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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

《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25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调动旅游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举办的面向全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旅游局共同组成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第四条 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每五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评选表彰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原则;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

  第六条 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重视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管理水平在全国旅游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工作业绩突出;

  (二)注重提升旅游服务质量,鼓励旅游服务创新。员工队伍素质高,做到文明服务、个性服务、细微服务,整体服务质量在全行业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与时俱进,能及时研究旅游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在旅游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充分调动旅游工作者的积极性,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七条 旅游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为全国旅游系统企业的在职职工;旅游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全国旅游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廉洁,热爱旅游事业,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在旅游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处于领先地位,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投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钻研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质量优,勇于创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协调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业绩突出,在旅游行业中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在保护国家、集体、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集体、游客利益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三)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能及时解决本岗位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尽职尽责,成绩突出,为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

  (五)事迹突出,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 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名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名额根据本省基本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确定。

  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纳入评选范围。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但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对待。

  第九条 评选表彰工作程序:

  (一)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集体或个人,并在本单位公示。

  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各省(区、市)旅游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本地区推荐人选,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

  (三)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推荐人选,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四)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联合表彰。

  第十条 奖励待遇

  (一)对被授予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对被授予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

  (三)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或审批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被吊销职业证书,或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奖牌和证书,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选表彰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评选表彰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