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从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向中央立法机关提出制定物权法的研究报告、此后国家立法机关委托学者编制物权法的建议稿为开始,到2007年3月16日该法获得通过,它的制定过程经历了13年。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审议了8次,立法机构进行的各项调研活动、听证会、论证会有上百次;而法学界自己召开的立法学术研讨会也有百余次。围绕着该法的制定,在我国发生了极为激烈的争论,其中有关所有权尤其是私有所有权的争议,被认为是涉及重大的政治方向性质的争论。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制定耗费这么长的时间和这么大的精力,也没有发生过如此强烈的争论,其原因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了过去长久以来的意识形态,也就是改革开放之前的意识形态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意识形态的不同观点,并且这个问题也涉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国计民生的核心方面。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能够以高票获得通过的事实,也说明了我国执政党、我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绝大多数人坚持物权法所代表的改革开放的大方向的决心。
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我国社会曾经发生过几次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它们对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学术界公认的对我国社会前两次思想解放,第一次发生在1978年前后,即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思想争论。当时“坚持两个凡是”的观点认为,毛泽东的指示是绝对真理,执政党和政府的任何政策的制定与贯彻,都必须完全彻底地遵照毛泽东的既定方针。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实践检验真理,不能将毛泽东的全部言行神秘化绝对化,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应该以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践为标准。这一场思想争论对于我国社会后来的发展至关重要,随着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思想被公认后,才有了我国的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第二次思想解放,发生在1992年,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争论。改革开放后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曾经有过几种不同的性质定义: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体制被定义为“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后到90年代时期,又恢复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说明社会对于经济体制这一关键的思想,基本上倒退到了改革开放之初。在这个历史进退的关键时刻,1992年,中国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邓小平大胆地提出,我国应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虽然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真正的强国富民之路,我国国家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而人民也因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物质财富,但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在当时也还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因为,从苏联引进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不相容的,长期以来我国主流的意识形态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一直是采取批评态度的。因此,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学说史上提出了根本性的重大创新,实践证明,这一思想是非常正确的。
这两次对我国社会发生根本影响的思想大解放,不论是从社会主义思想史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践效果看,其成就无疑是可以彪炳史册的。我国能够从三十年前的贫穷落后的局面发展成为当前世界公认的初步发达国家,人民能够从改革开放中获得巨大的物质实惠和相当的政治权利,首先应该归功于这两次思想大解放。
和这两次思想解放相比,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所引发的思想观念冲突,尤其是关于私有所有权方面的观念冲突,其激烈程度完全是不相上下的;而该法在这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上的坚持所体现的改革开放精神,同样也可以和以前这两次思想大解放媲美。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物权法的制定也是我国社会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反对制定该法、否定该法主导思想的观念一度甚嚣尘上,甚至导致了该法颁布的时间比原定计划推迟。对该法最为激烈的批评,是有些人认为这部法律出现了违背宪法、主张将个人财产和国家财产平等保护的严重的资本主义倾向,在根本上违背了中国国家政治体制上的社会主义本质。其中还有一些更为极端的人,他们认为制定物权法本身这件事情就是严重的政治错误,他们甚至提出,制定物权法本身就是“敌对势力……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党的性质、国家的性质和社会的性质,彻底推翻人民革命的胜利果实”的行为。在我国,这样的批判是改革开放以来尚未出现过的,只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批判文章才有这样的语气特征。这种批判足可以导致该法的制定“流产”。这些极端否定的言论虽然不是那些反对物权法制定工作的人的一致看法,但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从思想轨迹上看,这些对于物权法制定持批判性态度的言论,可以说与前两次思想解放所遭遇到的批判如出一辙:它们都是出于某些自认为“正宗社会主义”的思想。这种思想观念,也就是我国一般民众所说的“极左思想”。这就说明,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被否定的思想观念,在这次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又一次沉渣泛起了。这些思想观念其实在过去一直都没有彻底消失过,比如过去我国在进行涉及市场体制和人民个人权利的民法立法工作时,也有人提出过“民法的资本主义倾向”这个严重的问题。但是2005年末期以来关于物权法制定中发生的这些批判,确实是最为严重的。当然,这些批判性语言所说的“社会主义”,还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我国的改革开放,就是要改变这种社会主义模式。当然,如果用这种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来看待我国物权法,我国物权法肯定是一无是处。
这些着重质疑物权法“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指责,核心是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对于民众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予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这个条文的批判。对这个条文,我们有必要认真予以解读。在物权法中建立对于各种合法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立法方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课题组提出来的。而这个原则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在法律上当然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他们的财产权利当然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另外,在我国所谓的私有财产,也主要是普通的劳动人民的个人财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的财产权利当然应该首先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人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在中国法律中没有足够的地位,那才是真正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所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所编制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中,没有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这种主体“三分法”的模式,来规定我国各种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分类。
但是由于多年来苏联法学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多数人尚不能认清苏联所有权立法模式中所有权“三分法”的法理缺陷,也没有认清这种立法模式对于人民群众基本权利损害的结果,所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提出按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个重大的原则之后,即使是参与物权法立法的其他学者,也没有立即普遍接受这一立法建议。其他课题组的物权法立法建议,仍然刻意按照三分法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不同的法律地位。只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全确立之后,近年来,其他课题组才开始普遍接受了“一体承认、平等保护”这个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的原则。
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看,“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个概念,并不像我国过去法学批判中所说的那样可怕。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集权统治随意侵害民众权利的情形,当时的进步思想家都提出了将民众的私有所有权当作基本人权的观点。对普通劳动者而言,个人的所有权尤其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的所有权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首先是历史的进步。作为社会最基层的被统治者,只有他们的权利才是最容易受侵害的。毋庸讳言,这些进步的思想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不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东方国家,都曾经真实地发挥过保护人民利益的作用。正因为此,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将私有所有权纳入,作为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之一。也就是基于这一认识,我国已经签署了这一重要的世界公约。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确实曾经发生过对于私有所有权不理智的批判。在改革开放后,这种观念已经被废弃。原因很简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人民的贫穷就更不是社会主义。人民在执政党稳定的领导下肯定会逐渐走向富裕,而人民依据执政党主导制定的法律取得财产所有权当然是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这些财产所有权就应该得到执政党主导制定的法律的充分承认和保护。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的财产还会不断增加。目前,社会的私有财产数量就已经超过了公共财产的数量。人民从改革开放取得了实惠,这正是改革的成就。物权法对我国民众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正是对改革成果的承认和保护。
我国物权法的顺利颁布,尤其是物权法明确地规定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利“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第3条第3款,第4条,第5章等),说明我国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坚持了改革开放的精神。中国立法做到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还是第一次,其意义十分重要。国家主席胡锦涛明确提出,中国当前所坚持的,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思想观念形成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和“公权为本”这种封建思想观念下形成的政治与法律制度是截然不同的。改革开放之前的政治与法律体制,其特点就是“公权为本”。而改革开放所体现的扩大民众个人权利自由尤其是私有所有权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思想。所以,物权法强调对于私有所有权予以充分承认和保护,也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思想的体现。2007年6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又一次提出,改革开放,是中国的必由之路,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政府最权威的舆论甚至使用非常强烈的语气强调:“我们走过的路程已经表明,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
但是,彻底否定物权法的观念,尤其是2005年中后期出现的强烈批评物权法的观念,对于私有财产予以充分承认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却是采取了完全否定的态度。也正是因为这样,物权法的制定,才充分地表现出又一次重大的思想解放的价值。
首先,物权法在私有所有权问题方面的制度,展现了我国社会对于民众个人所有权的基本认识的思想解放。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目标应该不受质疑,但是在建立公有制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民众个人或者私人所有权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出现过严格限制个人或者私人取得所有权这样的历史。改革开放之前在我国,城市地区将全部的生产资料和主要的生活资料都控制为“公有”了,农村地区也为了防止农民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而严格限制农民个人取得所有权的范围,甚至农民养鸡养羊都要控制。这些政策或者措施不但没有实现计划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目标,反而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持久而且普遍的贫困。对这些政策错误,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都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因此我国才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而改革开放中一条最为重要的措施,就是扩大民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依法承认和保护个人或者私人取得的所有权,而且通过不断扩大民众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范围的做法,提高个人或者私人参与国民经济建设的广度和深度。现在我国民间财富的总量已经超过了公共财产,人民获得了改革开放的实惠,执政党才又一次获得了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其次,物权法在私有所有权问题方面的制度,展现了我国社会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基本动力认识的思想解放。一个正常的人际社会怎样才能获得持久而稳定的发展?这也是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体制都需要解决的大问题。虽然我们都承认劳动创造财富,但是改革开放之前的体制,也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从来没有就如何对待劳动者权利这一问题进行过科学的思考。
虽然计划经济在我国没有成功的历史,但是从来没有人仔细地分析或者批评这种经济体制的根本弊端,以至于现在我国还有很多人对这种体制情有独钟,并依据这种体制下形成的看法反对甚至否定物权法的制定。以本人的见解,计划经济体制具有本质性的自身缺陷,它根本就不能取得成功。这些缺陷主要是:第一,计划经济体制所谓根本优势,是实现物质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合,从而避免经济危机、消除市场经济体制弊端,并实现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目标。但是这一设想,把劳动者只是当作劳动力的资源,而没有看到劳动者都是活生生的人,没有看到劳动者作为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简言之,他们不但应该参加劳动,而且也应该看到劳动的成果并对劳动成果享有权利。正是因为这一点,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有忽视劳动者权利甚至是基本权利的制度弊端,不能获得劳动者衷心的支持和拥护。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失去积极性的时候,这个体制就没有发展的动力。过去我国一味地强调,要求劳动者提高觉悟积极劳动,但是如果劳动者看不到劳动成果,如果劳动者只能消极地等待高高在上的公共权力给自己分配劳动成果而没有直接的权利,这种“觉悟效力”是不会持久的。第二,计划经济体制强调计划的有效性,但是从来没有实现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可以说从来也没有人发明过编制科学计划的方法。主张这种体制的观念,只是强调社会必须盲目地遵守计划,却从来没有对于计划如何编制才能科学而有效做出合理的解释。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都曾经普遍出现过计划编制不科学、违背经济规律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从来没有出现过稳定而且较长期限的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发展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要求人民绝对服从计划,只能采取政治压力。所以这种情形下政治斗争总是无法间断的。所以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上从来都没有长期有效地成功过,反而,它还造成公共权力盲目崇拜这一严重的政治不诚信的结果。
反过来我们再看看市场经济体制,从我国建立这种经济体制十多年来的经验可以看出,这种体制才找到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真正的动力。讨论其经济意义上优势当然不是本人的专业,但是从法律上来说,这种体制所具有的最大优势,就是让劳动者看到了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人为肉体之身,活着就要生存和发展,所以每个人都有改善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本能。所以凡是人,都会有财富的进取心。这种进取心既然产生于自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我国“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语,既是对于个人的鼓励,也是对于执政者的教导:执政者如果能够对于个人的财产权利给予足够的承认和保护,那么社会上的个人就对社会、国家产生持久的信心。如果法律对个人所有权予以足够的保护,那么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就会变成促进社会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所以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说:“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焕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13]美国学者诺思和托马斯在对西方经济发展进行总结之后认为,正是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才使得社会经济力量有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当然,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就是私有所有权。[14]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就充分说明了这里的道理。
我们应该承认,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需要发展的动力。而在我国现阶段,这个动力就是私人所有权。所以物权法对于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社会与经济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
最后,物权法能够坚定不移地给予私有所有权充分的承认和保护,说明执政党、立法机关和我国社会纠正了旧意识形态,在重大立法上采取了解放思想的具体行动。虽然承认和保护私有所有权的政策取得了成功,但是在法律上,私有所有权一直处于“立另册”的地位。对于私有所有权实行压制甚至打击的旧意识形态,仍然体现在各种立法之中,即使是宪法等法律,对于私有所有权仍然没有给予足够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虽然现在我国民众已经走上了富裕之路,但是民众对于自己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足够的保护,还是信心不足。例如,在2000年,中国利用外资的数量是470亿美元,而外流的资金数量是510亿美元。[15]这些钱不能都是赃钱,其中许多也是合法的收入,它们流到境外的原因,还是民众对于旧意识形态心有余悸。我国的发展一直需要大量的资金,很多地方都采取超国民待遇的方法来吸引外资,就是对外资采取比本国资本更加优惠的措施。如果外逃的资金都留在国内,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更快。现在,这些问题终于被物权法解决了。
以物权法承认和保护私有所有权来反对物权法的理由之一,是当前承认私人所有权的充分地位,具有替不良资产漂白的作用,也有承认贫富不均的作用。对于这些理由,社会上有相当的人予以认可,因此必须在这里解释清楚。首先,物权法并不是对于任何财产的占有都会给予所有权,并给予所有权一样的保护。那些不良资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依据物权法取得所有权,所以物权法中的私有所有权制度绝对不会替不良资产漂白。其次,对贫富差距这个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承认这是社会的不公正,是应该消除的社会弊端。但是,我们也要对贫富差距予以认真的分析。如果贫富差距是因为分配不公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分配领域里建立公正的法律秩序;如果贫富差距是因为先天性竞争能力不够造成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在竞争领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对有残疾的人或者是社会弱势群体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能鼓励随意剥夺他人私有所有权的精神。物权法主要是解决财产支配秩序问题的法律,它没有办法解决分配的问题和社会保障的问题。
这一次经过努力,物权法终于在关键的条文中反映了充分承认和保护私有所有权的精神。给予私人的所有权充分的承认,我认为这是我们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建设性社会一定意义上是与革命性社会相对立的一个社会状态。所谓革命就是推翻;“revolution”,就是把以前依据法律建立的秩序予以否定掉,而重新建立一套制度。而建设性社会就是必须要承认既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要承认根据以前的法律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我们的革命任务本来早已经完成了,毛泽东早就宣告过这一点,邓小平也早就宣告过这一点,我国很早就宣布自己进入了建设性时代。但是过去我们发动了一次又一次针对自己建立的法律制度的革命,否定了民众依据这些法律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本次《物权法》颁布比较彻底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我国社会因此而完全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法治时代。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6(2008)》P209-21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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