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旅、人才强旅战略,在全行业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地位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是国家旅游局对旅游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激励机制。国家旅游局成立旅游行业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由国家旅游局确定。
第四条 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旅游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热爱旅游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技术技能水平在旅游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的评选:
(一)在旅游行业职业(工种)中具有较高技艺,操作熟练,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应用新技艺和先进服务操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技术操作问题,总结制定先进操作方法和服务程序,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十名,在国家级二类(省、行业级)技能比赛获得前五名。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由10人(含10人)以上有关专业技术、管理、职业技能专家组成,其中职业技能专家应当不少于40%。
第七条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推荐旅游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应提供申报表、事迹材料和经省级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旅游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由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在旅游行业公示,国家旅游局批准。
第八条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的表彰和奖励:
(一)由国家旅游局授予“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纳入旅游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库。
(二)优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荐,参加“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
(三)通过行业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的优秀事迹。
(四)组织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进行技术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优先推荐旅游行业技术能手出国培训及参加国际间的技术表演和技术比赛活动。
(六)按照管理权限,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认定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第九条 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骗取“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国家旅游局有权撤销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颁布之日起施行。《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