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框架下金融司法协同机制创新,全面贯彻落实诉源治理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司法的典型示范指引作用,8月5日,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召开了金融司法协同行业规范指引系列直播会。首场活动主题为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框架下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规范与发展。
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示说明事项的指引》。
据了解,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消费投诉、举报、纠纷、诉讼显著增长,各保险机构在业务开展与市场竞争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修订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接连发布了《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重要文件,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进一步规范厦门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会同行业自治组织,依据司法机关裁判尺度及典型案例,对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示说明义务有关事项作出业务指引。
全面推行保险机构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可回溯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包括阅读关键内容在内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将销售页面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
全面落实保险机构销售阶段的法定义务
保险机构对投保人负有提示与明确说明两大法定义务,保险机构对其尽到上述义务依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互联网保险纠纷中,如果保险机构不能通过可供查验的可回溯方式证明其已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易言之,除非投保人自认,依法可以推定保险机构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全面规范保险机构的互联网转委托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较为普遍,在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存在较高风险隐患,应当坚持“机构持牌”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主体,明确持牌机构经监管批准的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压实压细主体责任。
厦门银保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谈晨说: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各项活动中,从纠纷协同化解、风险协同严控、金融理论研究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持续推动,为促进厦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支持金融司法协同指引的系列发布。联合发布指引,建立司法协同规范,有助于加强金融司法、金融监管与行业自律之间的有机融合,提高金融司法协同的整体效力,对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治理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远平介绍:互联网保险是当前金融行业发展的热点,关注行业领域纠纷,加强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企业的信息互通、工作联动,推动各方更加主动完善规则、加强监管等源头治理,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希望各方加强协同,积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纠纷调解力度,引导机构优先选择诉前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方式,依据法院示范判决、典型案例,促进矛盾源头预防、高效化解。要以多元调解、司法建议、经营风险防范指引等司法功能手段,破解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痛点,从源头预防纠纷发生,继续努力建设法治化金融治理秩序。要对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的问题,逐项梳理研究,明确裁判规则,精准指导保险公司加快赔付,从源头减少诉累。
海丝法务办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委务会成员、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吴少鹰认为:金融是厦门的重点产业。推动进一步探索科技创新、加强信息共享、深化数字研究,完善“金融+司法+科技”有机结合的服务管理机制,不断提升金融司法协同治理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