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工作要求,为稳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启动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申报评选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通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确定一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推动国办发〔2019〕41号文件提出的各项举措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率先落地,支持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推动形成若干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经验模式,探索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长效机制,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将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扩大内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框架,系统研究、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和政策合力,协同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2. 问题导向,改革突破。聚焦文化和旅游消费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创新政策,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补齐发展短板,优化消费环境,推动文化和旅游消费扩容提质。
3.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充分考虑区域发展水平、城市规模和类型的差异性,深入挖掘地方要素禀赋、资源优势和文化内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形成特色化、多样化的文化和旅游消费发展方向和模式。
4. 顺应趋势,融合创新。把握产业发展规律,顺应居民消费升级趋势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方向,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和协同发展,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丰富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新模式。
(三)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确定若干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示范性,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推动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纳入多层级消费中心培育建设。到2022年,建设100个试点城市、30个示范城市,试点城市、示范城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消费环境更加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和旅游消费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示范城市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占消费支出比例超过6%,旅游收入增速保持两位数以上增长,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试点城市人均文化娱乐支出增速、旅游收入增速位居所在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前列。
二、 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策保障,构建文化和旅游消费良好政策环境。用好用足现有各级各类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创新政策,加强对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的引导和扶持。制定实施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政策措施,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消费月、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体验等活动。加大金融支持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力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体系。
(二)增强供给能力,提高文化和旅游产品、服务供给质量。提升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产品供给能力。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转型升级为文体商旅综合体,打造具有文化和旅游特色的高品位步行街,建设集合文创商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打造新型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推动旅游景区提质扩容,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推广景区门票预约制度。积极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业态,丰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供给,鼓励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推动高品质酒店和旅游民宿发展。
(三)优化消费环境,提高文化和旅游消费便捷程度。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化水平。将文化消费嵌入各类消费场所,打造群众身边的文化消费网点。完善博物馆、美术馆、演出场所等消费配套设施。引导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广泛应用互联网售票、二维码验票。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宽带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水平,优化旅游交通服务。提升入境旅游环境,加强入境旅游产品开发和宣传推介,提升相关场所多语种服务水平,提高入境游客消费便利性。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四)创新业态模式,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新空间新时间。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创新文旅融合产品、业态、模式,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培育升级新型消费。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优化节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交通服务。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博物馆、美术馆延时开放或优化开放时间,丰富夜间演出市场,优化文化和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服务,完善夜间交通等配套服务。
三、 申报主体
(一)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均实行申报制。地级市、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
(二)所有城市均可申报试点城市。其中,原文化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进行申报,其他城市需按新申报参与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程序进行申报。
(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可申报第一批示范城市。
(四)已有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可确定本辖区内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外,可再推荐1个副省级市或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本辖区内1-2个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申报示范城市。
无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的省、自治区可推荐本辖区内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和其他1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好的地级市申报试点城市。
各直辖市可确定1-2个市辖区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可推荐1-2个市辖区申报示范城市。
(五)申报示范城市的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无需再另行申报试点城市,如未获评示范城市且有意愿参与试点工作,视同已按备案程序申报试点城市。
四、 申报程序
(一)试点城市申报程序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备案表》(附件1),报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可直接确定为试点城市。
新申报参与试点工作的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申报表》(附件2),并对照国办发〔2019〕41号文件及《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附件4)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省(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研究推荐,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试点城市名单。
(二)示范城市申报程序
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填报《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3),并对照国办发〔2019〕41号文件及《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评价参考》准备示范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自评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
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研提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后,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示范城市名单。
五、 组织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开展和动态管理,对试点、示范工作加强指导支持和组织协调。
(二)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本地区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的申报组织工作。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对示范城市、试点城市予以积极支持。
(三)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
(四)试点城市、示范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示范工作成效和不足,形成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并于每年1月31日前经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报送上一年度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情况报告;要加强对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的宣传推广,为其他地区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提供借鉴。
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牵头组织申报工作,汇总试点城市备案、申报材料和示范城市申报材料并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于2020年11月27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统一报送文化和旅游部。除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荐函外,相关材料请同时提供电子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确保材料报送的及时性,申报材料仅限于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田振 010-59881809 13401173282
电子邮箱:cysrhc@126.com
地址邮编: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
王申 010-68505613 18810521419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
赵嘉 010-68553740
特此通知。
附件: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