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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换发电子导游证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25

  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组织力量积极推动,截至5月底,全国电子导游证换发比例为28%。其中,重庆、宁夏、浙江、江苏、内蒙古、甘肃、四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西、广东换证比例已超过40%,但仍有部分地区换证进度较慢。为顺利推进全国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进一步明确换证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集中反馈的问题,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的问题

  因《旅游法》未对导游资格证有效期做出限制,合法持有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均可换发电子导游证。具体为:

  (一)在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之前,被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行政处罚、行政决定、公示公告等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换发电子导游证。但未被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以上形式取消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电子导游证。

  (二)2013年10月1日之后,合法取得导游资格证的所有人员均可换发电子导游证。

二、 关于申领电子导游证登录方式的问题

  (一)申领过IC卡导游证的导游,凭IC卡上的导游证号进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

  (二)合法取得导游资格证,未申领过IC卡导游证的,凭导游资格证号进入平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

  (三)通过导游资格证号、IC卡上的导游证号均无法进入平台换证的人员,将资格证、IC卡相关信息及图片上传至平台,等待后续审核。后续审核工作将于6月底开展。

三、 关于换证地域管辖的问题

  已经持有导游IC卡、未办理转出手续的导游在原IC卡核发地申请换发电子导游证。持有导游资格证,尚未领取过导游IC卡的人员,在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地区申领电子导游证。

四、 关于明确导游注册机构的问题

  《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旅发〔2014〕215号)要求,相关旅游行业组织的形式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导游协会、在旅游协会设立的导游分会、在旅游协会设立的导游工作部门。本次电子导游证换发工作,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对导游的信息核实确认职责,三种形式的旅游行业组织承担导游注册职能,负责对在本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进行信息核实确认。其他形式的导服中心、导服公司等导服机构,不符合《旅游法》对导游注册机构的规定,一律不得承担导游注册职能,请各地尽快推进导游行业组织的建立健全。

五、 关于换证工作有关费用的问题

  此次工作一律不得向导游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相关旅游行业组织顺利履行导游注册职能,委托其开展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发放等工作。旅行社、相关旅游行业组织不得借机向导游收取挂靠费、押金、派遣费等。

六、 关于导游身份标识打印的问题

  国家旅游局将集中采购一批示范卡套、空白卡片,作为示范样品发放各地,用于导游身份标识的打印。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统一规格自行采购卡套、卡片、证卡打印机。卡套及空白卡片的尺寸、证卡打印机的具体适配型号等数据参数已在平台统一公布。(链接地址:http://help.12301.cn/category/系统使用常见问题答疑/导游身份标识打印相关问题/)

七、 关于提供换证工作咨询服务的问题

  为提高电子导游证换证效率,解决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国家旅游局在“12301国家旅游咨询投诉”热线设置专席,提供咨询服务。导游、旅行社、导游行业组织如需咨询,可统一拨打12301-1(普通话)-3(“导游换证业务咨询”)。

  请各地高度重视,按照换证工作部署,尽快督促导游、旅行社、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完成换证工作。特别是换证启动较晚、进度缓慢的地区务必尽快组织推动换证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