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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

多起股权投资“经营者集中”未申报被处罚,法律人士:需强化投资于被投企业排他事实监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任飞 发布时间:2021-04-30

  记者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监管依法对互联网领域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Bitauto Holdings Limited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处罚决定来看,多数违法事实触及《反垄断法》,根据处罚决定,部分违法事实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被处罚

  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例作出行政处罚,均与涉事企业此前的股权投资案相关,多家交易方此前融资经历中有腾讯和苏宁的投资背景。

  从处罚对象看,监管机构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Bitauto Holdings Limited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领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与丰田汽车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收购赢时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案、滴滴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浪潮智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等九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

  据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港股上市公司美团通过协议的方式单独控制,腾讯投资系美团上市前后的主要机构投资人,亦在今年4月20日参与美团的定向增发;嘉兴创业环球有限公司是小桔快智公司(滴滴)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亦接受腾讯多次投资;弘云久康是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可见,除了部分交易方商业信息标识指向腾讯和苏宁系以外,其余交易方中也与这两个公司有联系。此外,包括阿里背景的交易方也被列入处罚名单。

  违法事实与“经营者集中”有关

  记者注意到,此次监管对九起违法案件的关注焦点均落在“经营者集中”范畴,且对各起案例的评判依据和处罚力度相似。

  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案为例,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品牌项目途虎养车,曾在2018年7月11日与腾讯进行股权交易。根据交易概况,彼时腾讯与途虎等相关方签署《增资协议》,收购途虎13.88%的股权。2019年10月31日,腾讯与相关方签署协议再次投资,并于2019年11月18日完成交割。交易完成后,腾讯合计持有途虎18.34%的股权,获得控制权。本次交易金额为9.8亿元。

  根据监管的处罚意见,腾讯收购途虎18.34%股权,并取得对途虎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但《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1月18日,腾讯与相关方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他八起案例均与之类似,系交易方与被收购方之间存在经营者集中关系,但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申报,基于经营者集中但未及时申报的事实,对相关交易方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法律人士:需强化投资方与被投企业排他事实监管

  对于此次相关企业被监管处罚,业内人士表示,需要强化投资与被投企业排他事实的监管,防止因股权投资产生的经营者集中关系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事实上,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法规中是允许的,简言之,取得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就是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占了很大市场份额。有投资界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涉事股权交易的细节未按规定执行,但就“经营者集中”而言,实务中会经常出现,因此需要施行常态化监管。

  据介绍,被投企业在接受投资之前不可称作“经营者集中”,只有是当交易方和被投企业通过投资产生了控制权的联合,才能认定在业务角度出现变化,属于经营者集中的范畴。“并非单一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如果是这样,在被投企业接受融资之前就已经是经营者集中了。”

  但据该人士坦言,当前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界定实际控制权的归属,但针对此处模糊地带,需要以及时报备的方式以确认经营主体的股权明晰与责任归属。上述企业显然在已发生“经营者集中”的事实上没有按规定报备,因此在合规性上存在瑕疵。

  此外,据该人士介绍,落实经营者集中信息上报的逻辑也在于对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收购并不一定涉及垄断,但需要强化投资方与被投企业排他事实的监管。”他告诉记者,一般反垄断都必须存在导致限制自由竞争的垄断结果,放松对经营者集中的管理,容易诱发投资方与被投企业在业务上形成有损市场公平竞争的协同,比如在数据端具有绝对优势的企业倘与其他经营主体在相关渠道方面做“排他”,就可能导致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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