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领域监管之弦再度绷紧。
10月13日,国务院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强调,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实施方案》还称,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下称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平台上的融资者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8类问题。
按《实施方案》要求,股权众筹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这等于给行业套上了一个‘紧箍咒’。越发严格的法规监管将提高股权众筹的门槛。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在进一步缩减。
六大禁止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监管层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列出了明确的禁止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强调,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时,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
六是挪用或者占用投资者资金。
《整治方案》还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应明确业务边界。例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出路何在
严格的监管下,股权众筹平台一直在寻找出路。
据盈灿咨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各类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共计415家。其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127家,较8月环比减少4家。当月,非公开股权融资成功项目数135个,环比大幅下降22.41%,9月非公开股权融资额大幅下降近四成,仅录得2.28亿元,在全部众筹平台中占比仅为17.69%。
目前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机制亦尚未完善。相较于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以及成熟的VC、PE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通用的行业惯例,股权众筹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采用何种退出方式、何时退出都存在诸多问题。
就现有状况而言,股权众筹平台一般宣称将代投资人推进企业后续融资,但这只是一项非确定性承诺,很难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同。如果设计回购等交易结构使投资人能获得确定收益,又与股东风险自担原则相悖,且较难找到交易的对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