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
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省级旅游局按照我局确定的样式规格(见附件),立即着手设计、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外资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的许可证由我局印制。我局和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套本单位公章印制,备案登记证明不套章,由接受备案机关盖章发放。根据新条例规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分社、网点备案登记证明都不再设有效期。各省级旅游局应将上述证书制作费用列入经费预算,在颁发、换发、补发时不再向旅行社收取。
二、 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一)各省级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的1号许可证号码为“L—BJ00001”);
(二)我局颁发的外资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外资”二字拼音声母“WZ”后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北京1号为“L—BJ—WZ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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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局颁发的出境游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由“L—”、原来使用的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天津1号为“L—TJ—CJ00001”);
(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编号由各省级旅游局确定,可采用在许可证号码后附加一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三位数序号组成。
三、 全国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应该在2009年5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请各省级旅游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出境游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统一集中上报我局审核、换证并公告,于2010年2月底前将出境游旅行社备案资料集中上报我局。其他旅行社由各省级旅游局组织开展审核、换证并发布公告。
四、 现有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国际旅行社从我局批准其设立之日起计算,国内旅行社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五、 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明年5月1日后请各省级旅游局代为收缴、销毁。
六、 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我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七、 《条例》、《细则》规定的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出境旅游业务,在全国旅行社审核、换发许可证等工作基本完成后,我局将根据各地出境游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情况,分批分期进行。
八、 请各省级旅游局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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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同时,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条例》、《细则》和我局有关保证金银行存取的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
(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银行交存保证金之日起计算,但旅行社在交存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级旅游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新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
(三)自2009年5月1日即《条例》实施之日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均不得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中提取保证金管理费,并设法解决依靠保证金管理费维持运转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的经费来源问题。
(四)各省级旅游局要及时发布保证金清退、存入情况公告,并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我局,我局将分批发布通告。
十、 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适应监督管理需要,旅行社使用与企业名称、字号不同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品牌的,应当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报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 我局将按照《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开展旅行社业务年检和发布通报、公告情况,研究制定旅行社监督检查办法和旅行社公告办法,编制发布中国旅行社业年度报告。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