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
《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国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标准立项
(一)立项原则
1、 须紧密结合行业标准化需求,并符合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2、 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实施覆盖和较好的效果,在国内其它地区具有普遍适用性。
3、 已实施的优秀企业标准项目若申报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应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对同类企业具有引领性和普遍适用性。
(二)立项程序
1、 每年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标委”)秘书处统一向国家旅游局各司室、中国旅游行业协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游委(局)发出书面通知,集中征集标准项目。
2、 由旅标委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集中征集的标准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拟立项项目。未被选中的标准可放入项目储备库,以参加下年度立项评审。
3、 立项评审时应对标准责任单位和编制单位进行考察筛选;具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经验的责任单位或编制单位及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和试点单位,应予优先考虑;标准责任单位或编制单位有未完成标准项目不良记录的,一般不予立项。
4、 拟立项项目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国家标准项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审批确认,行业标准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旅游局确认立项。
二、 项目管理
1、 立项确认后,国家旅游局与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编制委托协议(附件1),旅标委秘书处负责项目管理。
2、 项目名称、内容、责任单位和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向旅标委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3、 旅标委员秘书处负责组织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审查。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时向旅标委秘书处提交项目中期进度报告。内容应包括标准起草组工作会议纪要、编制说明、费用使用说明等。
4、 标准制修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编制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旅标委秘书处,经批准最长可延期半年。
三、 标准审查
1、 在标准制修订期限内,须向旅标委秘书处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送审材料。送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方可提交旅标委专家评审会议审查。
2、 提交审查资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要求见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3、 审查方式,一般均采用会议审查。审查会议由秘书处组织,参加人员包括旅标委委员、行业专家、标准编制单位和责任单位人员。特殊情况可函审。
4、 审查会应对送审标准展开充分讨论,从而达成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附件3),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且反对意见的票数不超过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函审时专家应填写“函审单”(附件4)。
5、 旅标委秘书处应根据审查结果形成对该标准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函审时应如实总结函意见,做好函审结论。会议审查结论由审查组组长签字、函审结论由旅标委秘书长签字。
6、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交该标准的报批稿、总结报告等文件送旅标委秘书处。
7、 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应组织重新编写。6个月内可向旅标委秘书处申请第二次审查;第二次审查的专家评审费用应由编制单位负担;若仍未通过,项目即行撤销。
四、 标准发布
1、 国家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报国标委批准、发布。发布后由国标委统一印制标准文本。
2、 行业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发布,并报国标委备案。发布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标准文本。
五、 标准复审
标准发布实施后,旅标委应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时应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或废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