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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互联网慈善与数字公益报告

来源:皮书数据库 作者:赵杰翔 朱健刚 发布时间:2022-07-01

  建议与展望

  虽然互联网慈善在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上述问题, 但与传统慈善相比, 互联网慈善在发掘慈善资源、 链接慈善需求、 拓展慈善项目覆盖范围、 激发慈善创新、 促进慈善生活化、 弘扬慈善文化等多方面都比传统慈善更具优势。尤其在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面前, 互联网慈善更显示出了其强大的动员能力以及快速便捷等特点, 能很快回应和部分解决社会的需求。 因此, 互联网慈善的发展不仅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下的大势所趋, 还是我们如今社会的“大势所需”。 面对互联网慈善发展中的问题, 应积极寻求多方解决之道, 促进互联网慈善朝向更积极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故针对上述问题, 本报告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期互联网慈善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一)针对网络舆情问题,应将提升公益组织透明度持续作为工作重点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 而公开透明度不佳也是我国慈善危机

  的原因所在。 一些网络舆情问题, 都与组织或项目的 “透明度” 有着密切关系。 这些事件暴露了公益组织在互联网平台执行项目时, 对项目详情、 筹款计划、 筹款流向、 善款使用计划、 项目进展情况、 财务收支详情等信息并没有进行详细、 及时地公开, 由此引来公众的质疑和责问。 因此, 针对网络舆情和公众信任危机的问题, 督促慈善组织以及每一个项目透明度的提升都应成为持续工作的重点。 目前, 我国 《慈善法》 对于公益机构的透明度已做出了相关规定, 比如第三章第 24 条规定 “开展公开募捐, 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 起止时间和地域、 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 接受捐赠方式、 银行账户、 受益人、 募得款物用途、 募捐成本、 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八章第 75 条明确规定 “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 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但是在具体落实该法的过程中, 对于如何及时按照规定落实要求以及若不按照法律要求则该受到何种处罚等都未做具体说明, 因此相关机构应进一步完善 《慈善法》 及其具体落实的制度, 以在法律层面确保透明度的落实。此外, 应进一步完善外部对慈善组织透明度的监管机制。 我国对慈善组织外部监管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大震慑、 政府的大监管、 行业自律、 第三方评估以及社会监督上。 公益慈善行业的外部多方监督体系已经逐步建立, 但如何将监管落到实处是需要努力的方向。 除了以上所说的法律角度之外, 国外的相关经验表明第三方评估也是督促慈善组织提高透明度的一种重要方式。 比如, 英国相关的慈善法律明确提出了第三方独立审核的机制, 收入超过 25000 英镑的机构需要接受独立检查, 收入超过 100000 英镑的机构需要接受专业财务机构审计; 在美国, Charity Navigator 为超过 8000 家慈善机构提供评分, 成为大众捐款的依据之一。 中国基金会中心网主导推出的中基透明指数 FTI 是一种第三方评估的方式, 也有效地推动了基金会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发展, 但其在监管数据收集的来源以及标准的制定等方面, 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多部门参与,完善互联网慈善监管机制,谨慎发布信息

  针对互联网慈善出现的各种问题, 还有必要完善互联网慈善监管机制,这首先需要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 《慈善法》 颁布后,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 该 《办法》 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与此同时, 为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办法》 的第十三条还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广播、 电视、 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电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 强化协同监管。 该 《办法》 从法律政策上来说, 是一次促进多部门参与互联网慈善监管机制的方式, 是值得肯定的。 但在现实中关于如何落实 《办法》 以及提高各部门对于该 《办法》 的重视, 还需要在法律和行政上共同努力, 以促使多方协同监管机制真正落地。

  在多部门监管的基础上, 还应完善 “全过程、 全阶段” 的监管机制,在事前、 事中和事后都进行综合监管。 刘威指出应构建政府部门、 网络平台、 媒体、 大众以及专业机构等多方参与和事前、 事中与事后的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 以适应互联网慈善运作环境 “虚拟化” 的特殊性。 除了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之外, 网络平台、 媒体、 大众等互联网慈善参与主体亦是健全互联网慈善监管的重要力量。 具体来说, 在事前监管阶段, 作为信息发布者的组织或平台需要做好求助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收集、 审查与甄别, 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 在事中监管阶段, 网络平台需开展动态实时管理,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能力, 及时公布资金流向、 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确保相关组织机构、 受助者、 捐赠者和社会大众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 在事后监管阶段, 网络平台需对求助信息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后果进行跟踪管理和责任追溯, 设立充分的反馈渠道; 同时, 还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整体的审查与评估; 公益行业内部也应该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的互相监督, 在项目发起和执行的整个阶段互相监督和提供建议, 提升公益组织内部的自律性。

  (三)专业人做专业事,提升互联网时代整体慈善组织或平台的专业能力

  除了与互联网慈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不健全、 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之外, 互联网慈善目前存在的问题与组织或平台本身的专业化能力不高也有一定的关系。 因此, 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注重培养专门的人才, 提升组织与平台的专业能力。

  第一, 互联网慈善专业人才的培养是重中之重。 互联网慈善的发展离不开一定人才数量的推动, 故应注重培养互联网慈善专业人才, 通过提升薪酬水平、 提供学习机会、 完善晋升机制等方式, 增强行业吸引力, 把真正有能力、 有潜力、 有兴趣、 有理想、 有相关专业素养的人才吸引到这个行业中。与此同时, 还应该加强数字化公益人才的能力培训, 通过不同的渠道、 平台和项目, 对公益人才进行培训, 使之具备与时俱进的能力、 知识和技术; 同

  时, 还可以积极开展学历教育, 设计符合数字化慈善导向的课程体系, 合作培养互联网慈善组织所需人才, 最近浙江工商大学和山东工商大学的慈善管理本科专业得到教育部的批准, 这意味着中国有了正式的慈善本科专业, 这无疑会加强对慈善专业人才的培养; 再者, 还可以加强慈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人才流动, 实现慈善组织与政府、 大学、 金融机构等部门之间就业的良性循环。 总之, 在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走向专业化的时代, 专业人才的吸引和培养必不可少。 互联网慈善组织不仅要吸引人才, 还需要提升待遇、提供上升空间、 营造支持性的氛围以留住人才, 并通过多元的教育、 培训来优化人才。 唯有如此, 才能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 互联网慈善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才能真正得以提升。

  第二, 专业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技术的进步, 为提升组织在互联网慈善方面的专业能力, 政府和市场可积极寻找合作方式, 帮助和支持公益组织实现技术能力提升。 国外一些研究认为慈善组织所遇到的资源和技术限制是制约其使用新媒体技术的重要原因。 以数字化相关技术为例, 由于资源、 人才等方面的制约, 公益组织的数字化与第一部门和第三部门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末和 21 世纪初期, 当公益组织才在零散地初步发展时, 已经有很多企业在谈数字化的问题, 学者也开始研究数字化与企业管理之间的关系; 同样, 差不多在同一时期, 就出现了呼吁政府建立数字化信息发布渠道、 办公数字化、 与 “数字政府”等相关的研究, 目前企业和政府的数字化已经发展得越来越完善。 而公益组织的数字化则是近几年才兴起的话题, 不仅在数字化的实践上面临着诸多问题, 相关的研究也非常有限。 而公益组织的数字化是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故在此情形下, 政府市场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经验、 资源、 人才等方面对公益组织的数字化技术进行帮助和支持。

  第三, 可通过支持互联网慈善行业组织 (协会) 的发展, 来促进资源互通、 专业能力的提升, 并提高行业自律和内部治理的能力。 “行业组织”也是社会组织的一种, 以维持行业内部组织良好的生存、 运行与发展为目的, 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行业性组织较少,面对互联网浪潮, 大部分公益慈善组织基本处于 “单打独斗” 的局面, 尤

  其对于一些草根组织来说, 在互联网一波又一波的 “红利” 或 “冲击” 之下, 很多时候只能被动地应对或适应。 因此, 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互联网公益慈善行业协会, 集中力量共同应对互联网慈善的新现象、 新问题和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行业内资源的共享、 信息的互通, 同时也发挥内部治理的功能, 增强行业自律, 提升整体的专业能力。

 

  第四, 在互联网慈善 “高歌猛进” 的同时, 我们还应该警惕互联网相关技术、 注意力经济的逻辑和大数据逻辑等对公益从业者工作价值和意义感的剥夺。 公益机构、 政府等相关部门都应提高对工作者个人自由时间的尊重意识, 增加对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

——摘自《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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