作”,因此妇女们通常被冠上“长舌妇”“嚼舌根”“搬弄是非”“挑拨离间”等标签。然而当我们回归她们鲜活的生活经历时,她们的这些“小动作”并非无意义的或仅仅为了消遣。处于公共领域边缘位置的农村妇女,无法如男性一样拥有“台前”公共参与的空间,但是她们在边缘位置有着自己独特的公共参与策略,以表达她们对村庄公共生活的意见,捍卫她们自己及家庭的利益,这经典地表现着她们的公共参与。
由此可见,农村妇女并非政治上的无效群体,也没有在公共参与中缺席,更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在历史上默默无闻甚至销声匿迹”。她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着不起眼却持续不断的参与,这些参与看似散乱和短时,但并不意味着她们的动机是盲目和非理性的,这恰恰反映着农村妇女日常生活政治中的多元化诉求。日常生活既是压迫的核心,也是希望的所在。虽然农村妇女是村庄公共领域中的“弱者”,但是她们用自己独特的策略隐性地昭示着自己的权能,而这恰恰是开启日常生活中变革的希望。
帮助妇女有效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立和健全妇女参与合作社的机制,是充分发挥妇女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保障妇女权益,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从未来发展看,要改善妇女在合作社中的参与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需要政府和合作社的共同努力。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妇女参与合作社中的引导作用
第一,政府应当在制定政策中引入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公正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把男女平等纳入政府工作的各项政策方针中来,使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各项政策和计划,提高现有制度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能力。
第二,加强社会性别意识培训。重点是面向农村干部,让他们系统地了解和理解社会性别概念在指导合作社的工作中引入社会性别意识,建立起外部支持妇女参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第三,加强合作社的性别统计,引入社会性别意识,制定反映合作社妇女数量,参与决策层比例变化的指标并公开化,从而鼓励和促进政府制定促进妇女参与的政策措施。
第四,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利用政府的新闻媒体,大力普及社会性别主流化思想,让全社会树立性别意识,努力克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形成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加强合作社的社会性别意识建设
首先,建立起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制度。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决策,有效落实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原则是实现妇女有效参与的基本前提,也是合作社满足广大社员的共同需要、为社员服务的制度保障,因此,合作社应当首先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理事会,监事会。
其次,将开展社会性别培训作为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培训内容,通过对全体社员开展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树立并增强全体社员的社会性别意识。这项活动可以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单独开展培训,或结合合作社的技术培训等活动一起展开。
(三)合作社的决策层中,应当考虑有妇女代表
女社员作为合作社的一个基本群体,只有直接参与到理事会,监事会决策层中,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广大女社员应当积极争取自身在合作社中的直接话语权、决策权,积极争取在合作社决策层选举中,有自己的代表加入。
(四)加强妇女的能力建设
合作社应当制订计划鼓励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合作组织的生产和管理,包括在职培训计划,帮助妇女树立参与意识并提高她们的生产技能,管理水平、决策能力。通过提升妇女成员能力,最终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为成员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苑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农村经济组织与制度研究室主任。
女村干部基于“优势视角”开展农村社会治理工作
其一,女村干部不单单要认识到自己在社会治理中所面对的阻力与障碍,还要认识到自身的优点与优势。
“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等社会性别观念充斥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这使当村干部常常被认为是男人的事,女性即使当了也很难成为主导。尽管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两性的能力和特长是多样的,并非呈现两极化,但社会对男性和女性的评价却是厚此薄彼的。生理性别与生俱来不可改变,然而社会性别却是可以改变并改变着的。基于优势视角,女村干部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优点与优势,例如:善于协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有耐心等,并把这些优点充分运用到农村社会治理中去。
其二,女村干部应积极开拓视野,主动学习新的知识与技能。
社会一直在与时俱进,村庄也要发展。这要求女村干部必须跟上时代的潮流,本着“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与技能,网络则是一个相对好的平台。
其三,女村干部应加深对妇女参政的理解,增强使命感和参政动力。
有些村庄受传统“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依旧保留了一些损害妇女权益的内部规定,这使女性不能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分享集体收益等权利。由于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和渠道,这些侵害妇女权益的做法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致使性别不平等得以制度化,其不良后果影响深远。
许多农村地区的青壮年长年累月外出打工,留守农村的以妇女、老人、小孩为主。这使在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倾听妇女群体的声音和采纳其意见显得日益重要。而女村干部站在农村社会治理的第一线,可以凭借自身耐心细致、平易近人等工作特点,与男干部形成多元互补的工作风格。这不但有利于改变受男性支配的传统治理文化,也有利于妇女自身发展和维护妇女群体的权益,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胡建新: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李艳芳: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