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进行阐释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本身的含义。该词被引进国内后,大概有七八种译法,最常用的译法是协商民主,此外还有审议民主、商议民主、慎议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等(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第4页,注释7。)这个词由两部分组成,关键在前面这一部分:协商。协商(动词deliberate,名词deliberation,形容词deliberative)本身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慎的反思,即个体自身对问题进行审慎的思考。像卢梭就持这种观点,他特别强调每个个体在投票之前要有审慎的思考。二是个体之间就所关心的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这两层含义之间是有关联的,理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审慎的思考基础上的。反过来,经过理性的讨论又会促使你对该问题进行反思,让你有可能改变对该问题的最初看法。
有意思的是,deliberative和democracy这两个词之间是有矛盾的。前文提到,精英民主理论认为大众是非理性的,不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实际上,这种看法是一直都有的,不是到精英民主理论被提出时才有的,而是自古典时期就存在。如雅典实行的就是精英民主,它之所以认为只有男性公民才能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而奴隶、妇女、儿童,甚至工匠等不能参与,原因是只有公民具备完全的理性,而后者不具备理性或所具有的理性是不完备的。例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妇女具有不完备的理性,奴隶虽然不具有理性,但有服从理性指导的能力。可见,在他看来,具备审慎思考和理性讨论能力的人只是一小部分人。不仅在古典时期的思想家看来,deliberative和democracy之间存在冲突,就是在19世纪的思想家约翰·密尔看来,将这两个词放在一块也是不能理解的。因为前者(deliberative)只有精英才具备,大众是没有的,怎么能与民主(democracy)放在一起呢。将deliberative和democracy这两个词放在一起,确实是20世纪晚期的发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导言)。在此还需明确一点,在协商民主理论初创之时,并未想着将协商民主的范围扩展到大众,像早期的倡导者贝塞特就是围绕着美国联邦政体的正式体制来讨论协商民主的,而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也是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民主协商的原型。换句话说,民主协商还是局限在政治机构内部的精英之间,并没有想着要普及到普通大众身上。将协商的理想从精英扩展到大众,这个变化是在哈贝马斯的书出来之后发生的。自此以后,大家讨论协商民主时都将其理解为普通大众参与到整个协商过程中来,因此,现在所谓的协商民主通常是指大众型协商民主而非精英型协商民主。
下面,我们来考察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对此,我想主要围绕古特曼关于协商民主的定义来展开。古特曼(AmyGutmann)在《协商民主意味着什么?》这篇文章中,对协商民主理论作了清晰的阐释。她认为,我们可以将协商民主界定为这样一种治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协商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注:此文见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这个定义涵盖了协商民主理论的三个核心内容——协商的主体、协商的方式和协商的目标。
第一,就主体而言,协商民主体现了其民主的一面,协商民主强调所有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都有权参与到讨论中来。与精英民主所构想的“消极公民”形象不同,它继承了参与民主所提倡的“积极公民”理念。就此而言,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公民”,既包括本国的公民,也包括道德意义上的选民。“道德意义上的选民”这个词是古特曼自己发明的,意思是这些人尽管不是某国的公民,但是,如果该国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对他们的权利构成了影响的话,他们也有权参与到讨论中来。例如,2011年法国轰炸利比亚,从理论上讲,法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只需要对法国人负责。但古德曼认为这是不够的,因为法国出台的这项政策不仅影响到法国公民,更会影响到利比亚人民。在这个意义上讲,利比亚人民就是道德意义上的选民,他们有权参与到法国关于轰炸利比亚政策的讨论中。但实际上法国政府关于轰炸利比亚的决策过程连法国人能参与的都非常少,更不用说利比亚人民了。从协商民主的角度观察,这项政策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政策并没有得到受其影响的民众的认可。但是,站在精英民主的角度观察,该政策则是合法的,因为法国人民已经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出政府,在这段时间已经把决策权交给政府,政府有权作出决策。在协商民主看来,所有受到公共政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到公共政策的讨论中,可见它是一个包容性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体现了民主的维度,民主体现在其参与主体的包容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过程的包容性,这意味着政策过程不仅应该向所有受该政策影响的公民主体开放,而且应该对不同的立场、视角和协商形式开放。也就是说,不仅理性的声音能有机会得到呈现,那些不是以理性的形式表达的声音(如寒暄、修辞、讲故事)也应该有机会让人们听到,这样的包容性是保障那些少数群体和边缘群体能够有效介入协商的必要条件。
同时,这里的公民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我们知道这个目标是非常难实现的。即便是现在世界上号称最民主的国家美国,也是最近几十年才实现了所谓的平等。众所周知,美国宪法中曾公开规定,黑人只能算作是五分之三个公民。即便在法律上实现了人人权利平等,在实践中也需要做很多的努力才能将其落到实处。美国在南北战争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赋予黑人以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是从1865年到1965年这一百年的时间中,黑人并没有真正实现宪法所允诺的平等,直到民权运动之后这种情况才得到了实质性的扭转。可见,从宪法上的平等到实际的平等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因此,协商民主尽管对以代议制为基础的精英民主有很强烈的批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它与精英民主分享着共同的理念,即公民应该具备平等而自由的身份。所以,保障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宪政制度无论对于协商民主还是精英民主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从参与的方式而言,协商民主体现了协商的一面。协商民主特别强调要通过相互阐述理由的方式进行论证,换句话说,它是通过讲理的方式证成公共政策的合法性。通俗地说就是,我们必须对公共政策“给个说法”,必须公开地说明、解释,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其合理性,才能“获得人民的同意”。在此可以看出协商民主关于政治的想象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之间的差别,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就是它们对于偏好(preference)的看法。
投票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对人进行投票,如选举议员或总统;一是对事进行投票,如应将核电站建在什么地方,拨多少资金建核电站,也就是对政策进行投票。协商民主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是民主意志的形成过程。通俗地讲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因为所谓公共政策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从投票民主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就是通过投票的方式形成的,但协商民主则更注重讨论,它强调所谓的更佳论证的力量(theforceofbetterargument)。比如说,我们需要对三个政策选项作出决定,就要求每个人给出合理的理由,然后比较,看哪个人给出的理由更有道理。它是比较级而不是最高级,这也就意味着它是目前我们所找到的理由中更有说服力的理由,但并非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可见它对未来是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随时准备接受未来的挑战。如果以后有更好的理由,就会将之前这个更佳的理由推翻。
其二是投票机制的不同。在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中,投票机制的任务是对偏好进行聚合、加总(aggregation),对不同公共政策的投票进行加总,看哪个公共政策所得的票数多。而协商民主则对这种完全依据偏好聚合的方式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个偏好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协商民主强调对偏好进行反思,办法就是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人们会对自己原有的偏好进行思考。比如,吸烟是一个人的偏好,但是这种偏好对健康是不利的。确实,很多时候人们在选择公共政策时,并不是根据自己的理性,而是受自己的情绪、冲动所支配,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因此,协商民主认为,如果在作出决策的时候不对偏好本身进行反思,只是简单地对其进行加总的话,即便一项公共政策得到了百分之九十九的人同意,它也可能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背道而驰。为此,协商民主强调在投票之前应对偏好本身进行反思。在这样的前提下,协商民主对投票本身的看法也不同于聚合式民主,协商民主中的投票被视为理性判断基础上的投票(judgment-voting),而不是偏好基础上的投票(preference-voting)。
其三是对偏好性质的理解不同。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认为,偏好是给定的、不变的。而协商民主认为这个偏好是可以通过讨论和反思来加以改变的。当然,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必须假定公民在单次的投票过程中偏好是不能变的,因为在投票过程中如果大家的偏好随时可以改变的话,最后的结果是无法合成的。为此,它必须假定在单次投票过程中每个公民的偏好是给定的,但并不是说你的想法永远不变,只是说在投票的这个过程中你的想法是不变的。而协商民主则认为每个人的偏好在决策过程中都是可以通过相互的辩论来加以改变的。如我们随后要讲到的协商性民意调查就是如此,协商性民意调查在进行讨论之前会发一个问卷看看被调查者的偏好是什么。在讨论完之后,同样的问卷还会再做一次,看看大家的偏好到底有没有发生改变。而实验的结果是,大多数人的偏好在讨论之后都或多或少地发生了改变,看来讨论确实是有作用的。
其四是决策判断的标准不同。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是以数量为标准来判断的,以多数决定的方式,谁的票数多就按谁的办。但是,协商民主则是以论证的质量来决定的,谁说的对就按谁的办,或者说谁能说服大多数人相信他是对的就按谁的办。
协商民主不仅强调要以相互讲理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而且,还强调这个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可以接受的。这个理由不仅是一个大家都懂的理由,而且必须是一个公共的理由,大家都能接受的理由。不能因为这个政策对我有利,就应该这么办,这样的理由大家是不能接受的。你必须讲一个大家都觉得有道理的理由,也就是说这个事情不仅对你有利,而且对我们大家都有利,这样大家才会接受这个理由。这就涉及协商民主审慎的反思和理性的讨论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反思和讨论的内容是什么呢?当然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私利,也就是说,怎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自由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看法是,社会中的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通过类似于市场机制这样的社会机制,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它假定个人或者团体对于私利追求的正当性,并认为对私利的追逐会自动地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协商民主认为这样的自动机制是不存在的,它主张反思和讨论的并非私利,而是公共利益。在此我们也可以说协商民主是继承了共和主义的衣钵,而不是自由主义的衣钵。
在这样的前提下,讨论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约束性力量。比如说,在做一个修公路的公共决策时,两个城市的公民就公路修建的位置进行讨论,肯定谁都想公路的位置离自己所在的城市近一些。但是在讨论的时候,代表不可能直接说应该将公路修得离我们的城市近一点,因为这样方便我们出行,有利于我们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他肯定不能这么讲,他会找一个公共的理由来说,例如,这样修可以节约成本,或有利于保护环境,因为如果你用一个自私的理由来讲,你的理由是拿不上台面的。当你在公开陈述理由时,你只能找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公共理由来证明我这样的一个决策为什么是合理的。因此,讨论对每个参与者来说都构成了一种约束性的力量,迫使每个人都必须站在公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如果是通过匿名投票的方式来决策的话,就不存在这样的约束。
第三,就目标而言,协商民主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就跟哲学对话不同。讲理最典型的方式就是哲学对话或学术研讨会,它与协商民主的差别在于,这个对话可以无限进行下去。例如,关于激情和理性的讨论,我们从古希腊讨论到现在还没有讨论清楚,讨论了两千年还没有结论。但是协商民主不能这样,它是要作决定的,是有时间限制的,到了时间我们必须要作出决定。也许这个讨论过程我们达不成共识,那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而且所作出的决策对当前的公民是有约束力的,它是一个合法的决策,且在理想状态下是所有公民都同意的。因此,自己许下的承诺,自己当然要遵守。此外,所作出的决策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协商的目的是为了作出决定,它不必然以共识收场。事实上,论坛能得出共识的例子很少见。如果预设共识是协商必须达成的目标,可能会压制居于少数的人的表达意愿,并使弱势群体被边缘化,这样的协商会强化既有的不平等。相反,协商的作用在于识别出一个处于一致和差异之间的区域,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共行动的共同基础”。它不是共识,也不是协议。它既不是人们共同想要的东西,也不是人们彼此不同意、但却愿意相互折衷的妥协。这个共同基础可以被界定为,当一个团体接受某种行动或政策时,这个团体的成员仍然珍惜彼此的相异的价值,并保有不同的意见,只不过大家有了一个共同的参考框架和方向。有了这个基础,就有办法向前迈进(约翰·盖斯提尔、彼得·列文:《审议民主指南—— 21 世纪公民参与的有效 策略》,刘介修、陈逸玲译,群学出版有限公司,2012,第 103 页)。
据此,我们可以说,协商民主提倡的是这样一种民主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运用明智的判断,通过讲道理的方式,审慎地评估各种观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某个方案,都必须说明理由,而且是以能够让他人信服的方式来讲理。参与者不仅要提出理由来为自己的主张进行辩护,而且要真诚地聆听他人的观点,并反省和重新评估自己的论据是否无可非议。
——《协商民主的技术》P10-1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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